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不要为争夺而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任敏杰  任一英  原创


走好人生每一步

有资料显示, 2001年以来,我国离婚率持续上升。2001年离婚125万对,离婚率为0.98‰。2017年,我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437.4万对,比2016年增长了5.2%;离婚率为3.2‰。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370.4万对,法院判决、调解离婚66.9万对。

有子女的夫妻离婚,就要解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可以在夫妻之间一对一的解决,即使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对孩子的负面影响也相对较低。

孩子的抚养问题,夫妻双方或双方原生家庭中,只要有一个是理智能够战胜情感的人,就可能以协商方式解决抚养问题,如果夫妻双方或双方的原生家庭中,有部分人的理智不能战胜情感,就只能采取诉讼方式去解决问题。

抚养纠纷,是民事案件中的一种,用诉讼方式解决抚养纠纷,当孩子达到一定年龄时,法庭会征求孩子的愿意,让孩子在外人面前,从两个最亲近的人中,选择的一个随其生活,对孩子肯定有一定伤害。

其实,夫妻离婚,不乏争夺孩子抚养权的行为,最高法院公布的四十九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中,就有很多抚养纠纷案例。

有一对夫妻,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有时还大打出手,双方原生家庭的父母及其他亲属,也介入了他们的家庭矛盾,当时,他们的儿子一岁左右。

这时,女方的一个男同事开始关心她,结果是女方陷入了婚外情。

随后,女方提出离婚,条件是男方抚养孩子,女方净身出户,本来他们准备协议离婚,但女方的父母要求女方不能放弃孩子的抚养权。

于是女方就与男方协商,要求抚养孩子,男方认为,女方抚养孩子也可以,男方的父母却反对孩子由女方抚养。

其实,夫妻双方在协商离婚时,女方提出让男方抚养孩子,是出于对男方的憎恨,想让孩子作为男方的拖累,以达到报复男方的目的。

但是,女方的父母却希望抚养外孙,就对女儿说,如果外孙由男方抚养,长大了不仅跟外公外婆没有感情,外孙跟自己的母亲也没有感情,如果我们想看外孙的时候,对方不让我们看,就白帮男方生了一个儿子,因此,你要先把外孙的抚养权争过来,即使你不愿养孩子,我们来养他。

男方的父母也想留下孙子跟自己生活,就对儿子说,孙子必须由你抚养,如果孙子跟女方生活,一是女方的性格不好,孙子可能养成不好的个性;二是女方非常恨你,肯定会给孩子灌输很多对你不利的思想,孙子长大了,就可能不认你;三是让孙子叫别人爸爸,想起就难受;四是孙子跟男方姓,万一女方把孩子的姓改了,那是绝对不能容忍的。

于是,夫妻双方及双方的原生家庭,就展开了一场对孙辈的争夺战,协议离婚已不可能,只能起诉到法院,由于女方本来就不愿意抚养孩子,法院判决孩子由男方抚养。

这对夫妻离婚后,女方很少去探视孩子,抚养费也不支付,男方为此还提起过诉讼,虽然判决女方支付抚养费,女方却拒绝履行义务。

当孩子懂事后,女方不承担抚养义务的行为,男方也告诉了儿子,儿子说:“这个妈,我今后一定不认她”。

由于这个母亲很少探视儿子,又不承担抚养义务,儿子从父母离婚开始,直到成家立业,确实很少与母亲往来,双方的情感也很淡漠。

儿子三十岁左右时,父亲因病去世,母亲就开始联系儿子,母子之间的感情起初并不融洽,经过频繁交往,儿子就原谅了母亲过去不关心自己的行为。

分析这个案例,夫妻离婚时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大致有以下原因。

一是不能接受自己的孩子叫别人爸爸或妈妈,对这个问题有心结;二是为了给对方探视孩子设置障碍,或阻止对方探视孩子,以达到从精神上折磨对方的目的;三是认为孩子跟对方生活,会割断自己与孩子的情感联系;四是孩子的祖辈,要求离婚的夫妻争夺孙辈的抚养权,以留下孙辈跟自己生活;五是为消除对方或对方家庭对孩子的影响,让孩子在思想和情感上不接受对方和对方的家庭;六是对方确实缺乏抚养能力和教育能力,为了孩子的成长而争夺抚养权等。

透过这些原因,夫妻之所以争夺孩子的抚养权,除对方确实缺乏抚养能力和教育能力,又不愿意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的情况外,绝大多数夫妻,实质上是在争夺自己在孩子心中的影响力。

那些盲目争夺自己在孩子心中影响力的夫妻,不是出于对孩子的真正关爱,而是为了满足自私心理。

前面讨论过广义的教育的概念,教育是以影响人的身心发展的一种活动,因此,夫妻离婚时争夺自己在孩子心中影响力的行为,就是为了争夺和把持对孩子的教育权。

因此,准备离婚的夫妻,如果能够认真学习《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的规定,在处理孩子的抚养问题时,会减少很多矛盾和纠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规定中“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这句话的前面,还有一句话是“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这里的具体情况,至少包括:抚养人的健康状况、抚养条件、是否愿意承担扶养义务、是否有虐待行为、是否有劳动能力等。

鉴于此,准备离婚的夫妻,处理孩子的抚养问题时,要把握以下原则。

一、从有利于孩子身体健康出发

夫妻离婚,如果涉及抚养孩子的问题,说明夫妻通常处于青壮年时期,健康状况一般都没问题,但也不能排除夫妻中有人可能身患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为此,夫妻就要根据自己的健康状况,确定谁抚养孩子,对孩子更为有利。

现代医学虽然已经能够治愈很多传染性疾病,由于人与人之间具有个体差异,有些人身患传染性疾病,就可能久治不愈,未成年子女随其生活,就不利于身体健康。

夫妻中的一方,如果身患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不论出于哪种原因希望抚养孩子,都要明智的放弃。

二、从有利于孩子心理健康出发

心理学家认为,心理健康的标准是:充分的安全感;充分了解自己,并对自己的能力作适当的估价;生活的目标切合实际;与现实的环境保持接触;能保持人格的完整与和谐;具有从经验中学习的能力;能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适度的情绪表达与控制;在不违背社会规范的条件下,对个人的基本需要作恰当的满足;在集体要求的前提下,较好地发挥自己的个性。

心理学家给出的标准,就是一个心理健康的人的人格品质,为此,夫妻离婚时,要考察自己的人格品质是优秀还是低劣,因为孩子随自己生活期间,自己的人格品质会对孩子的人格品质产生影响。

夫妻要以此作为判断标准,确定由谁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心理健康。

三、看谁能提供良好的抚养条件

抚养条件其实是一个模糊概念,是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东西,基本内容有:抚养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生活状况、受教育程度等。

以一个社会地位较高、经济状况较好的男方,与一个社会地位相对较低,经济状况相对较差的女方,离婚时谁能提供良好的抚养条件为例,如果男方经常出差,没有时间照看孩子,女方虽然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不如对方,但有时间陪伴孩子,女方的抚养条件就比男方好。

夫妻要客观评价双方的情况,才能为孩子的成长,提供真正良好的抚养条件。

四、看其是否愿意承担抚养义务

虽然绝大多数父母都爱自己的孩子,但也有不愿意承担抚养义务的人,媒体对这方面的报道也很多,甚至有遗弃孩子的父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就明确规定,两岁以下的子女一般情况随母亲生活,但“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可以随父亲生活。

关于变更抚养关系的规定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就应当予以支持。

希望孩子与自己生活的夫妻,要深入思考自己是否真正愿意承担抚养义务。

五、相信血缘关系大于人为影响

那些离婚时争夺孩子抚养权,离婚后改变孩子姓氏,阻碍或不让对方探视孩子的诸多行为,都是为了减少对方及对方家庭对孩子的影响,或者消除对方及对方家庭对孩子的影响。

但是,夫妻在争夺孩子抚养权时,他们并不清楚,自己在抚养孩子时,无论在孩子面前怎样贬损对方,以达到从思想和行为上,消除对方对孩子影响的目的的行为,最终都可能变成徒劳,因为这种影响,永远抵御不了血缘关系这个纽带的威力。

夫妻如果明白,对孩子进行人为影响,抵御不了血缘关系这个纽带,就不会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而患得患失,即使孩子跟自己生活,也不会为消除对方的影响自寻烦恼。

因此,夫妻离婚时要清醒认识到,不要为了争夺抚养权而争夺抚养权,只有做出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选择,自己在孩子心中才会有真正强大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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