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羲律师|“气枪打鸟”相关的法律问题

近期笔者接到一份刑事案件的委托,犯罪嫌疑人因为使用气枪在田野中打鸟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家属委托笔者为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辩护,由该起案件引起了我的思考,今天将所思所想写成文字,与大家共同探讨。

可能触犯的法律问题:

案情看起来很简单,但是涉及的罪名可能一点也不简单。

非法买卖枪支罪:通过购买现成的枪支用于“打鸟”,可能触犯此罪。

非法制造枪支罪:通过购买相关枪支的零件,通过自己组装,将枪支零件组装成可以射击的枪支,可能触犯此罪。

非法持有枪支罪:无论是购买还是自己组装制造枪支,枪支长时间非法持有的状态可能触犯此罪。

非法狩猎罪: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珍禽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可能触犯此罪。

气枪是否属于枪:

法律bai上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什么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这一罪行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如何处罚:

一、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1、2、3、6、7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什么是非法狩猎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写在最后: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具体案件中符合哪个条件就适用哪个罪名。非法狩猎罪必须满足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珍禽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达到情节严重。气枪打鸟属于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如果符合犯罪构成还将涉嫌犯罪,所以切莫因为兴趣爱好购买枪支进行“打鸟”,一定要遵纪守法,避免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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