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
离婚协议中,经常涉及需要一方配合办理相应手续(如房产过户、车辆过户等)或者交付相应款项的(如抚养费、共同财产分割补偿款等),为了防止一方拒不履行上述协议,双方会以约定违约金的形式加以约束,即迟延履行或拒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金给付义务。
那么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违约金的效力问题,不同地区的法院对此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
二、支持违约金条款
(一)司法解释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判例(大连地区法院支持离婚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
(1)案号:(2019)京0106民初13373号
裁判理由:离婚协议系以解除双方婚姻为目的而签订,该协议系双方针对离婚与否、子女如何抚养、财产如何分配等事宜综合考虑的结果,该协议中各个条款彼此相关、相辅相成,构成了一个完整不可分的整体。
叶某、赵某到民政部门领取了离婚证且离婚协议系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时自愿签署并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依约履行。
根据离婚协议,不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支付违约金,故叶某要求赵某支付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2)案号:(2019)京02民终7121号
裁判理由: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对于当事人要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3)案号:(2016)沪0115民初11237号
裁判理由: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认为约定过高且不同意给付,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被告若逾期付款须支付违约金,故被告不同意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从性质上看,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考虑到被告逾期付款时间不长,且其当庭解释是由于发生突发状况导致无法及时支付补偿款,故本院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适当调整,确定为30,000元。
(4)案号:(2016)闽0102民初8715号
裁判理由:《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抚养费的条款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能按期支付抚养费,应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的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5)案号:(2017)闽01民终4020号
裁判理由:本案《离婚协议书》属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其中针对抚养费和精神赔偿费的违约金条款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相关规定,故黄某2关于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黄某1二审庭审虽表示同意调整违约金,但庭后双方未就此达成协议,故黄某2违反离婚协议未按约履行支付义务,应当按约定支付10万元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6)案号:(2020)辽0204民初6634号
裁判理由:关于原告主张违约金100000元,被告应按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原告经济补偿款及被告所应负担的原告的债务款,双方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100000元给对方,现被告仅支付了原告97100元,其行为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违约金10000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三、不支持违约金条款
(一)高院文件
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9年07月18日
施行日期:2019年07月18日
26、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离婚后夫妻一方以夫妻另一方未履行离婚协议为由主张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如何处理?
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普通民商事合同。离婚后夫妻一方以夫妻另一方未履行离婚协议为由主张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不予支持。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江苏省高院对此类协议持有的态度是将离婚协议区别于民商事合同,否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违约金条款的约定。
(二)法院判例
(1)案号:(2020)苏1283民初7039号
裁判理由: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普通民商事合同。对于原告以被告未履行离婚协议为由主张按照离婚协议约定要求被告支付100000元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2)案号:(2021)苏0724民初4号
裁判理由: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因被告未配合过户而支付原告30000元违约金的诉求,对此,因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普通民商事合同,原告以被告未履行离婚协议而要求被告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能充分证实被告不配合原告协助进行房屋过户,故对原告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四、总结
婚姻家事案件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案件,具有身份法和财产法的双重属性。婚姻家事案件的当事人首先考虑的是感情,感情上的对错;之后是道德,最后是法律。这就需要律师在办理婚姻家事案件时,不但要有法律思维,还要有伦理思维和感性思维。
个人认为,支持离婚协议中违约金条款的判例,考虑更多的是“法",”法“的因素占比更大;而不支持离婚协议中违约金条款的判例,考虑更多的是”情“,”情“的因素占比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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