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张远锋冤案|套路贷,套上你就是诈骗!

在庭审过程中,东莞检察极尽嘲讽之能事说“张远锋及其公司员工的研发产品就是套路贷”,而东莞中院在判决中也多次使用“张远锋使用套路贷的手法”之类的表述,认定我父亲通过套路贷实施诈骗,并据此判处他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论“套路贷”这个词是否晦涩难懂,不论司法机关的工作多么艰辛,有些问题必须做出回答,并且是清晰、完整、不存在任何怀疑的回答,否则就不得作出刑法上的否定评判。而通过以下粗浅问题的分析就会发现,我父亲就是被东莞检察、东莞中院的文字游戏给冤枉、错判的!

第一,张远锋是否有实施套路贷?是否有诈骗?

在我父亲的所有款项出借中,有明确的借款协议,还款有出具相应的收据,在借款人没法按期还款时经常予以延期,多次延期后实在无法实现债权才向法院起诉。双方关于借贷的商谈真实、明确,我父亲也从不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也没有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实现债权的过程中也从没有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仅仅采用了民事诉讼一途。债权债务是真实存在的,实现债权遵守法律规定,只为收回本息,不是为图别人财物,我父亲的做法就是明确的民间借贷,根本不是检察口中、法院认定的套路贷!

对于我父亲的民间借贷行为,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天津大学的张明楷、周光权、陈兴良、曲新久、戴长林五位刑法学教授,都进行了认真地研究与探讨,认为东莞检察院对我父亲指控的诈骗事实均不能成立诈骗罪。难道我国刑法学界顶尖专家们的分析判断还不够权威吗?专家的论证意见早在庭审前就上交法庭,为什么法官们还固执错误之见?

第二,所谓“被害人”是否有被骗?是否能被骗?

在我父亲被认定为诈骗的借贷中,借款人基本都是房地产公司及其老板,光耀集团、天恒公司、昊地置业公司、金河湾公司、置信公司等等,仅有一个借款人是惠州设计院公司的老板,但其同样开发房地产。这些人都是大老板,往往公司规模都不小,他们需要借款,并不是单个人的决定,有公司专业的财务、法律人员做最后的把关和保障。再说了,他们是第一次借款吗?他们与我父亲的借款仅此一次吗?都不是!

光耀集团在2013年就欠了三四十个亿的高利贷,2017年光耀申请破产重整,到2018年5月,有超过1100家的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欠债总额超212亿。

河源恒益公司老板周泽华,设置骗局一房多卖,据法院目前统计,其负债金额累计两亿以上。我父亲也曾是此案件的受害人,如今倒成了诈骗周泽华的罪犯,这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极端。


天恒公司的老板杨永久因欠债太多,早在2014年携房款潜逃,涉案金额约6000万约,后来被公安抓获。


广信物业老板邓星明的楼盘—世贸大厦,以商铺返租协议出售给七百名业主,早在2015年以前就欠业主租金34个月,业主损失近7000万。


广信物业老板邓星明的楼盘—世贸大厦,以商铺返租协议出售给七百名业主,早在2015年以前就欠业主租金34个月,业主损失近7000万。

昊地置业公司先后向他人借了总额8600万、7200万的民间借贷,更还有一些小数额的民间借贷。

金河湾公司以地皮、商铺做抵押或担保,向个人和银行借款多达12个亿。

置信公司的老板李蓬灿同样有许多的债权人,在借贷纠纷中法院同样判令债权人胜诉,并且后来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这些公司的老板,他们有丰富的借贷经历、经验,有充分的智囊保障,他们能被我父亲所欺骗吗?这些老板的借款金额都以百万、千万计,基数大、利息多,难道不是前前后后、里里外外都讲清楚、算清楚、弄明白吗?既然都清楚、明白,还有什么错误的认识、还有什么被骗呢?此外,这些老板与我父亲的借贷并不是仅此一次,而是多次,一次又一次地借款,难道一次被骗,还能一而再、再而三地、多次地被骗?我父亲的借贷与别的债权人的借贷并无差别,如有差别或者陷阱,以这些老板的精明程度肯定一下就被识破,为什么别人的就是合法债权,而我父亲的就是诈骗?

第三,所谓“被害人”的陈述有多少的可信度?到底是被骗还是要逃废债务?

这些所谓的被害人无一不是我父亲的债务人,更为甚者,这些人名为老板,实则多为老赖。河源恒益公司的周泽华,早在2008年就被法院列为老赖进行曝光;光耀集团的郭赞楼早就因无法履行还款义务而逃遁到香港,连所谓的报案都是委托别人做的,其弟弟郭耀名,就在早前也被东莞市第三法院列为老赖;置信公司的李蓬灿早在2015年因不履行还款义务就被法院限制出境;纯棉时代开发商杨永久在2014年因私自截留业主房款6000万元并潜逃,后被抓获......

东莞三院发出悬赏令寻找老赖郭耀名

天恒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杨永久被限制消费

置信公司的李蓬灿被限制出境

广信公司的邓星明被限制消费

展丰公司的邓华彪被限制消费

源东集团的陈东京被限制消费

昊地公司的李国伟被限制消费

大隆集团的李坤被限制消费

这些老赖,正确的法律称谓是“失信执行人”,连信用都没有了,其所做的陈述到底有多少的可信度?此外,一旦法院的判决生效,这些人的债务全都不用清偿,甚至还能得到金钱的返还,他们举报的真实目的还不清楚明了吗,明显就是为了逃废债务啊!就像大隆集团,之前的借贷纠纷已经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了一审判决,二审在广东省高院因为林春生的干预却被退回起诉了,所有我父亲查封的大隆集团资产被全部解封,早就被李坤、林文赞转移、处理掉了。

第四,既然不是套路贷诈骗,为何检察、法院还认定张远锋是套路贷诈骗?

在庭审过程中,东莞检察指控我父亲使用套路贷手法诈骗,全程的指控重点都在于我父亲在借贷过程中有没有收砍头息、有没有息转本、有没有借新还旧,但问题是:

砍头息就是虚增借贷金额吗?“套路贷”中的“虚增借贷金额”往往是采用各种理由诱骗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协议,而民间借贷中从借款本金中收“砍头息”的做法是源于借贷双方的约定,借款人对此是清清楚楚的,不同于“套路贷”中的诱骗、诱使的欺骗性手法。因此,砍头息并不是虚增借贷金额!

息转本就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吗?息转本的做法在民间借贷中由来已久,在法律上并不禁止,其基本原则是“利息的总和不能超过年利率的24%,超过的部分无效”,通常情况下,借贷双方对于“息转本”都是清楚地知晓的,或许借款人对于息转本并不情愿,但是,在这里并不存在欺骗或者重大误解,这跟“套路贷”中的恶意垒高借款金额是有根本区别的!

借新还旧就是转单平账、以贷还贷吗?以新还旧常常出现在一般的民事借贷中,甚至在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中也常常出现,这种做法本身并不违法。而在“套路贷”中,“转单平账”、“以贷还贷”之所以出现,是因为在借新还旧的过程中,诱骗、迫使借款人签订了金额虚高的借款协议。因此,借新还旧与转单平账、以贷还贷在双方的认知、手法上也是根本不同的!

东莞检察、东莞中院明显就是将民间借贷的做法混同于“套路贷”诈骗的种种手法,无视我父亲民间借贷与“套路贷”诈骗之间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欺骗手法上的本质不同,在文字上进行拼凑,强硬将我父亲所做的民间借贷扭曲为“套路贷”诈骗,并强行定罪判决!

再说了,东莞检察的指控、东莞中院的判决中,所谓砍头息、息转本、借新还旧基本都是依靠所有借款人的陈述、借款人亲戚或朋友的转述、借款人公司一方的内部资料,难道我父亲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协议、双方之间对借款的实际履行就一点证明作用都没有吗?我父亲作为一个亲自出借款项的人,他所做的陈述难道不比那些道听途说的人更真实可信吗?

第五,正义到底在何方?我们的法治到底是为了保护什么?

古往今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我父亲真金白银拿钱出来借钱给那些人,为的就是收回本金、赚取利息。而现在,这些老赖利用扫黑除恶这场运动恶意举报、恶意诬告,不仅欠债不用还钱,还将我亲人送去看守所、送进监狱,甚至禁锢其一生。诚信的要求在哪里?社会的正义在哪里?

我父母亲的全部财产从一开始就被冻结,而在一审判决中,认定我父亲等人构成诈骗的数额,远不到我父母亲财产的十分之一。在庭审过程中,检察也从未论证我父亲的财产来源和犯罪所得,甚至连所谓的诈骗数额都不能给出明确的算法。你知道我父亲这几十年来都做过什么生意吗?爷爷带着他做过客运站,卖过米面粮食,运卖过木材和其他农林产品,后来经营蛇餐馆和协和木器厂,还曾卖过惠州知名品牌麦科特摩托车,后来买地皮、开发房地产,筚路蓝缕、兢兢业业。你知道我父亲在运送木材时发生严重交通事故,为了不影响合约第二天仍带伤送货吗?你知道我父亲克俭克勤、从不花天酒地、从无纸醉金迷吗?如今,检察、法院不分青红皂白就要没收我父母亲的全部财产。老赖逍遥法外,我父亲落得身陷囹圄、一无所有,对民营企业家的保护体现在哪里?对公民合法财产的法律保护体现在哪里?公平、正义又到底在哪里?

我是一个法律专业的本科生,并不是什么硕士、博士,连我都能搞明白民间借贷与套路贷的区别,连我都能辩得清楚我父亲借贷的性质,连我都能看得明白这些债务人的险恶用心,检察官、法官多年从事司法工作,这点小知识他们当然了然于心。既然都明白、都了解,那为什么还要指控、认定我父亲实施“套路贷”?为什么还要指控、认定我父亲诈骗?

难道是为了广东“扫黑除恶”的成绩单?“扫黑除恶”的成绩单必须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和人民的检阅,广东“扫黑除恶”的成绩单容不得如此玷污!

难道是这些检察官、法官为了成就自己的仕途?为人民服务是所有公职人员的使命和初心,任何人对于仕途、前途的追求都不能以侵害公民合法权益作为牺牲和铺垫!用刑事案件来陷害我父亲的原惠州公安局长林春生就是前车之鉴!

张远锋没有实施套路贷,更不是诈骗犯罪!请宣判他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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