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有一种法律服务,长期以来都被忽略了。而这种服务将会对客户事务的顺利进行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例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经常见这样的条款:
余款10%作为工程质保金,在工程验收合格一年质保期届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
这个条款在实践中履行起来会怎样?
工程竣工了,验收合格,结算完毕,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基本不再接触了。尤其是,不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开始合作时,“卿卿我我”“如漆似胶”,合作到后段,基本属于“针锋相对”“睚眦必报”“仇人相见分外眼红”了。
再加上,一年之后,建设单位搞基建的人说不定都换了,谁还想得起来一年前的那个约定?谁还想得起来该给人家质保金?
于是,就有不少施工单位,直接把建设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质量保证金,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办理的结果是,要么调解,要么被法院判决付款,双方都要支付一部分律师费、诉讼费啥的。
在实践中,一般的建设单位都会违约,即到期并没有向施工单位支付。并非建设单位一定不想支付,也可能是过了一年之后,他们早忘记了该退还质保金这事。
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重视付款程序的设计。具体到律师服务上,就需要律师首先要具有“程序思维”。
二
这种服务,大量存在于非诉讼服务之中,客户没有意识到,更谈不上重视。很多律师也没有意识到,或者虽然意识到了,但并没有下力气去提供这方面的服务,更鲜有律所律师去挖掘这部分市场。
程序被忽略不是偶然的。
即使在司法界,也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专家学者甚至最高人民法院都要求强化程序意识,“要切实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进一步强化程序公正意识,进一步深化对程序公正独立价值的认识……”
行政机关以前也重实体轻程序,但随着民众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行政机关因为违反程序输掉官司的事情越来越多了,重视程序才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商业中的公司客户及自然人大多都认为,做什么、能够获得多高的利润才是最重要的,至于程序呢,不违法就行。
殊不知,判决、行政决定、利润,犹如被置于高楼之上的果实,要想得到它,必须借助于楼梯,才能够够的到。
我们平时眼睛只盯着追求果实了,往往无视、忽略了搭建楼梯。要么我们得不到果实,要么我们得到果实的过程很辛苦,要么我们得到果实的过程是危险的,可能会因为违法被剥夺。
三
其实,任何个人、行政机关、公司、其他组织,在从事自身事务的时候,都应当遵循一套事先设定好的程序。程序是各种社会事务有序、顺利、高效、合法运营的重要保证。
凡事讲程序,事成有保证。
客户法律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起民事、商事、行政权益或其他法律权益。
律师服务于客户,服务的是客户的法律行为。而不仅仅是客户发生争议后的的善后。律师要保证客户行为的合法性,要防范此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而客户法律事务容易出问题的,很多就是因为在没有一套明确科学合理的规避风险的程序。
这类程序,既存在于客户的内部事务,如决策机制、管理机制、人力资源制度、劳动争议等。
更存在于客户的外部事务,包括事务的准备、洽谈、履行执行、变更、通知、异议、预警、警示、谈判、争议等各个阶段。
五
设计、规范、完善客户法律事务的程序,是律师根据法律规定,根据客户法律事务的内在的规律,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最重要的着力点之一。
作为律师,注重程序的设计该怎么做?
就象刚才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结算条款,就可以这样来强调程序:
质保期满后,施工单位凭验收证明、尾款发票、付款说明,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质保金,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以上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支付。
这样,就避免了建设单位在无意的情况下,付款违约的风险。
尤为重要的是,这种设计,把开具发票作为了付款条件,避免了“不给发票不付款,不开发票不违约,而不付款违约”的情况的发生。
这样做,还有利于客户能够在付款的同时拿到发票,避免发生付款之后拿不到发票的情况。因为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开发票属于合同的附随义务。如果合同对发票不做约定,建设单位如果单独起诉要求施工单位开发票,甚至都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六
律师要重视程序思维。这就要求律师不但要在具体的业务中注重为客户设计流程,完善程序,而且要注重为客户普及和灌输程序思维的观念,使得客户能够充分地认识到程序对其各种事务的重要性。
同时,还要注重充分地挖掘、唤醒、引导客户的程序意识,让客户重视律师服务所提供的程序设计服务,主动要求律师参与建造“梯子”,以合法地、顺畅地实现其“到达楼顶拿到果实”的行为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