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系列:法人能否成为诈骗罪的受骗者?

根据张明楷教授《诈骗犯罪论》的观点,法人可能成为诈骗罪的被害人,但是不能成为诈骗罪的受骗者。

法人完全可能成为诈骗罪的被害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人本身也可以成为诈骗罪的受骗者。”——张明楷《诈骗犯罪论》P115


因为从诈骗罪的构成来看,诈骗罪中包含使他人陷入认识错误,进而处分财产的要素,故构成诈骗罪的受骗者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具有处分能力的自然人,因为只有具有处分能力的自然人,才可能陷入认识错误;

不仅自然人以外的动物、机器、组织体等不可能陷入认识错误,而且不具有处分能力的婴幼儿、严重精神病患者也无所谓陷入认识错误和处分财产。

法人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主体,是一种组织体。

法人的意思是由法人机关实现的。

法人机关是具有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者集体,而其中的“集体”也是由个人组成的。

诈骗罪的行为人要骗取法人的财产,必须欺骗法人中具有处分财产权限或地位的自然人。不欺骗法人中的自然人,进而使其陷入认识错误,就不可能骗取法人财产。


举例


刑法分则的一些条文也能佐证上述观点。

例如:

《刑法》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406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这两个条文可以看出,当诈骗罪的被害人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时,其受骗者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可以看出在法人是诈骗罪被害人的情况下,受骗者是自然人,而不是法人。

简而言之,一句话:

法人不能成为诈骗罪的受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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