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道德哲学三原则。

康德的道德哲学三原则

康德总结了三条先验的道德原则:

  1、“要只按照你同时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这是道德原则形式上的可普遍化要求。以定言判断表示的绝对命令,作为一个先天的综合命题,它的必然性,不是来自前提,也不是来自经验,其必然性、约束性、强制力只能来自行为准则符合规律的普遍性。在此条件之下,“我应该做什么”,主语人称的置换丝毫不会影响宾语的内容。

2、“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视为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这是道德准则质料方面的要求。它是依据第一条准则推衍出来的。每一个人都认为自己存在本身就是目的,具有价值。因此,以普遍化原则推之,他也应该同样地对待其他理性存在者。

  3、“全部准则通过立法而和可能的目的王国相一致,如像自然王国一样。”这是从整体上对全部准则作完整的规定。它所表达的涵义实际上就是“意志的自律”:人既是道德法则的制定者,又是其执行者。故而,人是自由的。动物听任本能的摆布,而人则由道德律统率,克服欲望的支配从而使人超脱于动物。诚如梯利所言:“道德规律表现人的最内在的自我,道德规律是他的命令,是每一个有理性的人的命令。人要求遵守道德规律,也就是他的自律。  康德伦理学中的道德法则 The Law of Morality in Kant's Ethics   

第一条公式: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这条“绝对命令”,常常被后人引述,事实上也正是康德的核心思想所在。 

  第二条公式则是尊重人的原则。康德说: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 

  而在第三条公式里,康德强调:全部准则通过立法而和可能的目的王国相一致,如像对自然王国那样。    神存在的意义,已不再仅仅是涉及功利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涉及到了人的信仰,而且这与现代民主宪政制度密切相关。 康德认为,道德行为总是以一定的理性为价值趋向的,道德的最高理想是至善,为了让至善成为指导人们行为的道德理想,仅仅靠绝对命令是不够的,还需要辅以“道德公设”;康德将“道德公设”的内容分为三条:“意志自由”、“灵魂不灭”、“上帝存在”。    “意志自由”可以让人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灵魂不灭”可以让人一生充满希望与并不绝望,而“上帝存在”可以让人感受到全善、全知、全能的“上帝”在时刻起到裁判、奖惩的作用,让人相信“因果报应”,让人一生有所敬畏,不敢恣意妄为。 这便可以说是“神”存在的最大意义了。

康德总结了三条先验的道德原则:

1、“要只按照你同时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2]    这是道德原则形式上的可普遍化要求。以定言判断表示的绝对命令,作为一个先天的综合命题,它的必然性,不是来自前提,也不是来自经验,其必然性、约束性、强制力只能来自行为准则符合规律的普遍性。在此条件之下,“我应该做什么”,主语人称的置换丝毫不会影响宾语的内容。

  2、“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视为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2]    这是道德准则质料方面的要求。它是依据第一条准则推衍出来的。每一个人都认为自己存在本身就是目的,具有价值。因此,以普遍化原则推之,他也应该同样地对待其他理性存在者。

  3、“全部准则通过立法而和可能的目的王国相一致,如像自然王国一样。”[2]    这是从整体上对全部准则作完整的规定。它所表达的涵义实际上就是“意志的自律”:人既是道德法则的制定者,又是其执行者。故而,人是自由的。动物听任本能的摆布,而人则由道德律统率,克服欲望的支配从而使人超脱于动物。诚如梯利所言:“道德规律表现人的最内在的自我,道德规律是他的命令,是每一个有理性的人的命令。人要求遵守道德规律,也就是他的自律。”[3]    西方自文艺复兴以来的思想发展轨迹表明:人自从摆脱了中世纪无主体的局面之后,自主性、独立性得到开启,并日益凸显。边沁等代表的效果论反映了人可以利用主体自身的力量,致力于福利(物质利益)的谋求。而康德的动机论则反映了人的主体性更应该超脱物质层面,实现更高的精神追求,达到真正的自由和解放。“绝对命令”正是奏起了主体性的最强音。“绝对命令”尽管以定言判断出现,反映道德规律。但是,康德致力于将其转化为内心的信念生成机制,以激发主体的道德情感,捍卫道德的纯洁性。因此,尽管他对“准则”和“法则”作出区分,然而却只能停留在词义上。在实际的行为中,两者的区别则为道德信念的强化而弱化。结果,“不能说谎”的可普遍化,使他也只能把朋友推向恶人的魔爪。这也是他无法弥合的理论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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