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假路费财税处理

探亲假路费的会计处理:

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谁受益,谁负担”,按受益对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探亲假路费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探亲假路费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处理

企业给员工(外籍员工除外)报销的探亲路费,属于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所得,应当按照实际报销的费用并入报销当月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中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无论现金支付还是实报实销都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建议纳入工资薪金制度随工资一起发放】

外籍个人探亲费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四条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第一条规定: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探亲假的相关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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