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范冰冰偷逃税案想到基层的执法风险

自范冰冰偷逃税案处理结果公布以来,关注的公众号都在讨论这件事,正好我也有点想说的,就写出来吧。

一、罚款是5.96亿而不是8.8亿

《税务部门依法查处范冰冰“阴阳合同”等偷逃税问题》通知出来后,众人讨论纷纷,但不知是从那篇文章开始,罚款都传成了8.8亿。我再次认真看了看报道,统计错了,是税款2.48亿元,滞纳金0.33亿元,罚款5.96亿元,税款、滞纳金、罚款加一起是8.84亿元。

(1)江苏省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追缴税款2.55亿元,加收滞纳金0.33亿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范冰冰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处4倍罚款计2.4亿元,

(3)对其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处3倍罚款计2.39亿元;

(4)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计收入偷逃税款处1倍罚款计94.6万元;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分别计0.51亿元、0.65亿元。

(2.4+2.39+0.00946+0.51+0.65)=5.956946亿元

拜托以后看数字时仔细点,别数错了。


二、这是警戒而不是追责

从通知中,可以看到,这是警戒而不是追责,理由有三:

1,处罚不是按最高标准处罚。

2,未追究刑事责任。

3,通知的重点在最后一段话。

通知中,明确列出了处罚依据,根据处罚依据可以看出,不是按最高标准进行处罚。

比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范冰冰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处4倍罚款计2.4亿元,对其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处3倍罚款计2.39亿元。低于最高标准五倍处罚。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是这样写的: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分别计0.51亿元、0.65亿元。0.5倍,是征管法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按照偷税数额,够得上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通知中明确表态,上述定性为偷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通知的重点就在最后一段话:“对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查自纠并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的影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对个别拒不纠正的依法严肃处理;”。

三、关于基层执法的一点思考

通知中有一句话:“国家税务总局已责成江苏省税务局对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第六分局等主管税务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按理说,偷逃税款查清了,处罚决定下达了,为什么要对税务人员追责呢?在我看来,不外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这九个字。

就谈谈我之前遇到的一件事吧,某税务机关调查某纳税人,纳税人极不配合,打电话不接,找法人找不到,送文书进不了门,邮寄文书不签收。税务机关依法准备冻结纳税人对公账户,但最终没有冻结,事情搁那里。第二年,因其他事情再次对该纳税人进行调查,这次纳税人比较很配合,打电话接,约谈也过来,就是胡搅蛮缠不认可违法事实。

准备下处理决定时,问分局文书齐全吗?不齐全,去年的文书纳税人没签字,今年约谈没有下达任何税务文书,无法及时做出处理决定,耽搁了不少时间。

和纳税人打交道最多的,是基层税务机关;入户执法的,也是基层税务机关;但基层税务机关对执法流程有清晰认识、对执法风险有明确认知的人,不多;各级都在强调执法风险,但针对性的培训并不多。是基层税务机关不在乎执法风险吗?绝不是!愿这类培训多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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