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张扣扣报仇事件判决的一点看法

张扣扣“报仇”了,时隔22年,张扣扣终于杀了害死自己母亲的凶手,为母亲报仇了。然后,张扣扣投案自首,到现在被一审判决死刑了。

消息传出后,一时间网上沸沸扬扬,网民们在对张扣扣表示或是同情与理解,或是遗憾甚至愤怒,各种反应都有。对于法院的判决,不只是在原被告和法院之间,即使在普通的网民之间,也是存在争议,为什么?其内在原因,还是在于道德与法律再一次产生了或是多或少的“冲突”。

我们的自古就传下来一句话,叫“杀父之仇,不共戴天”,那么同理可证,杀母之仇,也是不共戴天了,这似乎说明张扣扣杀了害死自己母亲的仇人是有理由的,我们也不时能从某些电视剧上看到有人做了这样的事,如果是古代剧,那他一般没事,如果是现代剧,那他惨点,但好歹情有可原,能茖个轻判,至少罪不至死。所以如今的争议焦点就变成了:张扣扣到底应不应该被判处死刑?

我看到有一个网民网上回复说:“既然那个人杀了张扣扣母亲却只被判了七年,那也判张扣扣七年得了。”有另一个网民跟帖,“是啊,就算是他杀了三个人,三七二十一,也不过是判他二十一年。”我得说,至少第二个网民是有点开玩笑的意思了,可从中不难看出,网民们都是善良的,都是能以已度人为好人着想的。

对于张扣扣被判死刑,我认为判得是一点都没错,不是我不同情他,理解他,我想即使是法庭上的法官,甚至的原告方的律师,说不定都是同情他的。那为什么他就得被判死刑?至少我从以下两点来判断:

一,作为杀人的动机,报仇能不能被免去部分罪责。确实,有时候是可以的,但还得看他是怎么杀的人,杀了多少人。张扣扣尾随杀害他母亲的凶手两兄弟,先是捅死了两人,然而又去到凶手家里,再次捅死一人,最后还砸了别人的车,可见当时他的头脑已经完全被仇恨所占据。他是怎么杀的人?先是“尾随”,这就说明他犯罪的动机是非常强的,是主观故意的。然后更是从一处转移到另外一处杀了第三个人。另外 ,杀了首恶以后,报仇者的那种仇恨会减低绝大部份,很多人甚至就放弃了复仇,这时第二个人就变得可杀可不杀的了,而他杀了,已经可以认定杀第二人的一部分从报仇杀人转为“牵连”而顺带杀人了,对于最后一个在自己家中被杀的人,则是完全本来可以不被杀的。他杀了三个人,我仍有些庆幸,幸好被杀者家里当时只有一人在,要是其他人都出现了,会不会被他灭了满门?如果到了那时,估计大家就都不会为他觉得遗憾了。法官的判定我觉得非常合理,“其犯罪动机卑劣,杀人犯意坚决,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

二,他自己宣称的以“报仇”为目的的杀人行动的时间是22年,我国有句古话,”君子报仇,十年不晚“,那么张扣扣这22年以后才报仇,是不是有些晚?我国语言是博大精深的,这里说十年不晚,不一定指的是十年,想来二十年,甚至三十年都是可以的,这么说来22年后报仇,仍不算晚。可要知道,放到现代法治社会,却已经是太晚了,为什么这么说?这就要说到我国关于刑罚追诉时效的相关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可见,即使说杀母凶手当时被判了死刑,被他跑了,到了22年后,都已经过了追诉时效了。这样,就又涉及到另一个问题:不管当年判得对不对,但总之已经是判了,而七年的刑期早已经过了,秉着法律是让人改过自新,治病救人,而不只是以处罚人为目标的理念,他既然服刑出来了,他就已经为自己所犯的错承担了相应的后果,尽管他人生的记录上有那么一个污点,他某种程度上已经跟我们其他人一样是无罪之人了。这时候你跳出来说不行,然后对其亲身追加处罚,这时候你杀的已经不是那个杀了你母亲的罪人,而是一个无罪之人了。为什么要报仇?报仇的前提通常在于你是投诉无门才不得不自己去报仇,既然现在投诉的门没关闭,就不存在报仇的理由。如果你觉得之前的判罚不公正,你年纪小的时候不懂没关系,七年后杀母凶手还没有放出来,你已经二十岁,为什么不去申诉?

仇恨是一颗种子,它会在人的心里生根发芽,直到最后长成苍天大树破体而出,首先毁灭的就是自己。至于引起仇恨的那个原因,随着日子一天天过去,其实也可能已经变得跟最开始有所不同,人的记忆习惯给记忆中的某件事加上许多可能并不存在的细节,你现在觉得历历在目的,可能已经不是最初的事实了。而且对于国家来说,特别是以法治国的国家来说,以私仇去寻找报复是绝对不可取的,就更别说报复杀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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