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备考第53天|民诉专题四:主管与管辖

今天是法考备考的第53天。

一、主管

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影响诉讼,一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的,当事人可就调解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协议在双方当事人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并经法院确认有效时,可以强制执行。

诉讼——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前置,不经仲裁不能提起诉讼,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诉讼——普通仲裁:或裁或诉,一裁终局,仲裁被撤销或不予执行时,仲裁后可以起诉。

原则上,“和解协议”和“调解协议”(当事人制作)不能向法院起诉,也没有强制执行力,但有三个例外:人民调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可诉性;双方同意、第三方盖章的法院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调解书由法院制作,具有强制执行力。

二、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一审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中级法院: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海事海商案件、与仲裁有关的案件(国内仲裁保全除外)、专利纠纷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法考重点。

高级法院: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法院: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由其管辖的案件,以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二审案件和上述案件一审生效裁判的再审案件。

三、一般地域管辖: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

1、一般地域管辖的确定标准: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

法人和其他组织,先看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再看注册地或登记地。

自然人,先看经常居住地(起诉时连续居住满1年,医院除外),再看住所地,如无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一般地域管辖的确定:如原被告条件相当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条件不相当时,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否则由普通法院管辖。

四、特殊地域管辖

1、特殊地域管辖确定的规律: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法定管辖权,海南救助费用案件、共同海损纠纷案件、公司诉讼、保全侵权除外;密切联系是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重要原则。

2、侵权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其中难点是保全侵权,分为三种情况,诉前采取保全措施后未起诉的,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诉前采取保全措施后起诉的,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和受理起诉的法院;诉讼中采取保全措施的,受理起诉的法院。

3、合同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这部分也是重点和难点。依照步骤判断,优先级为:仲裁协议、专属管辖(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协议管辖(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和特殊地域管辖(被告所在地一定有管辖权,合同履行地不一定有管辖权)。

4、海难救助费用:救助底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

5、共同海损: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

6、公司诉讼: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协议管辖

适用的案件范围: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财产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协议形式:书面。

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选择的要求:可以约定两个以上法院。

只适用于一审的地域管辖。

如果有级别和专属管辖限制,则不能协议管辖。

国内、涉外民事诉讼均适用协议管辖。

特殊情形:一、包括格式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管辖协议无效;二、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专属管辖

1、专属管辖的案件: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涉外专属管辖: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专属于中国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不影响仲裁。

七、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八、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从无到有,即从没有管辖权法院移送给有管辖权法院,可以发生在上下级之间、不同地域之间,无须同意,但有三种情况例外(共同管辖先立案的法院不得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管辖以一次为限,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行政区域变更的影响)。

2、管辖权转移:从有到无,即从有管辖权法院转移给没有管辖权法院,发生在上下级之间,如确有必要,需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比如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当事人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3、指定管辖:受移送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的,应当报请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逐级进行)。

九、管辖权异议

1、管辖权异议由案件的当事人提出,第三人不能提出异议;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在答辩期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的金额,被告提出级别管辖异议的,不受答辩期的限制;管辖权异议可以针对地域管辖,也可以针对级别管辖;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2、对管辖权异议,法院应以裁定形式作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上诉。

3、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钱,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4、逾期后果:应诉管辖。

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由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对于被告既提出管辖权异议又应诉进行实体答辩的,不能视为被告接受受诉法院管辖;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不构成应诉管辖,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当事人明确的、积极的、单纯的进行实体答辩方可构成应诉管辖,消极不应诉、单纯进行程序答辩或程序答辩与实体答辩同时进行均不构成应诉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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