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球涉及的法律问题简析

赌球涉及的法律问题简析

        6月14日,四年一度的足球世界杯盛筵在俄罗斯拉开帷幕,伴随着如火如荼的比赛进程,球迷们激情四射,尽情享受着足球带来的乐趣。各种与足球比赛有关的活动也随之而起,比比皆是,在这些活动中,有些是受法律保护的活动,如足球彩票的销售与获益等,有些则是非法活动,其中,最受人们关注的莫过于赌球活动了。每次世界杯期间,赌球活动都是公安机关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之一。

        赌球活动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深陷赌球而欠下巨额债务,甚至导致妻离子散,家庭破裂的事情屡见不鲜。赌球可能涉及到诸多的法律问题,本文就这些法律问题进行简要的梳理和剖析。

        一、赌球所欠债务虽不受法律保护,但赌球者想要胜诉殊为不易

        每次世界杯期间,总有人因赌球倾家荡产,债台高筑。我国法律明确禁止赌博,赌球作为赌博的一种,自然也不例外。《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也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因此,为赌球而出具的“借条”,签定的借款合同属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然而,绝大多数“借条”上不会写出借款的实际用途,更不会出现“赌球”的字眼,因此,一旦这类案件被资金出借人起诉到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并不知道资金的实际用途,只能按照普通的民事借贷案件进行审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资金出借人提供有赌球者签名的“借条”作为证据,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赌球者要推翻这项证据,必须自行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能证明出借人知道资金用于赌球的证据,这样法院才能依法采信。不过,绝大多数赌球者无法拿出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在此情况下,资金出借者往往会胜诉,而因赌球而借入资金者会败诉。

        二、赌球极易被治安处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所谓赌资较大,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由各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依据《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有以下二种情形之一的属于赌资较大:一是以个人赌资200元至500元为起点(具体数额由各市公安机关根据当地执法实际确定);二是个人单次(局)赌博输赢额20元以上的。据此,赌球作为赌博的一种方式,构成治安处罚的条件还是比较低的,赌球极易被治安处罚。

        三、赌球涉嫌犯赌博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有关规定,聚众赌博,构成赌博罪,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是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二是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三是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四是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赌球,以营利为目的,满足以上四个条件之一,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即可认定为构成赌博罪。

        四、赌球涉嫌犯开设赌场罪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开设赌场罪,情节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因此,只要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球网站,或者为赌球网站担任代理,坐庄接受投注的,就涉嫌犯开设赌场罪,受到追诉。

        赌球除涉及上述法律问题外,还可能诱发其他犯罪,如盗窃、诈骗、抢劫等侵财性犯罪,限于篇幅,本文就不一一讨论了。

        诚然,否定赌球,并不等于否定体育彩票。赌球和体育彩票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体育彩票的发行和运作是经过国家审批,由政府统一发行和安排的,而且也有相应的监管程序,在法律层面来看,体育彩票是合法的,发行体育彩票所筹集来的资金也被用于公益事业。但赌球行为,实质是一种变相的赌博活动,是国家法律禁止的行为。

        最后,值此世界杯期间,希望广大球迷朋友享受世界杯赛事带来乐趣的同时,提高警惕,远离赌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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