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内部承包模式,这几个坑要避免

文/财税有道

‍‍内部承包模式是建筑企业‍‍承包‍‍一种常见的现象,和我们平时见到的大多数外部承包不一样。

一、外部承包和内部承包模式的界定

外部承包模式‍‍

总包方在承揽了工程项目之后,‍‍把一部分工程以‍‍包工包料、甲供工程或者清包工的方式分包给其他单位,分包方向总包方‍‍提供的建筑服务,给‍‍总包方开具建筑服务发票,‍‍总包方向他包方‍‍支付工程款。

‍‍这是两个企业之间的交易,‍‍各自要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内部承包模式形成于国家改革开放初期‍‍搞的一种企业经营模式, 1987年国家曾经发布了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规定中提到‍‍施工企业内部可视具体情况‍‍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内部承包经营制,‍‍以调动基层施工单位的积极性。

‍‍ ‍‍施工企业的内部承包,‍‍一般指‍‍建筑企业‍‍与其内部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或者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协议,‍‍把以企业名义承接的工程项目‍‍交由承包人‍‍组织施工‍‍建筑企业对财务、工程质量、‍‍技术等方面‍‍加以管理监督。‍‍承包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向建筑企业缴纳一定管理费的经营活动。

可以看出,‍‍这不属于企业和企业之间,企业和个人之间的交易,‍‍这是企业内部资源的分配,不涉及开发票、交增值税的问题。

‍‍ 建筑行业最大的特征是承接工程项目需要资质, ‍‍一般都是以企业的名义‍‍投标,‍‍中标之后,‍‍在经营环节实行内部承包经营,所以投标环节不可能是以承包人个人名义进行。

内部承包模式的另外一个特征是项目完工后要按当初约定的方式,‍‍把赚的钱在两者之间做分配,这种分配‍‍属于支付给内部员工的劳动报酬,不属于交易,内部员工不需要给企业开发票。最后以企业的名义给业主开发票。

‍‍比如,施工企业承揽了一个工程项目,‍‍ ‍‍内部承包给项目经理张三,企业和张三约定项目赚钱之后,‍‍20%的利润归个人,‍‍剩下的80%归企业。业主并不知道施工方的‍‍内部约定,因为结算是以企业的名义和业主结算,到外面采购材料物资也是以企业的名义。

‍‍只是在‍‍内部管理方面和项目经理有‍‍内部承包合同, ‍‍这个跟业主没有任何关系,业主不需要知道这一层关系。业主只认‍‍企业,‍‍企业给业主开建筑服务发票就可以了。‍‍至于企业怎么和项目经理结算,‍‍怎么分利润,和业主‍‍没有关系。

‍‍而且在整个施工过程中,‍‍除了财务上是这样处理之外,‍‍企业对项目的质量、技术、安全都要‍‍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并不是企业承包给项目经理就什么都不管了。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曾经出了一个文件,《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就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不予支持"。

这句话的意思是,‍‍这种内部承包与外部承包‍‍最大的一个区别在于,‍‍这是企业‍‍内部管理方式,‍‍不能说内部承包人张三‍‍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就不能承包工程。

‍‍ ‍‍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建筑企业‍‍与其下属的承包人平等自愿签订的合同,‍‍其符合私法自治原则‍‍没有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应该为有效合同

‍‍ ‍‍实际工作中要避免以内部承包为名,行实际‍‍施工人挂靠‍‍或转包之实。

‍‍其实这句话‍‍我们也知道是什么意思,说明在实际工作中有很多人是这样做的。在江浙一带 ‍‍很多企业‍‍处理挂靠‍‍就是以内部承包的模式。

比如,‍‍李四在外面要承揽工程, ‍‍但是没有资质,‍‍只好挂靠企业。承揽工程后,‍‍有很多有些企业就会把李四‍‍变成自己的职工,或者变成一个分公司,‍‍这就相当于公司中标的项目,企业内部承包给了李四。‍‍ ‍‍也就是说他用内部承包模式‍‍来处理挂靠业务,‍‍这个在实际工作中‍‍也是存在的。

‍‍如果真要用内部承包模式‍‍来做挂靠‍‍或者转包业务,‍‍企业就要把它做得更像一些,要把它做完善一些。‍‍一定要把挂靠或者转包‍‍做的和‍‍内部承包经营模式‍‍一样。把《‍‍建筑法》不允许转包、不允许挂靠的风险化解掉。

‍‍如果用内部承包模式‍‍来做的,‍‍要符合下面几个特征:

‍‍1、‍‍承包人‍‍是否为建筑企业的内部成员。

‍‍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的承包人必须是建筑企业的下属职能部门或者分支机构或者职工个人,而转包、‍‍挂靠合同中的承包人与建筑企业没有任何人事关系。对于内部成员身份可以依据劳动合同、工资条、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认定。

‍‍2、‍‍建筑企业对施工项目工程技术、‍‍资金、质量、安全等方面‍‍能否加以实质性的管理和监督。‍‍建筑企业内部承包条件下,‍‍建筑企业能够对工程项目加以实质性的管理和监督,‍‍以保证工程的安全、质量等符合国家的规定。‍‍转包、挂靠中,建筑企业没有任何‍‍管理与监督,工程质量、安全存在极大的风险。

‍‍内部承包模式将企业有相关的一些业务资料说明‍‍企业对这个项目‍‍实施了技术质量安全方面的管理,比如,有一些现场记录来证明企业对项目实施了管理。

‍‍3、‍‍财务上‍‍是否统一管理。‍‍建筑企业对承包人有管理义务,‍‍在财务上实行统一管理。而转包、挂靠中,建筑企业不能控制资金的使用,往往工程款直接拨付给承包人,而不是建筑企业的账号,或者虽然拨至工程项目上,建筑企业在扣除管理费用后,余款全部拨给承包人。

内部承包模式,项目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属于整个企业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在会计核算上要作为企业的收入和成本费用‍‍来做账‍。 ‍‍这个帐可以在项目部独立核算,‍‍也可以在公司总部‍‍用报账的方式来做账。怎样组织会计核算没关系,‍‍但是项目的收支,要并入到企业的会计报表。将来项目的会计档案要作为企业的会计档案‍‍保留到公司总部。

‍‍另外,从资金管理上,‍‍项目的资金要由企业统一管理, ‍‍业主应该把资金直接打到公司的账上,‍‍项目需要对外大额支付资金必须由公司总部直接支付,‍‍项目部日常需要的一些零星资金可以备用金等方式留给项目经理。也可以在项目部可以设立临时账户。

‍‍二、企业和‍‍项目经理之间‍‍怎么分配利润?

‍‍内部承包合同通常会设定项目经理的绩效考核标准,并以此计酬或规定项目经理上缴利润。

按照《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规定,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

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个人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在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已经改为经营所得。

‍‍按经营所得缴纳个税由‍‍当事人自己到税务机构缴纳。

‍‍例,‍‍张三‍‍承包了一个工程项目,按照约定,项目50%的利润给张三, ‍‍假如计算出要支付张三50万的利润,‍‍怎么支付给他呢?

按照‍‍以往的文件规定,50万是从利润里支付,不需要开发票。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

‍‍这种内部承包模式, ‍‍很可能承包人要交很多个人所得税,‍‍尤其是那些挂靠项目要想通过‍‍内部承包模式‍‍让挂靠人把利润拿走, ‍‍税金负担比较重。

实际工作中‍‍会有一些变通的做法,比如,让承包人成立设备租赁公司、材料公司、劳务公司。‍‍这样,‍‍在项目施工的过程中,这个项目和承包人公司发生一些交易,让部分利润‍‍转移到承包人的公司里面去,‍‍将来承包人以经营所得名义缴纳的个税‍‍会少一些。

‍‍ ‍‍三、内部承包模式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的风险管控

1、 我们要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要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内部承包人不得未经公司书面同意私自刻制项目部印章、‍‍以公司或项目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对外放弃公司应享有的权利

‍‍2、‍‍要严禁出具空白的或者授权不明的授权委托书、任命书等授权性文件。‍‍授权‍‍委托书、‍‍介绍信、任命书必须要有明确的授权范围、‍‍授权期限,‍‍不允许转委托。

3、 限缩印章使用范围。规范项目部章的刻制内容,如在项目部章下弧刻制"仅作联系、制作 资料之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或"用于订立经济合同、担保无效等内容。

‍‍4、‍‍公示牌明示‍‍内部承包人权限范围。一些法院在案件裁判中认为工地公示牌明确签字人为内部承包人,‍‍内部承包人在公示牌标明的领域内行事即构成表见代理。鉴于公示牌具有‍‍的公示性,‍‍公示牌上应该同时明确‍‍内部承包人的授权范围。

‍‍ ‍‍5、加强材料、设备出入库管理。‍‍材料采购合同和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单据要以项目部的入库单和出库单上的规格单价‍‍和数额为准,‍‍不得随意在对方供货单或者退货单上签字确认。

6、发布撤销委托声明、公告。内部承包人因亏损或其他个人原因不再参与 项目管理时,登报公示取消内部承包人身份,取消其对外签订合同、法律文书的授权。

‍‍存在内部承包经营的情况下为了避免承包人给企业带来损失,企业在这6个方面‍‍应该有所加强。 实际业务中,‍‍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和企业之间发生纠纷之后,‍‍有可能直接说他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到法院要求业主把工程款‍‍直接支付给他,‍‍这种情况在以前的法律里面有成功的案例。

‍‍四、内部承包模式的法律抗辩

‍‍1、‍‍施工企业和内部承包人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说明双方之间存在聘任与被聘任的关系。

2、‍‍‍‍施工企业内部承包人签订《‍‍工程项目经营目标责任书》属于合法的、正常的‍‍内部承包人‍‍内部承包责任制。

3、‍‍施工企业对项目进行了实质性管理。施工企业可提供工程管理检查记录单、内部评比检查记录、施工企业对项目发文登记、项目主管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企业的证书‍‍等书面的‍‍材料作为证据。

4、从对外承担责任的角度来说,‍‍项目的外欠材料款、租赁款、人工工资等,还有对业主方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施工企业而非内部承包人,这也再次证明内部承包人本人并非独立于施工企业之外的个体,‍‍作为实际施工人起诉,主体是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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