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减免税费政策汇总

2020年春节,新冠病毒疫情爆发。因为病毒具有空气传播的特点,一时全国各地纷纷采取封城、隔离措施。从最初的隔离14天,到24天,再到40天;截止3月4日,离1月23日武汉封城已过去42天;各地尚未解封,尚不明确。

但这已经给居民生活、企业经营带来很大的影响;据统计,疫情已经给我国带来数以万亿的经济损失。

面对这场突如其来的公共卫生事件,国家及地方政府及时出台了各类减税降费政策,助力企业度过难关。

下面,就国家层面、北京市出台的政策,对我所服务的企业所适用的政策进行逐一梳理。具体如下:

一、国家层面

1、 2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

主要内容: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说明:

公益性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扣除凭单: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接收函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税总2019年第99号)

2、 2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10号。

内容: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说明:

如何界定哪些人员属于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预计各级政府将对此有具体规定;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对外捐赠,因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确定收入。具体操作上,按照被移动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成本按正常销售确定,捐赠扣除金额按公允价值确定

3、 2月18日:国务院。

内容:

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企业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同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说明:

企业所属行业为其他,按规定从业人员300以内为中小微企业;

个体工商户参照

4、 2月21日:医保发〔2020〕6号。

内容:

自2020年2月起,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5、 2月29日:国税总局。

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北京

1、 2020年2月3日:京政办发〔2020〕5号

内容:

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源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给予每人每天300元补助,对参与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每人每天200元补助。

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

2、 2020年2月5日:京政办发〔2020〕7号

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占道费;

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2月份租金50%的减免。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由市区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贴;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20%(不含)以内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30%的补贴;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增长2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

对于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根据岗位需要组织职工(含待岗人员)参加符合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国家和地方出台的政策远比列举的要多,比如疫情的免费治疗、抗疫企业的减免税费政策等等;充分彰显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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