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系列:骗取小孩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甲见邻居家6岁的小孩乙到自己家玩时,想起乙家早年买过几枚金戒指,便问乙:“你家里有无金戒指?”乙说“有”。甲就叫乙拿来换钱,并不让乙告诉其父母,乙当即允诺。乙背着父母亲将5枚金戒指分三次交给甲,甲也分三次付款70元给乙,比实际市场价格低了5000余元。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张明楷《诈骗犯罪论》中的观点是:甲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根据诈骗罪的基本构造,欺骗行为必须使受骗者陷入或者继续维持(强化)认识错误进而处分财产,故诈骗罪的受骗者必须是具有处分能力的自然人。因为只有具有处分能力的自然人,才可能陷入认识错误。

6岁的小孩儿系法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处分能力,无所谓陷入认识错误和处分财产,不能成为诈骗罪的受骗者。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认定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间接正犯通俗的理解就是行为人利用不具备可罚性的人来具体实施犯罪的情形),乙是甲盗窃罪间接正犯的利用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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