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到海事职业学院参加了个教育部发展中心组织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研讨会,会议更多的研讨了混合所有制办学的一些事儿。
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是近年来喊得很响的一件事儿。前几年,凑热闹,写过一篇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文章,对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前世今生、发展走势谈了一些个人的非主流看法,非常感谢河南教育.职成教版的王主任,刊发了这篇非主流文章。
昨天的会议,开得很好。全国各地开展混合所有制办学探索实践的院校负责同志交流了各自探索的酸甜苦辣,主办方海事学院介绍了混合所有制办学研究的最新成果,见到了一直很崇拜、经常拜读其大作的民办教育研究权威王主任,会后还与有关院校的同志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入探讨,很多关于混合所有制的认识更加清晰。
这个会议,不同于以往参加的会议,参会的大多数单位交流的情况不仅仅是分享成功的经验,更多的是直言不讳,直面问题,直指难点痛点堵点,说出了开展混合所有制办学探索的艰难困苦。
这样的会,比传统的经验介绍会和成果分享会更有利于工作推进。
结合各地院校分享的情况和发展中心领导的点评,梳理一下个人对目前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一些粗浅甚至谬误的认识。
一、混合所有制办学,概念很不清晰
尽管提了很多年,很多院校开展了很多实践和探索,很多政策文件也使用了混合所有制办学这个词语,但目前混合所有制办学法理概念缺失,内涵外延都不清晰。目前所能见到的,多是权威专家的一些解读,甚至是民间的一些理解。
混合是谁和谁混,是不是公私合作就是混,除了主体问题,是否还有体量和比例的问题,都不太明确。
法理概念、官方概念的缺失,是目前混合所有制办学推进迟缓、部分学校实践陷入困境的关键原因。
二、部分院校的混合所有制探索,谈不上混合所有制
虽然混合所有制办学法理概念和官方概念缺失,但即使按专家说法和民间朴素通俗的理解,有些院校开展的混合所有制办学也明显不属于混合所有制的范畴。
有些学校把自己开展的校企合作及其他形式的合作办学说成混合所有制办学,有按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存在障碍、混合所有制办学上级提倡可以突破,拉大旗扯虎皮的主观因素,也有对混合所有制办学认识不清的客观问题。
三、混合所有制与民办学校并不矛盾
有不少同志认为,混合所有制是非公非民的第三类学校。对此,个人有不同认识。
坚持这种观点的同志,或者没有认真研读2016年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近期发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或者理解不深不透,或者主观故意曲解。
不少同志对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的认识,停留在字面上。《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所说的民办学校的两个要件,一是举办者,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二是办学经费,非财政性经费。
按照这个规定,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包括集体单位,自然叶包括公办院校,这些公有制单位,可以作为民办学校的办学主体。即使是公有经费,甚至国有经费,只要是非财政性经费,就可以用来举办民办学校。当然,应该经过上级部门同意和主管部门审批。
这里想说的意思,民办学校未必是私立学校,也很可能是“公”办的,公办单位举办的学校,也很可能是民办学校。
很多国有企业办的学校,原先注册登记的是公办学校,这些年来既没有享受到公办学校的经费支持,也没有享受到公办学校的人员待遇,甚至收费方面还没享受到民办学校的政策,陷入了公不公民不民的尴尬境地,这里面有历史遗留问题,也有当地政府管理没有与时俱进的问题。
这类学校,其实质应该是民办学校。
与民办学校相对的法律概念是公办学校,其名称似乎用国办学校更为确切。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认真对照一下,其实很多所谓的混合所有制学校,应该是属于民办学校范畴的,最多是一种相对特殊的民办学校。
现实实践中,大部分学校层面的混合所有制学校,实际上也是登记为民办学校的。
把混合所有制学校作为独立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第三类学校,理论上不充分,短期内上升为法律层面也不现实,缺乏操作性。
开展类似实践探索的学校,还是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运行运营,更为切合实际。
顺便说一句,通常所说的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都不是法律上的概念,甚至是在某种程度上违犯有关规定的东西。
四、政府支持和办学经费不是一回事
很多人坚持混合所有制办学不是民办学校的理由,除了举办主体中有公有制单位外,还提到政府有支持有投入。这里面的问题,一是政府的土地甚至经费是否以办学主体的身份作为办学投入给予的。按民办教育促进法之规定,政府理应对民办学校发展给予土地供应甚至经费奖补等方面的支持,但不应界定为办学经费办学投入。办学经费投入是办学主体的事,这个投入既是义务,也是责任,还要对以后办学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政府以教育投资公司名义参与办学,办学主体就是教育投资公司,其身份是企业,是民办学校合法的举办主体。
五、学校层面的混合所有制办学可按民办学校登记运营
目前各地实践情况来看,从学校层面整体开展混合制办学探索的学校,大部分是民办学校,或者是国有企业举办名义上的公办学校(实质上的民办学校)。
在目前混合所有制办学名分未定的情况下,不管对外宣称是什么办学,在操作层面还是该注册登记为民办学校为宜(估计目前也只能注册登记为民办学校),至于注册为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各自情况研究确定。
关于民办非营利性学校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非单位还是民办事业单位,个人认为,随着下一步民办单位登记管理办法改革和养老金缴纳办法改革并轨,可能不再是个突出问题。
六、二级单位的混合所有制办学可按校企合作项目办理
目前公办院校开展混合制办学探索,往往采取二级单位与社会资本混合的模式。这类混合所有制办学,面临的突出问题恐怕就是法人资格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就存在诸如项目审批、收费审批、收入支出、税费、薪资、财务账目等有关事宜,相关部门睁一眼闭一眼还好,一旦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管就有很多经不起监管检查的问题。
这种所谓的混合制,其中公的部分就是公办学校,公办院校的有关经费资产存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问题,有些东西,学校有使用权,并无处置权,用于混合,存在谁批准和谁收益的问题。
类似合作,感觉应由上级教育部门和其他部门出台政策,按校企合作项目或者参照中外合作项目运行,比目前按混合制模式运行,更宜操作。
目前来看,解决二级单位混合制办学的法人资格问题,难度较大。
七、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混合所有制办学存在为什么混、和谁混、怎么混的问题。
最为关键问题是为啥混。不同学校有着不同的初衷。有的是为了引进社会资本,解决办学经费不足的问题;有的是为了改革办学体制和运行机制,解决办学活力不足的问题;也有的是为了深化教学改革,解决人才培养与企业脱节问题。初衷不同,各有侧重。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是最正当、最充分的理由,其他经济创收方面的诉求很容易引发学校走偏。
混合所有制办学,说到底,应该是一种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最理想的状态,应该是和用人企业合作,解决人才培养方面的短板和问题。
八、正确理解部门支持力度不够的问题
各位院校负责人在交流办学遭遇时,几乎都异口同声说到了有关管理部门的不理解、不支持的问题。
这里面确实存在个别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缺乏共情同理、工作态度不好的问题,但更多的则是混合所有制改革属于新生事物,很多事项没有操作性的政策依据,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认识等方面的问题。
位置不同,角色不同,职责不同,考虑问题、处理问题的角度不同。换位思考,我们处于管理部门的位置,有些事也只能那样处理。
我们有我们的诉求,他们有他们的原则。
很多同志提到深化改革的问题,甚至有些同志提到了突破制度甚至突破法律的问题。有些同志开玩笑说,不合法,你把法律改一下,不就合法了嘛。
开玩笑可以,最后不要做触碰法律的事儿,尤其是不能要求别人突破制度和法律。
在与有关管理部门汇报工作寻求支持过程中,要多沟通,积极沟通,心平气和地沟通,做好解释工作,最大限度的争取理解支持。
对方因为政策法律限定等因素无法满足我们的预期,也不要抱怨,不要急,在另寻其他解决问题的渠道。
急没有用,抱怨更没用。
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办学体制改革。相对于教学模式改革,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办学体制改革是更高层次的东西,更重要,更关键,难度也更大。
现在来看,混合所有制办学面临着很多瓶颈问题,有些甚至短时间难以实现大的突破。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