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兑小剧场】宣告自然人失踪,有什么用?

【小剧场】

阿勇是杂货店的老板。生意不小,有两个铺面,还叫来了外甥帮忙。外甥看到舅舅生意做的这么大,也很乐意,心里暗想:可得要好好干啊。

阿勇的妻子在乡下生活,有两个孩子,小的才几个月大,没有收入的妻子一人在乡下带着两个孩子。

有一天,阿勇的妻子来到警局报案,称已经三天联系不上阿勇了。阿勇莫名其妙的消失了。

就这样,转眼间两年过去了。阿勇还没有找到。

因没有生活来源,阿勇的妻子开始头疼怎么带着两个孩子生活。阿勇的杂货店店里积压的货也卖不出去,资金周转不过来。但是阿勇在银行有存款,要是能取出来用就好了,这时候,阿勇的妻子应该怎么办呢?

这种情况下,有个办法,那就是宣告自然人失踪。

《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民法典》第四十一条规定: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小剧场】

可见,宣告自然人失踪后,失踪人的财产就可以由代管人管理了。

于是,阿勇的妻子就拿着派出所开具的失踪证明,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去法院申请宣告阿勇为失踪人。然后,因自己一直在乡下带孩子,不懂买卖的事,就让法院指定外甥代管阿勇的财产。

可是,后来越看越不对了,生意不断走下坡路,外甥甚至提出因付不起房租要退掉一间铺面。这可怎么办呢?

《民法典》第四十三条规定: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四十四条规定: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小剧场】

阿勇的妻子虽然说不清外甥有什么“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无法要他“承担赔偿责任";也说不清他是否“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但他确实不能维持店铺了,可以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自己虽然过去没干过,但儿子可以送幼儿园了,硬着头皮也要上,看看到底怎么回事!

事真凑巧,正当老板娘要接手店铺时,阿勇又突然回来了!

原来他因狂赌,输光了向赌场老板借的200万元高利贷,逃到A城去了。又怕赌场老板查到他的踪迹,就一直不敢跟家里联系。

直到前不久才知道,其实他逃走不到两个月,赌场老板就被抓了。当初只要向公安投案和举报赌场老板,拘留几天、罚些款,不就完事了,哪还要受这大的罪!

阿勇回来了,眼前这个摊子如何收场呢?

《民法典》第四十五条规定: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小剧场】

阿勇或妻子要向法院申请撤销失踪宣告,然后阿勇“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全剧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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