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4.4

据《新京报》报道,今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南通市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办法》,扩大了行政案件法律援助的范围,在全国开了“民告官”可以由政府“买单”的先河。目前,当地设立了一个150万元的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已有17起“民告官”接受了法律援助。南通市法律援助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可以“倒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其实,“民告官”——即行政诉讼案件,本来就可以接受法律援助。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提出,逐步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民事和行政裁判、决定,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这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性制度。

此番南通市实施的《办法》,在降低了援助门槛的同时,也重申了鼓励“民告官”、维护个体合法权益的态度。

一直以来,尽管中央三令五申,各项法律制度、政府规章等也有明确约束,但一些地方和部门“权大于法”的现象仍未禁绝。比如,有的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程序即强拆建筑物;有的行政机关对申请人邮寄送达或通过网络提交的公开申请不理不睬;有的地方政府不核查涉案土地权属,导致出现“一地两证”;有的行政机关公然违反劳动法,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凡此种种,在行政框架内很难得到纠正,老百姓只能通过司法通道寻求公平正义。然而,现实的情形是,以行政机关为诉讼对象的“民告官”案件,情况并不乐观。

一是民众发起行政诉讼的热情不高,往往认为很难告赢,索性不去耗时耗力找麻烦。再就是行政机关应诉的热情同样不高。有数据显示,一半以上的行政案件“告官不见官”。此外,“民告官”案件的行政机关败诉率低,也从客观上使得很多老百姓止步于诉讼。据最高法相关人士披露,有一些省份行政机关败诉率甚至只有2%。

当然,具体到特定对象,经济条件差、法律知识缺乏等,也成为老百姓提起诉讼的障碍。但客观而言,这些因素并非“民告官”遇阻的关键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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