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之--新冠病毒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吗?

新冠病毒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吗?疫情期间合同无法履行应怎样应对?

2020年的新型冠状病毒对我们的生活、生产产生了巨大影响,因各地市疫情防控措施不同、各企业复工时间不同等情况将导致合同主体不能履约或履约瑕疵,在此情况下合同主体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情形而免责?如履约受疫情影响,如何妥善处理从而免除自身责任?

一、什么是不可抗力?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我国民法总则180条及我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不可抗力是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不能预见是指当事人无法知道事件是否发生、何时何地发生、发生的情况如何;不能避免是指无论当事人采取什么措施,或已尽最大努力也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的发生;不能克服是指以当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条件无法战胜这种客观力量;客观情况是指在当事人意识之外,不依赖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物。不可抗力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

本次疫情的爆发不但一般人,即使医学专业人员也无法预见,加之后续紧急采取了多项交通管控等行政措施,应符合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条件。笔者个人认为本次疫情应属于不可抗力。

从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爆发时间和传播速度来看,本次疫情在被确认前并不能为当事人所预见;疫情期间在未有效的药物或确定的治疗方法来进行治疗,当事人除了做一些避免被感染的自我防护措施外没有更有效的方法进行防范;疫情爆发后各政府部门采取了多项交通管控等行政措施,所以,此次疫情符合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应属不可抗力。

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合同不能履行,一定可以免责吗?

《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所以,如果主张因疫情期间合同不能履行而主张免责,需满足以下条件:

1、合同不能履行需要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因果关系。

合同不能履行是因为发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导致的,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比如物流企业因发生疫情、交通管制为由不能如期为客户提供物流服务导致合同违约,可以主张免责。但如果是一个提供互联网线上教学服务的企业则不能以疫情导致交通管制为由无责要求解除线上教学服务合同。

2、当事人一方要求免责的范围应与疫情导致的影响相当。

疫情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不同,则免责范围不同。比如建筑施工企业因国家要求工人春节假期延期从而导致不能按时开工的,可要求延长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会导致合同解除的发生。而存在明显时限生产要求的加工生产合同,则可能因特殊期限或保质期限的过期等原因再次加工已无生产必要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时当事人可主张直接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部免责。另外,重点也要考虑当事人不能如约履行合同的原因,是否全部是因疫情导致的,是否还存在其他原因。

3、发生疫情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时,当事人应及时告知对方当事人。

我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即遭受疫情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对方当事人通告不可抗力情形,并及时将所在地政府的相关文件发送给对方当事人,否则,如果因其怠于实施这些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4、不可抗力免责的例外情形。

我国合同法117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即在疫情发生前,当事人已经违约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另外,支付货款等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三、当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首先应考虑合同不能履行是否与疫情存在因果关系,否则贸然以此为由要求免责,可能会导致不但合同无法解除还要承担违约责任的窘境。

2、根据前述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同时,对方当事人也应尽善良注意义务,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减轻损害。

3、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且具有强制性,如果已签订合同中没有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也不影响法律规定的适用。如合同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如约定的不可抗力如小于法定范围的,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约定的不可抗力范围大于法定范围的,则超出部分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依其约定。

综上,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具体到各合同履行情形下,是否可以以此为由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全部免除还是部分免除,则应根据具体的案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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