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的一场官司至今仍然令人唏嘘不已……
罹患重疾
一天,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的教师刘伶利,突然感觉腰部剧烈疼痛,当晚就去了医院检查。为了不耽误工作,她跟医生沟通后,选择再观察观察。1个月后,腰部疼痛更加剧烈,这才选择接受住院治疗。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的一份病理报告显示:“左附件区纤维脂肪组织及右侧卵巢、输卵管内仍可见大量高级别浆液性乳头状腺癌浸润”,“乙状结肠带结节、直肠窝肿物、大网膜、左侧结肠旁沟肿瘤内均可见浆液性乳头状腺癌浸润”——她得了卵巢癌。
解除合同
伶利给学校递交了病假条,开始了长期的治疗和恢复生活。疾病犹如晴天霹雳,给这个家庭沉重的打击,但是祸不单行,兰州交大博文学院不久后下发了《关于开除刘伶利等同志的决定》,其中显示:“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伶利连续旷工已违反了劳动协议的相关约定,决定开除刘伶利同志,解除与该同志的劳动关系。“
对簿公堂
患重病和被辞退的双重打击,让刘伶利不得不向甘肃省榆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请求对学校的开除决定进行仲裁。但因证据不足,该委员会作出对刘伶利的仲裁请求不予受理的决定。
刘伶利转而向学校所在地的榆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榆中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的《关于开除刘伶利等同志的决定》无效,双方恢复劳动关系。” 所以我们要重视并了解保护自己利益的法宝之一:法律。
《劳动法》能够保护我们什么呢?能否保证企业对患病员工一辈子负责吗?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是这么规定的:
工作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
工作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医疗期为6个月;
工作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
工作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9个月;
工作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12个月;
工作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18个月;
工作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20年以上的,医疗期为24个月;
《劳动法》保护的是非因公疾病,且仅限于医疗期内。医疗期过后,如果不能胜任公司的工作,企业是有权利辞退这些员工的。如果医疗期满后,可以从事原来的工作或者并非完全失去劳动能力企业会怎么处理呢?
· 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1)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2)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摘自《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简单的说:医疗期内,公司不能辞退你;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经调整后还不能适应,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所以重疾导致失去工作能力并不能完全依靠法律来解决,更何况这个时候相比回到工作岗位,患者更希望得到一大笔补偿金,没有后顾之忧地配合医生恢复健康。这就是我们要重视的第二法宝:重大疾病保险。
健康保险有两类很重要:一类是医疗保险,另一类是疾病保险。医疗险是“报销型“——先花钱再报销;疾病险是确诊就赔钱。两类保险有不同的功能:医疗险主要弥补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疾病险用来弥补患病后的收入损失。
医学上会使用“五年生存率”判定肿瘤的疗效——经过治疗可能出现转移和复发,转移和复发大多发生在根治术后3年之内,约占80%,少部分发生在根治后5年之内,约占10%。所以手术后5年内不复发,就基本视为痊愈。
这5年是最重要的,患者一定不惜一切代价巩固治疗,百分百地配合医生定期检查,防止复发,手术后回到工作岗位还那么重要吗?补偿给他们一大笔钱是最重要的,这就我们第二法宝的用途。
比如一个人年薪10万,他给自己配置50万保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那么他一旦确诊重疾,保险公司直接赔付50万给他,相当于患病那一刻,公司提前支付给他未来5年的全部薪水,让他安心回家治疗、恢复,完全解除后顾之忧。
这就是我们保护自己劳动利益的两大法宝:法律与保险
法律保障每个人拥有合法的利益,让每个人都能被公平对待。
保险保障每个人拥有足额保险金,让每个人的生活不被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