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一知识点分类记忆

科目一分类知识点

一、扣分

1.1、1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
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
道路行驶的;

(八)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1.2、3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
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
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九)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
上道路行驶的;

(十四)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1.3、6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
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
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
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
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
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
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九)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1.4、9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
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

(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七)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1.5、12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
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
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1.6、超速

1.6.1、高速路,城市快速干道:

特殊车辆: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
20%以上(12分)、20%以下(6分) 

普通车辆
50%以上(12分)、 20%~50%(6分)

1.6.2、高速路,城市快速干道以外道路:

特殊车辆
50%以上(9分)、20%~50%(6分)、 10%~20%(1分)

普通车辆
50%以上(6分)、20%~50%(3分)、

1.6.3、在高速路上低于最低时速(3分)

超速 普车普路 特车普路 普车特路 特车特路
10%~20% 1分 6分
20%~50% 3分 6分 6分 12分
50%以上 6分 9分 12分 12分

1.7、超载

特殊车辆: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

20%以上(12分)、20%以下(6分)

普通车辆

100%(12分)、50%~100%(6分)、20%~50%(3分)

7座以上载客汽车

50%~100%(9分)、20%~50%(6分)

载货汽车:

50%以上(6分)、30%~50%(3分)、违法载客(3分)、30%以下(1分)

载客

载客超载 普通车 7座及其以上 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
20%以下 6分
20%~50% 3分 6分 12分
50%~100% 6分 9分 12分
100以上 12分 12分 12分

载货

载货超载 扣分
30%以下 1分
30%~50% 3分
50%以上 6分

1.8、逃逸

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12分)
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6分)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
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9、休息

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3分)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9分)

1.10、 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处理完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后累积记分未满12分,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在机动车驾驶人现有累积记分
 分值中扣减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最高扣减6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规定,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
 相关知识网上学习三日内累计满三十分钟且考试合格的,一次扣减1分。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现场学习满一小时且考试合格的,一次
扣减2分。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满一小时为一次,一次扣减1分。

不予受理情况: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在本记分周期内或者上一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有二次以上参加满分教育记录的;

(二)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
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买分卖分受到过处罚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或者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审验,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暂扣期间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名下有安全技术检验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的;

(五)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或者机动车驾驶人
满分教育、审验教育时,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记录的。

1.11、积分满12分、24分、36分后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规定,

1.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二次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24分未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道路驾驶
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2.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三次以上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
场地驾驶技能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3.机动车驾驶人经满分学习、考试合格且罚款已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
同时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在暂扣期限届满后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参加
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
大型货车驾驶人应当参加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规定,小型汽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二次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
记分满24分未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三十日
后预约科目三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1.12、积分时间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规定,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满分为12分。记分周期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
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

二、罚款

2.1、 20元以上200元以下

1)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联系电话、从业单位等信息
发生变化未及时申报变更信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单独上高速,由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机动车驾驶人补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
的路线、时间进行的;(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

5)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七十七条规定的;七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
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
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2.2、200以下

1)《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
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的时限办理转让登记的,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2)重型、中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及大型客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
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3)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4)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及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5)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6)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车架,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
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7)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未按照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
机动车转入的

8)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变更备案

2.3、 200元以上500元以下

1)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3)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
200元罚款。

2.4、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1)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

2)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

3)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
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
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5、 500以下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办理,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

2.6、1000以下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学习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相应学习记录无效,重新参加审验学习,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7、 1000以上2000以下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
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8、2000以下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
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
车驾驶证。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学习过程中代替实际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9、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
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0、5000

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2.11、不超过2万元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学习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相应学习记录无效,重新参加审验学习,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组织他人实施前两款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
不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2.12、不超过5万元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并支付
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支付经济利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对
原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2.13、不超过10万元

组织、参与实施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
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三、申请驾驶证

提交材料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
办理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时,提交的身体条件证明应当由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
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办理其他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提交的身体条件证明应当由县级、部队团级以上医疗
机构,或者经地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出具。身体条件证明自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应当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办公场所和互联网公示辖区内可以出具有关身体条件证明的医疗机构名称、地址
及联系方式。

申请地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部队驻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六)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请。

不得申请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
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以及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
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
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八)因本款第四项以外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
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九)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十)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十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未满十年的;

(十二)三年内有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行为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
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入境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需要临时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按规定向车辆管理所
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对入境短期停留的,可以申领有效期为三个月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停居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有效期可以延长
至一年。
临时入境机动车驾驶人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未按规定参加道路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考试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再次申请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四、准驾车型

准驾车型 代号 准驾的车辆 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
大型客车 A1 大型载客汽车 A3,B1,B2,C1,C2,C3,C4,M
重型牵引车 A2 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 B1,B2,C1,C2,C3,C4,C6,M
城市公交车 A3 核载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车 C1,C2,C3,C4
中型客车 B1 中型载客汽车(含核载10人以上,19人以下的城市公共汽车) C1,C2,C3,C4,M
大型货车 B2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大、重、中型专项作业车 C1,C2,C3,C4,M
小型汽车 C1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小、微型专项作业车 C2,C3,C4
小型自动档汽车 C2 小型、微型自动档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自动档载货汽车
低速载货汽车 C3 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 C4
三轮汽车 C4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残疾人专用小型载客汽车 C5 残疾人专用小型载客汽车
轻型牵引车 C6 总质量小于(不包含等于)4500kg的汽车列车
普通三轮摩托车 D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最大设计时速大于50KM的三轮摩托车 E,F
普通二轮摩托车 E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最大设计时速大于50KM的二轮摩托车 F
轻便摩托车 F 发动机排量不大于50ML,最大设计时速不大于50KM的摩托车
轮式自行机械车 M 轮式自行机械车
无轨电车 N 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 P 有轨电车

初次申请准许准驾车型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
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年龄条件限制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轻型牵引挂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

2) 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

3)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专用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
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4)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
6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6)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19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年龄在70周岁以上能够通过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轻型牵引挂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驾驶证包含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增加准驾车型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轻型牵引挂车、中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

(二)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
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或者
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已取得驾驶
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
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已在校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准驾车型资格,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
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

增加准驾车型实习期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取得汽车类准驾车型或者初次取得摩托车类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持有小型自动挡汽车增驾小型汽车的,不属于初次取得汽车类准驾车型,因此没有12个月的实习期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取得汽车类准驾车型或者初次取得摩托车类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持有小型汽车增驾摩托车的,属于初次取得摩托车类准驾车型,应有12个月的实习期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取得汽车类准驾车型或者初次取得摩托车类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取消了延长实习期的规定、取消了同类准驾车型增驾后的实习期,同时实习期累计积分达12分的,只需注销实习的准驾车型。

不得申请准驾车型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四)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或者有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记录的;

(五)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的;

(六)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五、判刑

5.1、 拘役,并处罚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5.2、 十日以下拘留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5.3、 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
构成犯罪的;
(四)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五)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5.4、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
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
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5、 三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5.6、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7、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5.8、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5.9、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
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六、注销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
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
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

(八)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九)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
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十)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
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

(十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七、考试内容

7.1、科目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科目二考试内容包括:

(一)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
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通过限宽门、窄路掉头,以及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
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

(二)小型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考试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

(三)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倒车入库、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

(四)轻型牵引挂车考试桩考、曲线行驶、直角转弯;

(五)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

(六)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对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7.2、新增准驾车型考试内容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
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

已持有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申请增加小型汽车准驾车型的,应当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

已持有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申请增加
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应当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

已持有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申请增加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的,或者持有普通二轮
摩托车驾驶证申请增加普通三轮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应当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

已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
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残疾人专用小型
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条件,申请变更的,应当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

7.3、科目三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
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
学习驾驶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小型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
考试;
(三)报考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
四十日后预约考试。属于已经持有汽车类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
考试。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内容包括:
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
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挡位操作、变更车道、靠边停车、直行通
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
夜间行驶;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其中初次申领城市公交车、
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不进行夜间
考试的,应当进行模拟夜间灯光考试。 

对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实际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驾驶考试内容。对其他汽车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
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7.4、其他规则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预约的考场和时间安排考试。
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以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有条件的地方,申请人可以同时预约
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成功后可以连续进行考试。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均合格后,
申请人可以当日参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申请人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驾驶证,因当地尚未设立
科目二考场的,可以选择省(自治区)内其他考场参加考试。 

申请人申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型牵引
挂车驾驶证期间,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后,居住地发生变更的,可以申请变更考试地,在现居住地预约其他科目
考试。申请变更考试地不得超过三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预约系统,采用互联网、电话、服务窗口等方式供申请人预约考试。

八、机动车登记

机动车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8.1、机动车登记材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但法律规定不属于征收范围的除外;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查验机动车,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
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税务、保险等信息实现与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联网核查的,申请人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车辆管理所核对相关电子信息。 

8.2、登记地

《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8.3、机动车变更登记

《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制作上传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属于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或者摩托车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应当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转入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8.4、机动车变更不需登记

《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二)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出入口踏步件;

(三)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属于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变更事项的,加装的
部件不得超出车辆宽度。 

8.5、机动车变更备案

《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

(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

(四)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

(五)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拆除、更换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

(六)载货汽车、挂车加装、拆除车用起重尾板的;

(七)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不改变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换装不同式样散热器
面罩、保险杠、轮毂的;属于换装轮毂的,不得改变轮胎规格。

8.6、机动车所有权转让

《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让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8.6.1、机动车转让登记材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申请转让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一并办理新的抵押登记。在机动车质押备案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质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一并办理新的质押备案。

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机动车将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另一方姓名,婚姻关系存续期满一年且经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的,可以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8.7、机动车注销登记

《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二)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

(三)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

(四)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五)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属于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
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属于二手车出口符合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应当在机动车办理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二个月内
申请注销登记。

《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或者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当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机动车注销:(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8.8、机动车抵押登记

《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
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一并办理新的抵押登记。 在机动车质押备案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应当由原
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质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一并办理新的质押备案。

九、机动车号牌

9.1、使用机动车原号牌条件

《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机动车迁出、共同所有人变更、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两年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且使用原号牌号码一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9.2、补发、换发号牌时间

《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机动车号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补发、换发号牌期间,申请人可以申领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补领、换领机动车号牌的,原机动车号牌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9.3、机动车临时号牌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对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一次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得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机动车办理登记后,机动车所有人收到机动车号牌之日起三日后,临时行驶车号牌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十、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
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

红圈白底限制最高速度,蓝底限制最低速度

黄底三角标志,前方为无人看守的火车道口,需减速或停车观察

道路上的白色菱形是人行横道预告,所以要减速以防止撞到行人

黄色为警告标志,警告标志的颜色为黄底、黑边、黑图案,形状为等边三角形,顶角朝上

黄牌警告,红牌禁止,蓝牌指示

斜着的字母“Z”或者“N”表示反向弯路

两头宽中间窄是窄桥

牛表示注意牲畜,鹿表示注意野生动物

杆上的飘带被横风吹起,是注意横风标志。此标志设在经常有很强的侧风并有必要引起注意的路段前适当位置。

路面上有车轮打滑的痕迹,是易滑路段标志。此标志设在路面的摩擦系数不能满足相应行驶速度下要求紧急刹车距离的路段前适当位置。行驶至此路段必须减速慢行,注意行车安全

左边是堤坝右边是水,堤坝路标志,提醒驾驶人注意安全行车。用来提醒车辆驾驶人小心驾驶,设在沿水库、湖泊、河流等堤坝道路以前适当位置。

水上有船,船上有辆车,渡口标志。渡口:用以提醒车辆驾驶人谨慎驾驶,设在车辆渡口以前适当位置。

凹凸有致,路面不平标志。一个坡是高突,一个坑是低洼,一个凸中间有空间是驼峰桥,两个凸肯定是不平。

栅栏标志表示有人看守,只有火车标志表示无人看守。此标志为有人看守铁路道口。

红边白底的表示铁路

黄色警告标志中栅栏表示有人看守,只有火车表示无人看守。标志下面的长方形,一条斜杠代表50米,两条100米…以此类推。

黄色标志为注意,感叹号表示危险。注意危险:用以促使车辆驾驶员谨慎慢行。

隧道是不允许开远光灯的,此标志是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进入隧道打开前照灯,注意行驶

“潮汐车道”是指根据早晚交通流量不同情况,对有条件的道路,试点开辟潮汐车道,通过车道灯的指示方向变化,控制主干道车道行驶方向,来调整车道数。

停车让行:表示车辆必须在停止线以外停车瞭望,确认安全后,才准许通行。停车让行标志在下列情况下设置:
(1)与交通流量较大的干路相交的支路路口;
(2)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
(3)其他需要设置的地方。

三角形的是减速让行,八角形的是停车让行,此标志表示减速让行,车辆应减速让行,告示车辆驾驶人应慢行或停车,观察干道行车情况,在确保干道车辆优先,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进入路口。

10.1、机动车灯光使用

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1、前照灯:前照灯就是俗称的车辆前大灯,主要起到照明的作用,保证车辆在夜间的行车安全,也是夜间最长
使用的灯光。一般说的远光灯和近光灯就是前照灯,一般一辆车上会安装2-4个前照灯。

2、示廓灯:示廓灯也就是示宽灯,一般安装在车辆的前方和后方,能够提醒其他的车主,自己车辆的宽度,
一般是在傍晚时间开启。

3、后位灯:后尾灯就是后方的示廓灯,一些车主习惯性的将后示廓灯叫做后位灯。

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直行不需要使用灯光,进入高速公路需要开左转向灯。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应该是车体全部越过停止线才可以继续通过,红灯时前轮刚过线就必须停下来,否则就是闯红灯。

黄灯闪烁提示车辆注意减速,警示驾驶人要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缓慢通过。

无人值守铁路道口,两个红灯交替闪烁说明火车要开过来了。请停车等待。

十一、机动车行驶速度

11.1、无中心线或1条车道限速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11.2、机动车限速3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11.3、机动车高速公路行驶速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
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
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二)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
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
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遇有前款规定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等方式发布速度限制、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 

十二、机动车超车

12.1、左侧超车

超车只能从左侧超越。因为驾驶员在左边,左边超车,驾驶员能观察到相对行驶车道有无来车。而右方超车驾驶员是看不到前方是否来车或速度慢的车辆。

12.2、不得超车情况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
条件的。 

12.3、超车时灯光使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夜间视线不佳,应该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提醒其他车辆。

十三、机动车会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十四、机动车交卡路口通行(直行、转弯、掉头等)

有中心圈的路口,应该靠近中心圈左转弯

环岛行驶,应该让已进入环岛内的车辆优先通行,并且当前车辆不能压白色网状区域

先行原则

三个先行原则:

1、转弯车辆让直行车辆先行;

2、右方道路来车先行;

3、右转弯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虽然是绿灯,但是前方阻塞,而且前车后边是网状线,是禁止停车的。所以停在路口以外等待。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黄色虚线处掉头, 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掉头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十五、机动车停车

路边黄色的禁止停车标线,所以此处是不能停车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十六、机动车发生故障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十七、机动车行驶车距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十八、机动车驾驶行为规范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十九、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行为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3、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4、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十、扣留机动车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
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二十一、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
3、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交通警察依法扣留驾驶证

二十二、喝酒后判定

醉酒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二十三、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二十四、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
并处罚金。

二十五、 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十六、饮酒后处罚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
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
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
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
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
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十七、 交通事故后逃逸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
15日以下拘留。


二十八、未缴纳强制保险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
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二十九、无证驾驶

29.1、无证驾驶类型

(1)机动车驾驶人在未经过专门的驾驶员培训学校的驾驶技能训练与考试,进而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
驾驶机动车的,为无证驾驶。

(2)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车型超出驾驶证核定的准驾车型的范围的(可参考下面的“准驾车型及代号”表格进行对照),
作无证驾驶处理(比如只持有C照的人开B照的车,或只持B照的人开A照的车等等)

(3)使用伪造、变造驾驶证或其他非法途径获取的驾驶证,或过期超过一年而被注销,或被暂扣、吊销或撤消的,
均视为无证驾驶。

(4)驾驶人的年龄或健康状况不符合驾驶条件的(多指实际年龄超出所驾车型的最大年龄限制,如年龄不足按照
非法获取机动车驾驶证处理,归类到(3)的情况)。

(5)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的(有特殊许可证明的除外)。

(6)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在中国驾驶的。

29.2、无证驾驶处罚

(1)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扣留机动车驾驶
证,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或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
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可并处拘留15天的处罚。

(3)特别声明:对于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无论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违法与否,均不得继续驾驶该车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根据所提供驾驶证的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a)如若提供的驾驶证真实、合法并且在驾驶时无任何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或20-200元的罚款,及时退还机动车;
b)如若提供的驾驶证真实、合法但在驾驶时有违法行为的,根据其违法的情况和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一并予以处罚,
并及时退还机动车;
c)如驾驶人不能提供真实、合法的机动车驾驶证,视为无证驾驶,可按照(1)、(2)的情形处理。对于没车又借到
车出了车祸的按犯罪处理 [1]  。

无证驾驶撞人处罚
无证驾驶撞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一般来说没有加重情节的话应该判刑3年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
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 .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注意,
此处的30万元以上的数额,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数额。按此标准,
财产直接损失数额不到30万元,或者损失虽远远超过30万元但赔偿后不足30万元的,都不构成本罪;
4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十、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十一、超速50%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十二、交通部门事故处理时间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
相关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要
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三十三、ABS系统

ABS中文译为“防抱死刹车系统”,它是一种具有防滑、防锁死等优点的安全刹车控制系统。可以避免在紧急刹车
时方向失控及车轮侧滑,使车轮在刹车时不被锁死,轮胎不在一个点上与地面摩擦,加大摩擦力,使刹车效率
达到90%以上

机动车紧急制动时,防抱死制动系统在提供最大制动力的同时能使车前轮保持转向能力。
ABS是防抱死系统,就是保证在紧急制动时车轮不会抱死,也就是紧急制动时保持转向能力。
ABS防抱死系统是一种具有防滑、防锁死等优点的安全刹车控制系统。没有安装ABS系统的车,在遇到紧急情况时
,来不及分步缓刹,只能一脚踩死。这时车轮容易抱死,加之车辆冲刺惯性,便可能发生侧滑、跑偏、方向不受
控制等危险状况。而装有ABS的车,当车轮即将到达下一个锁死点时,刹车在一秒内可作用60-120次,相当于
不停地刹车、放松,即相当于机械的“点刹”。因此,可以避免在紧急刹车时方向失控及车轮侧滑,使车轮在
刹车时不被锁死,轮胎不在一个点上与地面摩擦,加大摩擦力,使刹车效率达到90%以上。

在冰雪路面紧急制动可能会出现轮胎抱死,当ABS发现有轮胎抱死后,会松开刹车,然后再刹再松,直到车停下。
制动距离会增长

ABS系统在紧急制动时能发挥最大的效能,用力踩制动踏板

三十三、驾驶机动车前需要

行车前,驾驶人要对发动机舱、车辆外部主要部件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上车前,再从
驾驶室车门处开始,沿逆时针方向绕车一周,观察车辆周围情况,特别要留意车底、车后的情况(可能有宠物
或玩耍的小孩),确认安全后按照规范动作上车。

(一)调整驾驶座椅,保证踩踏踏板舒适;
(二)调整安全带的松紧与高低;
(三)调整适合驾驶的方向盘位置;
(四)安全头枕需要对准后脑勺来保护驾驶员的颈椎。

三十四、 直线行驶注意事项

1.直线行驶时,操纵转向盘应以左手为主,右手为辅,而且要坚持“及时回正,少转少回”的原则;如果感觉偏离
了行驶路线,应该尽早调整转向盘进行修正。

2.直线行驶时,转向盘的操作量应与汽车行驶速度成反比。车速越快,转向盘操作量应越小,转动转向盘的速度
也应越慢。

3.选择正确的行驶位置,行驶时应该在车道正中央行驶。

4.行驶在直线路段,试着找靠右侧、左侧、中间行驶的感觉,以便选择合适的行驶位置

三十五、检查机动车机油

检查机动车机油,应将车辆停在平坦的地方,在发动机启动前进行检查。 检查方式:拔出机油尺查看,机油高度
要在上限(MAX)和下限(MIN)之间。

三十六、车载系统

36.1 自适应巡航 ACC

自适应巡航(ACC)是一项舒适性的辅助驾驶功能。如果车辆前方畅通,自适应巡航(ACC)将保持设定的最大
巡航速度向前行驶。如果检测到前方有车辆,自适应巡航(ACC) 将根据需要降低车速,与前车保持基于选定
时间的距离,直到达到合适的巡航速度。

36.2、 车道偏离预警系统 LDW

LDW车道偏离预警系统是一种通过报警的方式辅助驾驶员减少汽车因车道偏离而发生交通事故的系统。

36.3、 前方碰撞预警系统 FCW

前方碰撞预警系统(FCW),是通过雷达系统来时刻监测前方车辆,判断本车与前车之间的距离、方位及
相对速度,当存在潜在碰撞危险时对驾驶者进行警告。

36.4、 定速巡航系统 CCS

定速巡航系统(英语:Cruise Control System),是安装在汽车中能够自动控制车辆行驶速度的装置。

36.5、 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 EBD

EBD是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Electric Brakeforce Distribution),是ABS的新发展,它是在ABS原有的基础
上发展而来的系统。它可以在制动时控制制动力在各轮间的分配,更好的利用车轮的附着系数,不仅提高了汽车
制动的稳定性和操纵性,而且使各个车轮能够获得更好的制动性能,缩短制动距离,提高安全性。

36.6、 汽车安全系统的交通标志识别系统 TSR

汽车安全系统的交通标志识别系统,英文翻译为:Traffic Sign Recogni-tion,简称TSR,是利用前置摄像头
结合模式,可以识别常见的交通标志《限速、停车、掉头等)。这一功能会提醒驾驶员注意前面的交通标志,
以便驾驶员遵守这些标志。

36.6、 车辆紧急制动辅助系统 EBA

Electronic Brake Assist ,简称EBA,译为电子控制制动辅助系统,是汽车紧急制动辅助系统的一种。

36.7、 车辆盲点监测系统 BSD

BSD盲区监测英文全称Blind Spot Detection,简称BSD或盲区监测系统。通过毫米波雷达在车辆行驶时对车辆
后方两侧盲区进行探测,如果有其他车辆进入盲区范围内,会在后视镜或者指定位置对司机进行灯光提示和蜂鸣
器报警,从而告知司机何时并线的最好时机,大幅降低因并线发生交通事故。

36.8、 车辆牵引力控制系统 ASR或TRC

牵引力控制系统Traction Control System,简称TCS,也称为ASR或TRC。它的作用是使汽车在各种行驶状况下
都能获得最佳的牵引力。

36.9、 车辆自动变道辅助系统 ALC

ALC(Auto Lane Change)是车辆提供的一种辅助驾驶系统。系统开启后,如果后方车辆超车,本车左右后视镜
上会有安全警示灯,个别车辆方向盘会有轻微震动,提醒司机注意后方车辆。

36.10、 车辆自动刹车辅助系统 AEB

AEB(Autonomous Emergency Braking)自动紧急制动系统,能够使得车辆在行驶时自动监测车辆前方有车辆
、障碍物或者行人的距离小于安全距离,有可能发生碰撞时,就会自动采取不同程度的制动以至于完全刹停

36.11、 车身电子稳定控制系统 ESP

车身电子稳定系统(ESP),是对旨在提升车辆的操控表现的同时、有效地防止汽车达到其动态极限时失控的系统
或程序的通称。电子稳定程序能提升车辆的安全性和操控性。

36.12、 实时交通信息 TMC

TMC是交通信息频道(Traffic Message Channel)的简称。它是通过RDS方式发送实时交通信息和天气状况
的一种开放式数据应用。借助于具有TMC功能的导航系统,数据信息可以被接收并解码,然后以用户语言或
可视化的方式将和当前旅行路线相关的信息展现给驾驶者。

36.13、 自适应前大灯系统 AFS

自适应前大灯系统 AFS(Adaptive Front-Lighting System),能够根据汽车方向盘角度、车辆偏转率和行驶
速度,不断对大灯进行动态调节,适应当前的转向角,保持灯光方向与汽车的当前行驶方向一致,以确保对前方
道路提供最佳照明,并对驾驶员提供最佳可见度,从而显著增强了黑暗中驾驶的安全性。

36.14、 盲点辅助系统 BSA

盲点辅助系统 BSA(Blind Spot Assist),主动式盲点辅助系统是利用近距离雷达监测车辆后部以及侧面区域
环境的一种技术,其实质作用是拓展后视镜的功能。

36.15、 电动车的能量回收功能

电动车的能量回收功能能够把一部分车速转换成电池电量,所以会相对省电;驾驶经验丰富的驾驶员可以合理
地利用动能回收来减速,减少刹车的次数,从而节省刹车片;在刹车的同时,动能回收也在起作用,相当于加强
了刹车效果。能量回收功能虽然可以减速,但是不能当成制动使用,不能达到立即停车的效果。

三十七、受伤急救

37.1、 救助全身燃烧伤员

救助全身燃烧伤员采取的最安全的方式是向身上喷冷水灭火。其他的方式或多或少会对伤员有害或者加重伤情。 
首先大家要明确,燃烧过后人体皮肤已经受损。而沙土上附着的病原体会感染受伤者的皮肤,事后的清理和后续
治疗也会相当的麻烦;灭火器喷出的东西也可能会对受伤皮肤造成伤害;脱去受伤人员燃烧的衣服可能对其皮肤
造成二次伤害

如果烧伤较严重时,可用保鲜膜或干净塑料袋轻轻盖住伤口。这能保持伤口清洁,避免感染。保鲜膜或干净塑料
袋是理想的覆盖物。因为它不易粘在伤口上,并可保持空气不接触皮肤表面,从而缓解疼痛。

37.2、骨折

伤员骨折处出血时,应先止血和包扎,然后再固定。


超过伤口上下关节是因为不能让这两个关节活动。这样做能防止骨折端的移位,防止造成血管和神经的损伤,
后者的损伤是比较头疼的,比单纯的骨折要麻烦多了,尤其是神经的损伤,很可能会造成感觉或运动方面障碍
。此外,防止骨折断端戳破皮肤从而造成骨折端的污染影响愈合。

对无骨端外露的骨折伤员肢体固定时,要超过伤口上下关节。

三十八、驾驶拼装车辆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会处200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驾驶证。

三十九、机动车检验

《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规定:优化非营运小客车、摩托车检验制度。

自2022年10月1日起,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摩托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第6年、第10年进行
安全技术检验,在10年内每两年向公安机关申领检验标志;

超过10年的,每年检验1次。

车辆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或者非法改装被依法处罚的,仍按原规定周期检验。机动车环检周期与安检
周期一致,免于安检的车辆不进行环检。(公安机关负责,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配合)

四十、夜间路口

夜间在视线较差的路口转弯时,应该在离路口30-100米时关闭远光灯,开启近光灯和转向灯,进入路口前降低
车速,不断变换远、近光灯,确保安全通过。

四十一、机动车换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
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
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
恢复驾驶资格。

四十二、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二)身体条件情况;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按照以下规定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1.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
申请换证。
2.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
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驾驶
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一年内向机动车驾驶证
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延期期限最长
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持有小型汽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
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
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
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
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
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参加审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 持有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
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
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发生责任交通事故造成
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机动车驾驶人可以
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四十三、考试作弊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十四、机动车保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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