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管| 新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的一些看点

距2006年发布了第一版健康管理办法已十一个年头,保险市场、客户需求,监管环境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那么第二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应时而生,对于第二版征求意见稿内容,以个人观点和大家一起看看这次调整后的几个看点,大家一起来讨论。

第二条本条对医疗保险重新定义了,增加了“康复”,把原来医疗保险没有明确是否为责任的明确了,免责条款应该要调整了吧。

同时增加了医疗意外保险的定义界定,把医责险和医疗意外更明确。

第三条增加了健康保险的社会功能定位,凸显“保险姓保”意义,也是让这个产品能更加具有社会价值。

第四条明确了护理保险保险期间不得低于5年,提倡保险经营机构提供长期的保险保障服务。

第八条 经营主体增加了养老保险公司。

第九条第六点明确了配备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让专业健康保险的服务必须专业人士干,不要给客户提供不专业的服务。

第十五条犹豫期调整为不得低于15天。延长了客户的认知考虑时间,降低误导纠纷。

第十六条对于费率浮动明确了比例范围,即百分之三十,让机构没有太多空间。

保险公司不得基于被保险人除家族遗传病史之外的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等进行费率浮动。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第三十四条经过审批或者备案的健康保险产品,除法定理由外,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提供。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强制搭配其他产品销售。对目前很多公司的搭售行为就是一个致命回应。

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不得委托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销售健康保险产品。

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非法搜集、获取被保险人除家族病史之外的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也不得要求投保人提供。

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家族病史之外的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作为核保条件。

第五十二条保险公司可以将健康保险产品与健康管理服务相结合,提供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提供疾病预防、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养生保健等服务,降低健康风险,减少疾病损失。契合健康中国2030融入了健康管理的内容,让保险不单纯赔付,还倡导帮助客户维护健康。

第五十三条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的,有关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可以在保险合同条款中列明,也可以另行签订健康管理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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