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市」关于短线交易的困惑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大股东和董监高短线交易的规定。但是这条规定细想之下,还有很多困惑。今天分享出来,供大家共同思考。


以下:



01.

条文新旧对比


2019年《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2014年《证券法》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两相对比,新法适用的范围扩大了,包含了新三板公司;新法除了买卖股票外,还加了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加了一个兜底;新法加了原有限制对象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以及利用他人账户。


对于新增加的限制对象,就可以衍生出很多种情况。


02.

我的困惑


对于利用他人账户的情况,在修法之前,证监会就是这么执行的。因为很多类似案件都不会用董监高自己的账户买卖。这里不再细谈。


新法增加了董监高的近近的的亲属,这种情况下,就区分很多种情形了。


第一种,我叫它“自己算自己的”,即董事本人持有的股票就算他自己的,看这人六个月之内有没有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这种方式认定比较简单,没有争议(我们这里不考虑资质和时间上的“一端说”、“两端说”)。但是这种认定会有漏洞,比如说下面这种。


第二种,我叫它“一块算”、“一锅炖”,就是把这个董事和他的近近的亲属算成一个整体,这个整体只要在六个月内有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就算。例如,董事甲这个月卖了公司一万股股票,他老婆下个月买了公司八千股股票,再下个月他儿子又卖了公司六千股股票。综合一看,这个整体六个月内有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那就应当认定为短信交易。相当于我们预先就认定他们的买卖行为提前都串通好了。


但是,


如果人家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买卖股票呢?如果赶巧了呢?


再比如,两口子分别是上市公司的两名董事,男主人这个月卖了一万股公司的股票,下个月女主人买了公司八千股的股票,那么,这算不算短线交易呢?他们会不会是自主决策呢?


大家对这个问题如何看待呢?


不清楚现在证监会如何认定?如果哪位有这种案例,欢迎不吝赐教,感激不尽。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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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徐朋基,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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