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股权分割(一):夫妻间是否应按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分割?

随着社会的发展、私人财富积累和家庭财产的形式日趋多元化,股权已经成为许多家庭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夫妻离婚时不得不面临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问题。

并且现实生活中,很多公司是在创始股东婚后成立的,股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因为此时夫妻关系是比较融洽的,资产上是不分彼此的,进行工商登记也是比较随意。但是,如果二人离婚且面临股权分割时,持股少的一方往往要求平分股权或者股权价值,持股多的一方则认为应按照工商登记比例来分割。

股权

这是两种观点,后者的理由往往是,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基于夫妻作为股东共同签署的公司章程、股权登记资料等书面的法律文件,应该视为夫妻间对于股权归属的书面约定,离婚时按照登记比例来确定股权分割比例。

这种观点的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约定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对采用书面形式。……

一般作为公司实际经营者并且登记出资比例较多的一方希望采用按工商登记比例来分割。因为一旦平均分割,不但是财产利益减少,并且会破坏公司的人合性,给公司治理带到困境。

但是法院会支持这种观点吗?

一起来看一下最高法院的一份案例:

判例

(2017)最高法民终336号:李某、魏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魏某、李某为夫妻,二人婚后成立多家公司。夫妻双方均持有一定比例的股权,在离婚时如何分割?魏某主张在婚后设立的公司及取得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李某主张,双方对公司中持有股权比例属于夫妻双方对于夫妻财产的约定,应当各自所有,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公司股权应当判决归一方,由一方给另一方进行补偿,而不应将公司股权平分,否则导致股东会无法做出有效决议导致公司僵局,严重损害李某及公司全体员工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点】

第一,婚后设立的公司及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设立的公司及取得的股权属于《婚姻法》第17条第5条“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二,股权比例不能推定为夫妻之间有关股权归属的约定。法院认为,虽然李某主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各方名下的股份应当归各自所有,但是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即明确的书面夫妻财产约定),不符合《婚姻法》第19条之规定。法院同时认为,工商登记文件,包括章程、股权变更材料对外具有公示效力,但是并不能以此作为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如果法院支持这种观点的话,夫妻一方名下股权平均分割,但是夫妻各自名下股权反而按登记比例分割,会导致裁判上的矛盾与不公。

面对股权平均分割的问题,如何进行化解呢?根据经验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化解。

1、通过夫妻财产约定进行限制。如果希望按照工商登记比例确定股权归属,可以签订婚前、婚内财产协议来化解。

2、如果出现平均分割导致公司僵局的,可以协商补偿折价款

这种方案虽然会牺牲一定的经济利益,但是可以获得股权控制权及公司治理的稳定。

3、在诉讼中,也可以通过说服法官支持由己方获得股权、给对方折价款。

4、通过设立自然人控股集团避免分割多个公司的股权。

接下来会继续更新▼离婚股权分割▲的系列内容,请继续关注。

你可能感兴趣的:(离婚股权分割(一):夫妻间是否应按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