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起诉时如何列明保证人?

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常常会让借款人提供保证人进行担保,常见的操作是保证人在借条下方的担保人处签字,对保证方式、保证期限、保证范围等事项都没有详细的约定,本文对这些问题先不讨论。本文讨论的是起诉谁的问题,用通俗一点的话就是:“打官司,要知道告谁?”。这个问题是一个案件成败的基础,轻则法院不受理案件,重则驳回起诉,所以明确起诉谁是起诉前的基础工作。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其被告的确定不尽相同。

看图即可

一般保证被告的确定:

分三种情况

  1. 出借人单独列明借款人为被告
  2. 出借人将借款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3. 出借人单独列明保证人为被告

1、一般保证中,出借人可以单独列明借款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是无庸置疑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4条第2款后半段“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此时出借人可以选择只起诉借款人。

2、一般保证中,出借人也可以将借款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
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1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此,明确规定出借人可以将借款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

3、出借人(债权人)能不能单独将保证人列为被告向法院起诉呢?
回答是否定的,即出借人不能将保证人单独列为被告向法院起诉。因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7条第2款)。在《担保法解释》第125条中明确规定:在判决书中应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允许出借人(债权人)单独起诉保证人的话,就驳回了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另《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4条第2款前半段,“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但还有例外情况,《担保法》第17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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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担保被告的确定

《担保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实体上,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126条对连带责任保证被告的确定作出了如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另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4条第1款,“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故,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出借人既可以单独起诉借款人也可以将借款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来起诉,还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即前述三种情况均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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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1. 一般保证,单独起诉借款人,可以
  2. 一般保证,共同起诉借款人和保证人,可以
  3. 一般保证,单独起诉保证人,不可以
  4. 连带保证,上述三种情况均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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