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义务帮杜女士接孩子两年多,杜女士却把张女士告上了法庭

张女士帮杜女士无偿接送孩子两年多,却被杜女士告上了法庭。而且两审法院的判决来了个180度的大反转。

张女士是一位全职太太,杜女士是她的邻居。两家的孩子碰巧又在同一个幼儿园上学。杜女士和丈夫工作都很忙,常常加班,所以就经常麻烦张女士帮他们接孩子放学。这一接就是两年多。在这个过程中,张女士都是无偿为杜女士帮忙,没有收过任何报酬。

2019年的一天,意外还是发生了。这一天,杜女士又要加班,就委托张女士帮她接孩子。张女士也像往常一样接到杜女士的女儿小敏后,骑着电动车带着两个孩子回家。

在经过一个路口时,杜女士的女儿小敏不慎从车后座上掉了下去。张女士赶忙把小敏送到了医院,经过检查、处置,杜女士共支付了医药费7700多元。

于是杜女士把张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小敏看病的费用,以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一审法院认为:电动车管理规定只能载一名未成年人。而张女士骑电动车载了两名未成年的孩子,违反了此规定 ,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而杜女士明知张女士这样做有危险,还把孩子委托给张女士,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法院判决张女士承担主要的70%的责任,杜女士承担其余的30%的责任。

张女士对判决结果有异议,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的结果发生了180度的反转。二审法院认为,张女士帮助杜女士接孩子,双方从未谈及过报酬,他们之间的关系符合无偿帮工的关系。

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为他人无偿提供服务的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若出现致人受伤、受损,赔偿责任应该由被帮工人负责。除非帮工人有主观故意意愿和行为或重大过失。

在本案中,张女士骑电动车带着两名未成年儿童行驶,确实违反了电动车管理规定,但她把自己的孩子安置在有安全隐患的脚踏板上,而是把杜女士的女儿小敏安置在电动车的后座位上。她履行了照顾杜女士孩子的义务,孩子从车上掉落实属意外。而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张女士是故意将孩子从车座上掉落或者有重大过失。反过来,杜女士是孩子的监护人,明知道张女士骑电动车带两个孩子违反规定,有危险,仍然把孩子交给张女士带回家。所以这个责任应该由杜妇士来承担。法院驳回了杜女士的诉求,撤销了 一审判决。

就人情上来讲,张女士义务帮杜女士接送孩子两年多,杜女士的女儿发生掉车事件,纯属意外。就算杜女士自己接送孩子也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出现问题之后,只要孩子没有问题就是最好的结果,不应该追究无偿帮忙人的责任,而是应该对张女士的无私付出表现感谢。

再者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这种无偿帮工关系,责任也应该由杜女士承担。所以遇到类似问题,不要慌,要寻求法律的帮助,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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