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关于股权代持的几个细节问题

之前的文章讲过一次关于股权代持,详情看以前文章链接。关于股权代持,因为涉及到代持股东,被代持股东,隐名股东,显名股东,很容易搞混乱。今天结合实际中遇到的问题,讲一下股权代持涉及的几个小细节问题。


以下:



01.

关于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主体


股权代持协议的签订主体一定是公司的股东和不显名的实际投资人。有的会把代持协议里的一方写成公司,这是不对的。特别是公司的股东中又有公司的,就容易搞混乱。


举例,某科技公司有两名股东,一是某甲有限公司,二是某乙自然人。现某甲有限公司拟将股权由某丙自然人代持,则双方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的双方应该是某甲有限公司和某丙,某科技公司可以作为目标公司进行称谓。


02.

关于股权代持的形式


比较常见的形式是:股权转让并代持,或者股权设立并代持。


股权转让并代持,例如,某科技公司股东甲拟将股权转让给乙,但乙不方便出面,由丙来代持,所以股权转让协议的双方是甲和丙。


股权设立并代持,例如,甲拟设立一家科技公司,但自己不方便出面,便找来乙代持,则公司成立时的股东就是乙。


还有一种,也是股权转让并代持,但是反向的,例如,某科技公司的股东甲,为了激励员工乙,将自己持有的科技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乙,但是不做工商变更,表面上看还是由甲持有,但实际上,甲持有科技公司的股权中,有一部分是甲自己的,还有一部分是代乙持有的。


03.

股权代持的还原


股权代持的还原,需要把隐名的股东显名出来,也就是把原来不是股东的,变成股东。这里需要做一个股权转让。这种转让一般是零对价的,税务局可能不认,要征税的,这里就需要当事双方带着相关资料去和税务局沟通了,不同地方的执行不同,这里就不说了。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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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徐朋基 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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