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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国际化投资概况
(一)投资基金国际化的概念
投资基金进行跨境投资、销售或管理,被称为投资基金国际化。
(二)投资基金国际化的意义
1. 投资角度
(1) 本国基金投资于国际证券市场,目的是能够自由地选择投资地域和投资标的,把握不同区域的投资机会,最大化基金投资者利益;
(2)资产规模的扩大,能使基金管理公司以较少的单位成本获取较大的规模效益。
2. 风险分散角度
国际化基金在全球不同的证券市场上进行资产配置,可以较大幅度地减少非系统性风险,甚至对于系统性风险的对冲都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3. 投资对象国角度
国外基金在本国证券市场上投资,购买本国证券市场上的投资产品,是一种较好的融资方式。
❤️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
国际证监会组织成立于 1983 年,现有近 200 个成员机构,总部设在西班牙马德里,是目前证券投资基金监管领域最重要的国际组织,也是在推进证券、期货、基金市场监管的全球性多边合作与协调方面做得最好的国际组织。中国证监会已加入该组织的全部委员会。
❤️UCITS 一号指令
(一)指令的适用范围
UCITS基金是指从公众募集资金、以风险分散为原则、只投资于可转让证券的基金,指令的管辖原则以母国为主,东道国为辅。
(二)UCITS 基金的核准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资格:UCITS基金必须获取其所在国监管机关的核准方可开展业务。
(三)投资政策的相关规定
投资政策是指令的重点内容,包括可投资的品种、投资比例限制与投资禁止等。其中关于基金投资比例限制与投资禁止中,要求基金投资于同一主体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成员国可将此比例提高至 10%。
❤️《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AIFMD)
(一)初始资本金要求
AIFMD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初始资本金不应少于12.5 万欧元;管理资产规模超过 2.5 亿欧元的,初始资本金不低于12.5 万欧元另加上超过 2.5 亿欧元部分的 0.02 %比例;自我管理的基金,初始资本金不低于 30 万欧元。
(二)实施指令的目的
实施AIFMD的主要目的是更好地管理AIF的系统性风险,提高 AIF 的透明度,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
【注意】总体上,AIFMD代表了迄今为止对包括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在内的众多另类投资基金最严格的监管立法。
❤️英国基金投资国际化概况
英国投资基金国际化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发生于 1997 年。目前公司型开放式基金是英国基金业的主流组织模式之一。
英国已发展成为欧洲最大的资产管理中心,在全球范围内也是除美国之外最大的资产管理市场。
❤️卢森堡
(一)卢森堡的地位
1. 作为欧洲第一、世界第八大金融中心,卢森堡拥有全球第二大基金资产管理市场、全世界 20%的管理资产,同时也是另类投资基金的中心;
2. 卢森堡是欧洲第一个推行UCITS指令的国家,是目前全球最大的UCITS基金注册地;
3. 卢森堡是欧洲最大的投资基金管理中心和全球第一的基金分销中心。
(二)为投资者提供有利于投资的基础条件
1. 保护投资者的优良传统;
2. 稳定的政治环境和强劲的经济实力;
3. 专业水平高且反应快速的监管机构;
4. 前瞻性的立法;
5. 涵盖几乎所有相关专业领域的金融机构;
6. 众多擅长产品开发、管理和行销等各方面业务的投资基金专家;
7. 投资基金技术解决方案领域的丰富经验,包括多个股份类别以及聚合投资;
8. 在UCITS和非UCITS基金跨境注册领域拥有丰富经验的基金律师、审计师和税务顾问。
❤️QFII 的定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是我国在资本项目未完全开放的背景下选择的一种过渡性资本市场开放制度。
❤️QFII 的设立标准
(一)主体资格
1. 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
2. 申请人的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
3. 有健全的治理机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4. 所在国家地区法律监管制度完善,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5.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和共同基金在符合相关条件时,其申请会优先考虑。
(二)投资额度
1. 国家对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行额度管理。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单家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实行备案和审批管理。
3. 境外主权基金、央行及货币当局等机构的投资额度不受资产规模比例限制。
(三)投资范围
1. 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2.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
3. 证券投资基金;
4. 股指期货;
5.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注意】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四)投资比例
1. 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
2. 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 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30%。
(五)资金管制
合格投资者的投资本金锁定期为 3 个月, 自累计汇入投资本金达到等值 2000 万美元之日起计算。
(六)托管人资格
1. 设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
2. 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
3. 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4. 具备安全保管合格投资者资产的条件;
5. 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6. 具备外汇指定银行资格和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
7. 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记录;
8. 外资商业银行境内分行在境内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可申请成为托管人,其实收资本数额条件按其境外总行的计算。
❤️QFII 机制的意义
1. 促使中国封闭的资本市场向开放的市场转变;
2. QFII机制促进国内证券市场投资主体多元化以及上市公司行为规范化;
3. QFII机制促进国内投资者的投资理念趋于理性化;
QFII机制加快我国证券市场金融创新步伐,实现我国证券市场运行规则与国际惯例的接轨。
❤️QDII 的定义
QDII是在人民币没有实现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除了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外,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也可以发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
❤️QDII 的设立标准
(一)主体资格
1. 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资产管理规模、经营年限等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 拥有符合规定的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即具有5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不少于 3 名;
3. 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4. 最近 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5.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投资范围
1. 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2. 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等。
3. 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
4. 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5. 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6. 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三)境外投资顾问的条件
1. 在境外设立,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投资管理业务。
2. 所在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3. 经营投资管理业务达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 100 亿美元或等值货币。
4. 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最近5年没有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四)境外资产托管人的条件
1. 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设立,受当地政府、金融或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不少于10 亿美元或等值货币,或托管资产规模不少于 1000 亿美元或等值货币。
3. 有足够的熟悉境外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4. 具备安全保管资产的条件。
5. 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6. 最近 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QDII 机制的意义
1. QDII机制可以为境内金融资产提供风险分散渠道,并有效分流储蓄,化解金融风险。
2. 实行QDII机制有利于引导国内居民通过正常渠道参与境外证券投资,减轻资本非法外逃的压力,将资本流出置于可监控的状态。
3. 建立QDII机制有利于支持香港特区的经济发展。
4. 在法律方面,通过实施QDII制度,必然增加国内对国际金融法律、法规、惯例等规则的关注,从长远来说能够促进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与世界金融制度的接轨。
❤️我国 QDII 产品的特点
1. QDII基金的投资范围较为广泛,包括了几乎所有发达国家和绝大部分新兴市场的股票和(非对冲)基金。
2. QDII基金的投资组合较为丰富。部分QDII基金持有ETF、FOF、权证、期权、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3. 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国内基金公司除了借助境外投资顾问的力量外,还可以组成专门的投资团队参与境外投资的整个过程,具有完全的主动决策权,体现出专业性强、投资更为积极主动的特点。
4. QDII基金产品的门槛较低,大部分金融投资产品认购门槛为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人民币,而QDII基金产品起点仅为1000 元人民币,适合更为广泛的投资者参与。
❤️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形式及标准
1. 为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
2. 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3. 实缴资本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4. 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比照适用前款规定,外资持股比例上限为不超过 49%,港资持股比例可达 50%以上。
❤️境外分支机构的设立形式及标准
(一)具备设立分支机构的基本条件
1. 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完善,经营稳定,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
2. 公司最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3. 公司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4. 拟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办公场所、业务人员、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5. 拟设立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有明确的职责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全面评估经营状况
(三)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
(四)加强风险管理
(五)申请报批
基金管理公司到香港特区设立机构,应当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六)重大事项报告
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RQFII 的业务概况
(一)RQFII 的概念
RQFII是指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相关规定明确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香港子公司或注册地以及主要经营地在香港地区的金融机构可参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试点。
(二)RQFII 的投资情况
在各类RQFII机构中,基金系RQFII机构成为主力。随着RQFII 政策逐步放宽,RQFII机构也开始陆续拓展美国、欧洲市场。
(三)RQFII 的作用
RQFII的开通促进了内地证券和资产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的进程。
❤️基金互认
基金互认是基金跨市场销售的一种制度性安排,即在一国监管体系下注册的基金,不需要在另一个国家或地区都进行注册,或履行一定简便程序后,就可以直接销售。如UCITS基金,就是一种执行较好的基金互认安排。
❤️沪港通与深港通
1. 2014年4月l0日,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展沪港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简称沪港通。沪港通分为沪股通和港股通两个部分。
2. 2016 年 8 月 16 日,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批复了深港通试点,2016 年 12 月 5 日,深港通下的股票正式开始交易。深港通主要制度安排参照沪港通,也分为深股通和港股通。
3. 沪港通与深港通的重要意义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1)刺激人民币资产需求,加大人民币交投量;
(2)推动人民币跨境资本流动;
(3)构建良好的人民币回流机制;
(4)完善国内资本市场。
❤️债券通
1.2017 年 5 月 16 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联合公告,宣布开展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简称债券通。
2. 遵循“先北后南”的逐步开放格局。
债券通的开通标志着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进展,也是中国扩大金融市场特别是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放的有力举措。
❤️基金利润来源
(一)利息收入
1. 债券利息收入
2. 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收入
3. 存款利息收入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
(二)投资收益
1. 股票投资收益
2. 债券投资收益
3.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
4. 基金投资收益
5. 衍生工具收益
6. 股利收益
(三)其他收入
1. 赎回费扣除基本手续费后的余额
2. 手续费返还
3.ETF替代损益
4. 基金管理人等机构为弥补基金财产损失而付给基金的赔偿款项等
(四)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指基金持有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并于估值日对基金资产按公允价值估值时予以确认。
❤️与基金利润有关的财务指标
(一)本期利润
本期利润是全面反映基金在一定时期内经营成果的指标。
(二)本期已实现收益
反映基金本期已经实现的损益。
(三)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四)未分配利润
未分配利润是基金进行利润分配后的剩余额。未分配利润将转入下期分配。
❤️封闭式基金的利润分配
(一)分配次数和分配比例
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 90%。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得低于面值。
(二)分红方式
封闭式基金只能采用现金分红。
❤️开放式基金的利润分配
(一)分配次数和分配比例
我国开放式基金按规定需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每年基金利润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利润分配的最低比例,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二)分红方式
1. 现金分红方式:是基金分红采用的最普遍的形式。
2. 分红再投资转换为基金份额:基金收益分配默认为采用现金方式,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分红再投资,事先没有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货币市场基金的利润分配
(一)分配方式和分配频率
对于每日按面值进行报价的货币基金,可在基金合同中将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并应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二)分配措施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货币市场基金每周五进行分配时,将同时分配周六和周日的利润;每周一至周四进行分配时,则仅对当日利润进行分配,节假日的利润计算基本与在周五申购或赎回的情况相同。
【注意】基金进行利润分配会导致基金份额净值的下降,但对投资者的利益没有实际影响。
❤️基金份额的分拆、合并
(一)两者的概念
通常将分拆比例大于 1 的分拆定义为基金份额的分拆, 而分拆比例小于 1 的分拆则定义为基金份额的合并。
(二)两者的作用
1. 当基金的净值过高时,通过基金份额的分拆可以降低其净值。
2. 当基金的净值过低时,通过基金份额的合并可以提高其净值,这种行为通常称之为逆向分拆。
(三)两者的分析意义
1. 降低投资者对价格的敏感性,有利于基金持续营销,有利于改善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有利于基金经理更为有效地运作资金。
2. 有效解决“被迫分红”,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减少频繁买卖对证券市场的冲击。
❤️基金自身投资活动产生的税收——增值税
(一)概念
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属于价外税,税率为 6%,由消费者负担。
(二)免征业务类型
1. 存款利息;
2.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3. 基金开展质押式买入返售取得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基金自身投资活动产生的税收——印花税
基金卖出股票时按照 1‰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而对买入交易不再征收印花税,即对印花税实行单向征收。
❤️基金自身投资活动产生的税收——所得税
1. 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差价收入,股权股息、红利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2.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取得的股利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代扣代缴。
3. 对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按持股时间长短确定实际税负。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其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就越低。
❤️机构投资者买卖基金的税收
(一)增值税
1. 征收:买卖基金份额。
2. 不征收: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二)印花税
机构投资者免征印花税。
(三)所得税
1. 征收:在境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从香港基金分配所得的收益。
2. 不征收: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收入。
❤️个人投资者投资基金的税收
(一)增值税
个人投资者免征增值税。
(二)印花税
1. 征收: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予香港基金份额,按香港现行印花税税法规定执行。
2. 不征收:买卖基金份额,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予内地基金份额。
(三)所得税
1.征收: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利收入、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按 20% 代扣代缴;从封闭式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的转让差价所得,3 年内免征。
2.不征收:其他收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基金资产估值的概念
基金资产估值是指通过对基金所拥有的全部资产及全部负债按一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估算,进而确定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过程。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基金负债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总份额
❤️基金资产估值需考虑的因素
(一)估值频率
1. 我国的开放式基金于每个交易日估值,并于次日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2. 我国的封闭式基金每周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但每个交易日也都进行估值。
(二)交易价格及其公允性
1. 当基金只投资于交易活跃的证券时,可直接采用市场交易价格对基金资产估值。
2. 当基金投资于交易不活跃的证券时,要重点考虑证券资产的流动性。
(三)估值方法的一致性及公开性
1. 估值方法的一致性是指基金在进行资产估值时均应采取同样的估值方法,遵守同样的估值规则。
2. 估值方法的公开性是指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需要在法定募集文件中公开披露。
❤️估值责任人
(一)基金管理人
1. 是我国基金资产估值的责任人,是基金估值的第一责任主体;
2. 制定基金估值和份额净值计价的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基金估值的程序和技术;
3. 建立估值委员会,健全估值决策体系;
4. 使用可靠的估值业务系统;
5. 确保估值人员熟悉各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原则及具体估值程序;
6. 完善相关风险监测、控制和报告机制;
7. 建立定期复核和审阅机制,以确保相关程序和技术不存在重大缺陷。
(二)基金托管人
1. 对基金管理人的估值结果负有复核责任;
2. 在复核、审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之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管理公司采用的估值原则和技术;
3. 对于估值原则和技术有异议时,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合理解释,通过积极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三)责任认定
1.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在进行基金估值、计算份额净值及相关复核工作时,可参考协会的估值指引,但不能免除相关责任。
2. 即使基金管理人选择服务机构进行估值,也不能免除管理人的相关责任。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2.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给基金托管人。
3.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对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4.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确认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赎回数额。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估值的基本原则
(一)投资品种存在活跃市场
1. 估值日有报价
应采用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2. 估值日无报价
(1)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2)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调整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二)投资品种不存在活跃市场
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使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注意】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计价错误的处理及责任承担
(一)计价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公司应制定估值及份额净值计价错误的识别及应急方案。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二)计价错误的责任承担
1. 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人未能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分别对各自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QDII 基金资产的估值问题
(一)估值责任人
在实践中,基金管理公司是QDII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资产估值的责任主体,托管人负有复核责任。
(二)QDII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及披露
1.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至少每周计算并披露一次,如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
2.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3.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以人民币或美元等主要外汇货币单独或同时计算并披露;
4. 基金资产的每一买入、卖出交易应当在最近份额净值的计算中得到反映。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由基金投资者承担的费用
1. 申购费
2. 赎回费
3. 基金转换费
(二)基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各种费用的计提标准及计提方式
(一)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我国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基金销售服务费均是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逐日计提,按月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式中:H 表示每日计提的费用;E 表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R 表示年费率。
(二)基金交易费
1. 交易佣金:由证券公司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基金收取。
2. 印花税、过户费、经手费、证管费:由登记公司或交易所按有关规定收取。
(三)基金运作费
基金运作费指为保证基金正常运作而发生的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包括审计费、律师费、上市年费、分红手续费、持有人大会费、开户费、银行汇划手续费等。
当发生的运作费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 4 位的, 应采用预提或者待摊的方法计入基金损益。发生的运作费如果不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 4 位的,应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基金损益。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
❤️基金会计核算的特点
(一)基金会计主体
1. 基金会计的核算主体是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会计的责任主体是对基金进行会计核算的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其中前者承担主会计责任。
(二)基金会计分期
从及时性原则出发,基金会计期间划分更加细化,即以周甚至是日为核算披露期间。目前,我国的基金会计核算均已细化到日。
❤️基金会计核算的内容
1. 证券和衍生工具交易核算
2. 权益核算
3. 利息和溢价核算(按日计提,当日确认)
4. 费用核算(按日计提,当日确认)
5. 基金申购与赎回核算
6. 估值核算
7. 利润核算
证券投资基金一般在月末结转当期损益,按固定价格报价的货币市场基金一般逐日结转损益。
8. 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9. 基金会计核算的复核
❤️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分析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
1. 基金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净值变动表等。
2. 基金会计报表附注:包括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差错更正的说明、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和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内容。
3. 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二)财务会计报告分析的目的
1. 评价基金过去的经营业绩及投资管理能力;
2. 通过分析基金现时的资产配置及投资组合状况来了解基金的投资状况;
3. 预测基金未来的发展趋势,为基金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基金持仓结构分析
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银行存款等现金类资产分别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等指标,在基金定期报告的投资组合报告中披露。其计算方式如下:
❤️基金投资风格分析
(一)持仓集中度分析
通过计算持仓的前 10 只股票占基金净值的比例可以分析基金是否倾向于集中投资。
(二)基金持仓股本规模分析
通过对基金持有股票的股本规模分析,可以了解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规模偏好。
(三)基金持仓成长性分析
通过分析基金所持有的股票的成长性指标,可以了解基金投资的上市公司的成长性。
❤️场内证券交易场所
(一)场内证券交易场所的概念
场内证券交易场所即证券交易所,是指在证券交易所内按一定时间、一定规则集中买卖已发行证券而形成的市场。在我国,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注意】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二)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有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
我国上交所和深交所都采用会员制,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理事会下面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负责日常事务。
【注意】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概述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管理措施
1. 要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
2. 要建立完善的技术系统,制定由结算参与人共同遵守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3. 要建立完善的结算参与人准入标准和风险评估体系;
4. 要对结算数据和技术系统进行备份,制定业务紧急应变程序和操作流程;
5. 为防范证券结算风险,我国还设立了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垫付或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等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
【注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即中国结算公司)是我国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其在上海和深圳各设一家分公司。
❤️场内证券交易结算原则、方式与内容
(一)场内证券交易结算原则
1. 法人结算原则
2. 共同对手方制度
3. 货银对付原则
4. 分级结算原则
【注意】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
(二)场内证券交易结算方式
1. 净额结算方式
(1)双边净额清算
(2)多边净额清算
2. 全额结算方式
(三)场内证券交易结算内容
1. 证券交收
(1)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与结算参与人的证券交收,一般被称为“集中证券交收”。
(2)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证券交收。
2. 资金结算
(1)托管人结算模式
(2)券商结算模式(第三方存管模式)
❤️场内证券交易涉及的费用——佣金
(一)佣金的含义
佣金是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成交后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的费用,是证券经纪商为客户提供证券代理买卖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佣金的组成
佣金由证券公司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手续费及证券交易所交易监管费等组成。
(三)佣金的收费标准
1. 证券经纪商向客户收取的佣金( 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 3 ‰, 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
2.A 股、证券投资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 5 元的,按 5 元收取;
3.B 股每股佣金不足 1 美元或 5 港元的,按 1 美元或 5 港元收取;
4. 国债现券、企业债(含可转换债券)、国债回购以及以后出现的新的交易品种,其交易佣金标准由证券交易所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现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备案 15 天内无异议实施。
❤️场内证券交易涉及的费用—— 过户费
(一)过户费的含义
过户费是委托买卖的股票、基金成交后,买卖双方为变更证券登记所支付的费用。这笔收入属于中国结算公司的收入,由证券经纪商在同投资者清算交收时代为扣收。
(二)过户费的收费标准
1.A 股
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过户费均按照成交金额的 0.02‰向买卖双方投资者分别收取。
2. 优先股
对于优先股交易的登记过户费,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均按照普通股下调 20%(即 0.016‰)向买卖双方投资者分别收取。
3.B 股
虽然没有过户费,但中国结算公司要收取结算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结算费是成交金额的 0.5‰;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结算费是成交金额的 0.5‰ , 但最高不超过 500 港元。
4. 可交换债券换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债券换股时,按换股成交金额的0.02‰向投资者收取过户费。
5. 普通基金
目前不收取过户费。
6.ETF
(1)上海市场,ETF 申购 / 赎回时,过户费按照相应组合证券过户面额的 0.5‰向投资者收取,但在各 ETF 成立后 3 年内按正常标准减半征收,且仅对涉及沪市成分股票的 ETF 收取;
(2)深圳市场,ETF 申购 / 赎回的过户费按证券过户面值的 0.25‰ 向投资者收取,且不向债券 ETF 收取过户费。
❤️场内证券交易涉及的费用——印花税
(一)印花税的含义
印花税是在A 股和B 股成交后对买卖双方投资者按照规定的税率分别征收的税金。
(二)印花税的收费标准
2008 年 09 月 19 日,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对出让方按 1‰征收,对受让方不再征收。
❤️大宗交易
(一)大宗交易的概念
大宗交易是指单笔数额较大的证券买卖。
(二)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1)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30 - 11:30、13:00 - 15:30。
(2)每个交易日 15:00 - 15:30,交易所交易主机对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2. 深圳证券交易所
(1)深交所协议平台接受交易用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11:30、13:00-15:30。申报当日有效。
(2)协议平台按不同业务类型分别确认成交,具体规定为:
①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债券大宗交易(除公司债券外),协议平台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15:00 - 15:30。
②公司债券的大宗交易、专项资金管理计划协议交易,协议平台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15 - 11:30、13:00 - 15:30。
❤️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
(一)交易规定
交易商参加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前,应通过固定收益平台注册可用于交易的证券账户。
1. 交易商在固定收益平台申报卖出固定收益证券的数量,不得超过其证券账户内可交易余额。
2. 交易商当日买入的固定收益证券,当日可以卖出。当日被待交收处理的固定收益证券,下一交易日可以卖出。
(二)申报价格
1. 在固定收益平台进行的固定收益证券现券交易实行净价申报,申报价格变动单位为0.001元,申报数量单位为1手(1手为1000 元面值)。
2. 交易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即:涨跌幅价格 = 前一交易日参考价格 ×(1±10%)
式中:前一交易日参考价格为该日全部交易的加权平均价,该日无成交的为上一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依次类推。
❤️回转交易
(一)回转交易的概念
回转交易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完成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二)回转交易的相关规定
1. 当日回转:债券竞价交易、权证交易、深交所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
2. 次日回转:B股
❤️开盘价与收盘价
(一)开盘价
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开盘价为当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证券的开盘价格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二)收盘价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 1 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2. 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竞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1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除权与除息
(一)除权与除息的概念
当上市公司实施送股、配股或派息时,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就可能减少,因此需要在发生该事实之后从股票市场价格中剔除这部分因素。
我国证券交易所是在权益登记日(B 股为最后交易日)的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除权除息价的计算
除权(息)日该证券的前收盘价改为除权(息)日除权(息)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 参考价 =( 前收盘价 - 现金红利+ 配股价格 × 股份变动比例)/ (1+股份变动比例)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组织体系
(一)市场主管部门
1.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职能;
2.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辖区内债券交易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
(二)发行主体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及被批准可以发债的金融类公司、工商企业等。
(三)投资主体
1. 金融机构
2. 非法人产品
(四)中介服务机构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是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同业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清算所)。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制度
(一)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制度
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制度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规定遴选符合条件的债券二级市场参与者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对手方,与之进行债券交易,从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
(二)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指在债券市场上,由具有一定实力和信誉的市场参与者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向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债券的买卖价格,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债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的制度。
(三)结算代理制度
结算代理制度指经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开展结算代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法人,受市场其他参与者的委托,为其办理债券结算业务的制度。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品种
(一)债券
(二)回购
1. 质押式回购
2. 买断式回购
(三)远期交易
1. 期限
远期交易期限最长不超过 365 天。
2. 结算
(1)远期交易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
(2)远期交易到期应要实际交割资金和债券。
❤️债券结算的类型
(一)根据债券交易和结算的相互关系分类
1. 全额结算(最基本)
2. 净额结算
(1) 按净额交收标的, 分为:券款都实行净额交收、券或款有一种实行净额交收;
(2)按参与净额结算各方关系,分为:双边净额结算、多边净额结算。
(二)根据结算指令的处理方式分类
1. 实时处理交收
2. 批量处理交收
❤️债券结算的方式
1. 纯券过户(FOP)(国外发达市场常用的结算方式)
2. 见券付款(PAD)
3. 见款付券(DAP)
4. 券款对付(DVP)(发达债券市场最普遍使用的结算方式)
❤️债券结算业务类型
1. 分销业务
2. 现券业务(即期交易)
3. 质押式回购业务(最长为1年)
4. 买断式回购业务(最长不得超过91天)
5. 债券远期交易(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
6. 债券借贷业务(最长不超过365天)
7. 利率互换业务
❤️海外的主要证券市场
(一)欧洲市场
1. 伦敦证券交易所(LSE)
2. 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FWB)
3. 布鲁塞尔证券交易所- 泛欧证券交易所
(二)美洲市场
1. 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
2.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NASDA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