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伊琍代言“茶芝兰”奶茶的瓜解
娱乐圈讲究的是一根蜡烛两头烧:宁可活的如烟花般短暂绚烂,也不愿意要一辈子的平淡。对于艺人来说,平淡就意味着彻底的失败。为了出名,为了火起来,大家都是拿命在拼。不过,一旦出名了,回报也是超乎想象的丰厚。
网上流传的艺人收入排行表,出处和真实性无法考证,因为除非是通过法院公布的判决书或者上市公司的公告,否则艺人的收入一般是保密的。但通过已经公开的信息来看,艺人的收入很高是确定无疑的。
徐峥夫妻的欢喜传媒是港交所的上市公司,它发布的公告显示:徐峥在《囧妈》中的导演费是人民币27,000,000元、监制费是10,000,000元、编剧费是10,000,000元、演员费40,000,000元。以上几项费用都没有超过行业惯例的比例,算是非常合理的。至于高到不合理的,就不说了,要不然也不会专门出台艺人的“限薪令”了。
艺人出名以后,做代言人更是一个美差:出席几场活动、拍个广告片,再拍几张宣传照,扣除经纪公司的提成和个人所得税以后,还是轻轻松有大把钱赚,头部艺人的代言费更是以千万计。即便不是头部艺人,就算是前几年流行的那种山寨艺人,靠出席各种活动,年收入也有百十多万,远超过普通人的收入了。
能花得起大价钱请艺人做代言的企业都是有实力、要面子的企业,只要不是H&M的那种,艺人给他们做代言基本上是不会有什么风险的,即便遇到了H&M这种,只要在合同里的解除条件里约定了这种状况,也不会有什么风险,相反,还能获得一大拨好评。但问题是,好像好多艺人不大关心合同的条款,让我们这些律师非常郁闷。
倒是那些请艺人做代言的企业要担心的事情就多了:前期要考察艺人的形象是否与品牌契合、请他做代言能带来多少回报,签了代言合同之后还要担心做代言的艺人突然出了什么状况,比如艺人发表了不当言论,或者干了什么莫名其妙的事,直接进了劣迹艺人名单。如果进了劣迹艺人名单的话,已经上线的广告要全部撤下来,已经投入的广告费就得打水漂了,还得重新找代言人,又是一大笔费用。
人在江湖飘,总会有不小心湿鞋的时候,尤其是广告法越来越规范以后,艺人代言的风险也就大了。潘晓婷就因为给中晋系做代言人当了一次被告,还好没有败诉,要不然所有的中晋系受害人都找她索赔,几百亿的金额,真的只有死路一条了。
下面我们就聊聊马伊琍代言茶芝兰奶茶的瓜。
加盟奶茶店这事,大多是忽悠。他告诉你一杯奶茶的成本是2块五,一杯定价是15块,一天可以卖多少杯,给了你无尽的想象,但没告诉你开奶茶店的店面租金、店面装修、员工薪水这些成本,更不要说,可能还要有一大笔的店面转让费。你脑袋一热加盟了,发现还要每年交加盟费、管理费、要从他那货,最后你发你就是在给赔钱人打工了。
当然加盟奶茶店也有赚钱的,比如很早的时候加盟都可,现在加盟一点点。都可是因为起步早,那时新兴的奶茶市场基本上是个蓝海,没有什么竞争,管理又比别人规范,赚钱就成为可能了。至于一点点,我朋友和我说过一个事,在台湾本岛,一点点员工的考核有一项是加糖,一勺子下来,多一克少一克都不及格。如果都用这种态度做事,做不好都难。
连锁加盟在法律上其实是叫做“特许经营”,输出的是商标、商号、管理体系这些知识产权。做连锁经营需要满足一年两店的条件,这个是硬性指标,绝不可少,要不然加盟合同就是无效合同。传统招加盟商的传统套路就那么几个:参加会展,在网上发小广告,忽悠同乡、开宣讲会什么的。当然,如果有钱的话,请艺人做代言人效果就更好了。
马伊琍代言的茶芝兰奶茶就是用了艺人代主的套路,不过玩的更狠、更大、套路更深。除了做奶茶,他们还做汉堡,官网上显示的品牌代主言人是张铁林,也不知道是真是假,不过至今张铁林还没有回应,就当是假的吧。有意思的是,曾经有公司私自用马伊琍的肖像做宣传,被马伊琍告了,不过马伊琍获得的赔偿真的和代言费没法比。
请艺人做代言人只是套路中的一个规定动作,第二步是请群众演员假扮消费者进行排队消费,营造虚假的销售状况,然后拍成视频对外宣传。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2月8日发布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在 2020年11月14日至12月10期间,茶芝兰雇用群众演员假扮消费者进行排队消费,共花费 130377元,其中群演人头费用 92750 元,点单费用为 37627 元,制造虚假的现金交易记录金额合计为 430022 元。从2020年10 月底开始招募“茶芝兰”加盟商,至 2020 年 12 月中旬,共计签约加盟商、意向加盟商共 128家,涉及加盟费、定金等签约金额共计 10290000 元。
以上还只是铺垫,真正起作用的是和第三方外包团队(或者叫“团伙”)的合作。茶芝兰把招加盟商的业务外包给了第三方,据说分成比例是二八开,外包团队拿走八成的加盟费。具体是怎么操作的,公安机关还在调查中,但是我知道以前做P2P的那伙人就是这么干的,如果不是一伙人的话,至少也是那伙人的套路传承下来的。
企业请艺人做代言一般是和艺人的经纪公司签订合同,有时也通过第三方广告公司代理,但不管通过经纪公司还是广告公司,都要收取艺人的提成,经纪公司的提成根据艺人的资历和知名度从二八分到八二分不等,越是新出道的艺人,获得的分成越少,因为经纪公司给他投入的资源多,但回报少,反之亦然。广告公司的提成比例比较固定了,从一成到三成不等。
在这种合同中,艺人的谈判地位处于弱势,大多数时候没得选,毕竟是买方市场,若果拒绝的话,艺人还可能受到经纪公司地封杀,毕竟拒绝代言就相当于断了经纪公司的财路。当然,艺人也未必愿意去谈判,反正是躺赚的钱,有名又有利,只要把代言费谈好了,自己一切都好说,其他的事都由经纪公司去负责。
茶芝兰的问题早在今年年初就已经爆出来了。
2月份的时候,上海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对茶芝兰进行了处罚,如果马伊琍团队反应及时的话,在那个时间解除合同并发表声明,绝对不会挨骂,更不会有今天的境地。到了5月份茶芝兰案发的时候,马伊琍的经纪公司发布的声明也不够专业,明显对广告法不熟悉,反倒是获得了新华社的点名批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先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退还代言费,然后仔细研究广告法和相关案例,谨慎措辞,最后再发布声明。
那么马伊琍会因此承担什么责任呢?
首先,刑事责任不大可能。如果马伊琍作为广告代言人对茶芝兰犯罪是明知或者应知的话,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实际上:马伊琍是不可能知道茶芝兰发布的广告是虚假广告,而且是用来犯罪的。没有必要跟着茶芝兰去犯罪,第二是茶芝兰的套路有点深,很有隐蔽性:除了刷流量,茶芝兰还把招加盟商的业务外包了。在犯罪的成立要件上就缺少主观方面,所以不成立犯罪,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性也不大。因为广告法规定的是广告代言人只有在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代言的情况下,才与广告主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这个举证责任在于加盟商。对于加盟商来说,证明马伊琍是故意为虚假广告代言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相反,只要广告代言人尽了必要的审查义务即可。对这个必要的审查义务,法院的认定标准也是相当低,潘晓婷案判决书中的原文是“应当以一般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作为审慎审查义务的衡量标准,而不应当以事后刑事案件的结果来倒推审查的义务。”
这样看来,马伊琍在茶芝兰这个失败的代言中并不会承担什么责任,但在形象和社会声誉上会损失很大。
在茶芝兰这个代言中,马伊琍仅仅是授予了茶芝兰的肖像使用权,根据网上的马伊琍代言的报价,姑且按200万算吧,扣除经纪公司的费用和个人所得税,马伊琍大概可以拿到100万左右,但因为出了这个事,马伊琍代言费要全部退还,而且未来一两年内,这个负面影响不会消失,马伊琍不大可能接到大公司的代言和好的剧本了,预期损失也是相当的大。不过也没办法,我从做律师之后,就明白了一个道理:每个人都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剩下的只能是反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