城市的强力止痛剂!高空抛物入刑,保障你头顶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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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在小区散步的时候,忽然看到前面大概三四个身位之处掉落一小小的硬物,声音极其清脆,仔细一看,原来是一个废弃的电池,顿时感到后怕,要是走快两步,后果将不堪设想!在感到庆幸的同时,心中涌起的更多是对这种高空抛物恶劣行为无处安放的愤懑,抬头望向该大楼,连开骂也不知道往哪个方向骂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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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腾飞,城市高楼大厦林立,这是社会发展的亮丽风景线,也是时代巨轮向前的见证,但另一方面,也为市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带来了更多不可预见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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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们对高空抛物、坠物等造成血淋淋惨剧的新闻并不陌生,诸如“女子摆摊脑部被晾衣棍插中,造成智力缺损”、“高空抛砖砸死母亲103天女婴,受害人中年得女”、“高空掉落建筑混凝土块致七旬老人死亡”、“40米高空坠钢管击中女子致死”之类的事件时有报道。高空抛物、坠物已然成为了一种城市里特有的“痛”,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成为国家亟待解决的一件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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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民法典时代,我国解决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害的事件,主要是依靠《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能确定责任人的由责任人承担责任,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虽然高空落下物致人伤害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即由加害人(被告)举证证明自己没有侵权行为,但是在实务中,受害人对于确定谁为被告及对被告身份信息获取等依然是比较困难的,物业公司一般也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并不那么配合提供相关信息,报警的话,警方往往也会以民事纠纷非受理范围为由打发,因此,很多受害人维权无门,事情不了了之。这就助长了很多缺德人的侥幸心态,不就丢个东西下楼,不一定会扔到人,砸中了也不会找到我头上,赔偿也是全楼人陪我一起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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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层面,以前由于并没有专门的法条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管控,因此一般是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对行为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定罪处罚,判决标准并不统一。

在民法典时代,针对高空抛物、坠物维权难的问题,除了保留原《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还增加了以下内容: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2、物管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3、发生了高空抛掷物品事件后,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这从立法层面给了无辜受累的邻居的救济途径,堵住了行为人的侥幸心态,也明确了物管企业、公安机关等的责任与义务,对预防高空抛掷物品行为、保障受害者权益等具有积极的意义。

刑法层面,2021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增加了“高空抛掷物品罪”,明确“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正式立法明确高空抛掷物品的刑事责任,这是立法顺应民意的结果,同时也表明了立法者对高空抛掷物品等危险行为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决心,是维护公民切身利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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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此次高空抛物入刑,也填补了以往的法律空白,此前的司法判例中,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判决刑罚,罪名、轻重等并不统一,在社会上引起了众多的质疑和评论。此次入刑,对此类行为有了明确的罪名,可以更加准确统一地指导司法实践工作,这将与“醉驾入刑”一样,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希望越来越完善的立法,特别是“高空抛物”入刑,能够成为城市的强力止痛剂,通过严惩违法行为,最后慢慢减少、消灭高空抛掷物品的不法行为,还市民一个安全的头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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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淑燕律师在线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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