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员工休病假而不发年终奖,合理吗?

 某公司员工孙女士去年向公司请了5次病假,累计病休了52天。今年年初发放年终奖时,公司依据经全体员工讨论通过并公示后的《考勤纪律管理制度》第38条规定“职工当年休病假累计超过30天,不享受年终奖。”没有发给孙女士2012年的年终奖,孙女士不服,认为公司这样做太不公平了,遂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奖。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该公司制定的《考勤纪律管理制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的规定,孙女士不能再享受年终奖金,其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奖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在这里要提醒各位HR,奖金发放制度须广泛征集尤其是中层领导意见,通过民主程序确定,并向劳动者公示,这样能够规避风险。制约年终奖发放条件通常有年终成绩、是否提前离职、完成劳动任务情况、合同约定等。企业须向劳动者讲明,年终奖并非大锅饭,符合“优秀”范畴方可获得相应奖金。HR可在已有制度基础上,于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及形式,做到有据可依,避免纠纷。同时,起到真正意义上的作用。



你可能感兴趣的:(企业因员工休病假而不发年终奖,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