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中的调查评估和分类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于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网上网下讨论很多,小生也凑凑热闹。

从社区矫正试行以来,依据官方的数据重新犯罪率控制在0.2%以下,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工作中积累了很多的经验,《矫正法》千呼万唤始出来,美好的东西总是需要耐心等待的。

因素

“......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为什么仅仅是消除不利于回归的因素,而没有培育(建立)有利于回归的因素呢?

跑题了,今天的主题是调查评估和分类管理。

虽然已经立法,个人觉得社区矫正还有许多课题有待解决,仍需不断探索。比如:建立一套适应我国国情的评估(测)体系,包括决定前的调查评估和分类管理测评。监所目前使用的《中国罪犯心理评估系统》能否直接适用社区矫正,或者加以修改使用?

一、双胞胎?

调查评估的内容是“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同样,分类管理测评不也要考察“社会危害性”所含的因子吗?而且是主要的,或者是主流的。

个人觉得评估本应该贯彻工作始终,只是使用时间、用途不同,主要考察的因子基本相同。

二、资源配置

危险分类的设想很大程度是出于对社区矫正管理资源有效分配的考虑(个人是这么觉得的,虽然也有个性化矫正的需要)。社区矫正的资源并不是无限的,矫正工作者的精力和时间都很有限,如果每一名矫正对象都平均地占用工作人员的时间,就不会有人得到充分的注意。大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应该说是危险性程度都比较低的,那么就有一部分人比另一部分人更安全,反过来说,一部分人比另一部分人更危险。

矫正工作者把这一类相对安全系数低的对象挑选出来,给予更多的关注。这样,矫正资源就可以得到合理有效的配置了吗?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目标仅仅是控制危险?资源只要分配在与危险有关的人员和项目上就好?

不,答案是否定的。首先,以危险性评估为分类依据开展矫正工作,合理分配资源没有错。错的是:矫正工作不能单腿走路。简单的说,那些具备高成长性、甚至可能转变为社会精英的矫正对象,也需要获得高的关注度。

三、评估策略

1、“统计式”的危险性评估策略,包括三个阶段:(1)挑选较多罪犯,通过对他们矫正情况和个人特征的考察,归纳出一些可能与危险性相关的“预测参数”,用统计学上的扬弃过程将“预测参数”精减为相关性更高的“标准参数”。(2)运用“预测参数”给抽样调查的罪犯评分,根据分数把罪犯分配在不同的小组里。评价打分方案是否实用是看能否轻易地以最少的指导和比分划分出不同重新犯罪率的小组。(3)试用分类方案,经过一定阶段的检验,如果这种分类相比其他方法更具有预测意义,便确定使用。

2、“统计式”的危险性评估试图说明某个罪犯今后是否会重新犯罪,从某些监所送达的安置帮教法律文书来看(出监所鉴定报告),目前监所使用的危险评估不是预测什么样的罪犯将要重新犯罪,而是根据已知的罪犯特点来说明他们重犯的可能性,确定重犯可能性的程度(高度、中度和较低危险),有些是用百分比表示的。

3、以四川省为例。2012年9月,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联合制订了《四川省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办法》,附件中有《调查评估表》。另外,省司法厅制作了《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参考测评表》下发各地使用。相比目前监所使用的《中国罪犯心理评估系统》,显得太单薄了些。具体的使用情况这里不展开。问题是:社区矫正的评估(测)要做到什么程度呢?专业人才怎么解决?

四、项目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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