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以属地原则为主,兼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并有保留的采用普遍管辖原则。坚持司法主权原则:当我国与别国对同一犯罪都具有管辖权时,即便经过外国审判,我国仍然可以追究,但在国外已经收到刑罚处罚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一)属地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有两个派生内容:旗国主义,遍在地主义。

1.旗国主义:凡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指在我国登记的船舶或航空器,而非购买者或所有人是我国国籍。

2.遍在地主义: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又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适用本法。这里的行为或者结果应做扩张解释,行为包括实行行为和非实行行为,结果包括实际结果以及未遂犯的可能发生结果之地,只要其中任何一项发生在我国都依据属地原则进行管辖。其中共犯中,如果其中一部分共犯人的行为发生在国内,则对所有人都可认定在国内。但是单纯的经过地不算,如张三从印度坐国际航班飞去美国杀人,航线经过我国,这种不算,若是在我国领空上实施犯罪,则可以管辖。

3.例外

属地管辖有单数条款,如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不适用,应用外交途径解决。

(二)属人原则

我国公民在外国犯罪的,使用本法,但最高刑在3年以下的,可以不予追究。但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罪的,一律适用本法。

(三)保护管辖原则

外国人在外国对我国或我国公民犯罪的,按照本法最低刑3年以上的额,适用本法,但按照犯罪地不收处罚的除外。即是双重犯罪才算,如果在犯罪地不认为构成犯罪,即使在我国最低刑是3年以上,也没有管辖权。

(四)普遍管辖原则

外国人在外国实施的并非针对我国或我国公民实施的犯罪。普遍管辖原则是补充原则,在可以使用其他原则情况下,不得使用普遍管辖原则,且所涉及的犯罪必须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常见的有:劫持民用航空器最、海盗罪、毒品犯罪、酷刑罪、恐怖主义犯罪、贩奴罪、战争罪行(种族屠杀)等。

国际犯罪只有转化为国内法所规定的犯罪,才能适用,如:酷刑罪是国际犯罪,在定罪量刑是,只有转化为我国的刑讯逼供罪,不能直接援引国际条约。对于普遍管辖的犯罪人,要么引渡要么起诉、审判,不能不管。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采用从旧兼从轻(如果新旧处罚一模一样,首先应从旧

(一)既判力与溯及力

既判力是针对已发生效力的判决。我国认为既判力高于溯及力,对行为人有利的新法不能溯及已经生效的判决。即便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于已经有了生效的判决,故应该适用当时的法律。

(二)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

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一种理解,其效力附属所解释的法律,一般认为,其效力与刑法同步,不受从旧兼从轻的约束。其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如法律1997年颁布生效,2000年通过的司法解释,对1998年的行为也有效力。但是如果司法解释存在新旧两个不同的解释,则应受从旧兼从轻的约束。

(三)连续犯、继续犯

如果一个犯罪行为呈连续性或继续的状态,跨越新旧两法时,如果新旧两法都认为是犯罪,即使新法处罚更重,也适用新法。

(四)新法修正案的溯及力问题

1.死刑缓刑期执行的限制减刑

2011年修正案八规定了死缓中的限制减刑制度。死缓期满改为无期的,实际执行不能少于25年,死缓期满改为25年的,实际执行不能少于20年。表面上看,这对行为人不利,但实际上,这种制度的本质是限制死刑,起到“刀下留人”的作用,实际上对行为人有利,因此,具有溯及力。如2010年犯故意杀人罪,2012年被抓,按修正案八之前,应死刑立即执行,按修正案八之后,判处死缓限制减刑,对他有利,这个条款就可以溯及既往。

2.死缓的终身监禁条款如上,实则对行为人有利,也具有溯及力。2015年修正案九对贪污罪和受贿罪增加了终身监禁制度。死缓期满后减为无期,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3.程序性条款的修改可以溯及既往

自诉案件一般是程序性修改,一般不受从旧兼从轻约束。如:修正案九规定,通过信息互联网实施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法院起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这对行为人不利,对被害人有利。修正案九还规定,对于虐待罪,钙素才处理,但是被害人因受到限制,威吓无法自诉的除外。这对行为人不利,对被害人有利。但这些都可以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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