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发言权”

关于LGBT,虽然我不能理解他们的思想,但是我尊重他们的选择,毕竟这是他们作为一个人最起码该有的配置,即自由的思想。外界唾骂他们也好,赞美也罢,我不做声。因为我不了解,或者说我的了解止于表面,总之,我并不能够抓住其核心。我为我不是那少数部分的专家表示悲哀,但同时履行我作为一名“不了解者”应当遵守的义务。不了解,就没有发言权。我们说“解铃还须系铃人”,任何问题的解决,总离不开对于这一事物正确的理解。一味靠歪打正着而获得成功总归不切实际。遗憾的是,我们中的大多数,都没有发言权。这可能是一种悲哀,但也是一种正常现象。我们是人,不是一堆没有思想的神经元,我们会为了自己的荣誉而自豪,相对应的,也会因为自己曾经做过的错事而害臊。这看上去似乎是正确的,其实不然,人类学家汉娜阿伦特曾提出一种叫“平庸之恶”的概念,是说,当你发现身边的人都和你做一样的事情的时候,即使这件事情是错误的,你也不会为自己的行为而自责。可是,当自己的行为与众不同呢?答案不言而喻。尤其是在中国这种群体文明高度发达的国家,似乎,与众不同就是在犯罪。这应该是LGBT人群的心理,是他们的难言之隐,我们无权过问,也无权在背后臆测他们的心理,或者是对他们进行人身攻击。你不必佯装高尚,通过贬低别人来衬托自己的“正常”,来提高自己的身价。就好像你不必在一位美女的背后指责她经过整容之后多么不自然的脸蛋,来侧面显示出自己不够靓丽却自然无比的面容,表现自己的真实。如果不整容就是真实,那是对真实这一词语的偏见,因为你降低了这个词语的使用门槛。真正的真实,不应当与面容挂钩,有的时候,我甚至觉得那些选择去整容的女孩子是真的很真实,她们勇敢的承认自己的不完美并且积极地采取措施去应对,她们正视流言蜚语,大大方方的告诉所有人她们对于美丽的追求,这是她们应当有的权利,你不应当应为别人做了一次手术而瞧不起她们,只是手术的部位有些特殊。如果她们不应该获得谅解,如果她们不真实,那我们平时在朋友圈里那些加了滤镜磨过皮美过白的照片岂不是更不真实?这都是人类虚荣心的产物。我不否认虚荣心,也绝不否认我有这种东西,甚至说我并不害怕自己有那种东西,我只是希望自己身上的虚荣心不要多的过分。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有它存在的价值,如果没有虚荣心,我们怎么会为了一件事情去努力,甚至是说,我们不会谈荣耻。想起萧伯纳的《匹克梅梁》中有一段特别精彩的对话:

希金斯:杜特立尔,你是傻瓜还是坏蛋?

杜特立尔:两样都有点。但凡人都是两样有一点。

我敬佩这种承认的勇气,毕竟我没有。那我也不敢在这里对杜特立尔这个人妄加评判。这里是聊得偏了,我们再回到原来的问题上面。隐瞒,并不等同于欺骗,或者是默认群体文化中公认的“罪行”。每个人都有最起码的隐私权,我们去捍卫自己的权利,这并不是一件难以启齿的事情,相反的,我认为这些“异行者”为自己的权利而大声辩解的姿态才是真正的可爱又可敬。这是一个法治的国家赋予我们的意义,这也是法制的意义所在:他是它使牙不尖嘴不利的渺小的个人的权益得到最基本的保障。而当所谓"法制"已经成为一个巨大的、僵硬的方格子,把每一个血肉做成的"人"锁在一方方小格子里的时候,这个法是不是违背了当初之所以有它的本意?当一个警察要老百姓让恶人打伤了再去报案的时候,人是不是已经"文明"得糊涂,忘了"文明"究竟是为了什么?

这里说的太严肃,其实我原本只是想说一些小问题。关于我个人的交友问题,我有我自己的看法,没必要上升到国家大事的层面,值得变成某些人茶余饭后的论题,我自有我自己已经初步形成的一套价值体系,在不了解的情况下,对别人的事情妄加揣测都是不礼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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