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训与惩罚

关于作者福柯

他在巴黎高等师范学院学习的过程并不是很愉快,患有严重的抑郁症,但是以此为机会,他有机会接触一位心理学家,对心理学也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所以福柯不仅接受了哲学的教育,还得到了心理学的教育。后期他对精神分析和心理学进行了系统的学习。

《规训与惩罚》应该是福柯社会学观点的体现。

文中一开始给出18世纪中旬的惩罚方式(公开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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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后,列昂·福歇制定了“巴黎少年犯监管所”规章,是一份作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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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1年,这种残酷的暴行首次在法国被废除,到了18世纪末-19世纪初,人们逐渐意识到这种惩罚方式相当野蛮,其实早在1765年,贝卡利亚就指出:极其恐怖的谋杀被人们不动声色地、若无其事的重演着。

我的理解就是

犯人本身有罪,群众来到广场,想起犯人所犯的罪行,起初的感受应该是厌恶甚至觉得可恨,可是当惩罚行为进行时,凶残的惩罚方式是由法官定下的,残忍的每一道酷刑是由刽子手进行的,在执行的瞬过程中,群众们很有可能会从开始的气愤,到最后对犯人产生了怜悯,犯人变成了群众们怜悯的对象,本应该位于正位的法官和刽子手成为了这场凶案的罪魁祸首。只要是在场的群众,无不例外都成了凶案的参与者。

当人们意识到这个问题的时候,法官也明白自己制定惩罚的目的是为了使人改邪归正。公开处决逐渐被抵触,渐渐消失,文中提到:消失不仅标志着这种场面(公开处决)的衰落,而且标志着对肉体控制的放松。虽然对肉体的控制放松,但是新的惩罚方式又出现。福柯认为“人道”主义的惩罚方式,不过是惩罚运作对象的置换。这是一个新的原则马布利·明这么总结:如果由我来施加惩罚的话,惩罚应该打击灵魂而非肉体。(Mably,326)

其实这句段话我不是特别理解,但是关于对灵魂的打击,我简单读了后面的文章后有些自己的想法,首先我们的校园其实是一个密闭的场所,教师像这个产所中的看守人,我记得小时候家里老人说什么什么上小学以前先上个托儿所,他们应该指的就是幼儿园,从这个名称的变化也可以看出来机构还是之前的机构,但是它的职能从之前的保育中加入了教育。学校的开设是以教育为目的,但是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监狱有什么不同?可以看出来,应该是学习的时间大于了劳动的时间,起床睡觉的时间更自由了,在时间安排上来看觉得整体看上去差不了太多,真正的不同应该是每个时间段看守人的职能和学校中的“看守人”教师职能的不同,学生与老师的关系与犯人与看守人的关系不同。那我们作为教师,是不是福柯笔下的“一个新角色戴着面具登上舞台”?这是我思考的点。还有就是正是因为教师在学校生活中,与学生的相处时间很多的可能是大于父母,教师的行为、情绪对学生的影响也是巨大的,教师的冷暴力行为对学生其肉体实并没有直接的伤害,但这可能无形中是对学生灵魂的伤害。

后续无厘头感想

文章第一部分有两处“合理化”一是十八世纪中期,说犯人有罪,对犯人惩罚的合理化;二是十九世纪中期,在评判罪行中掺入了其他的评估、诊断、预测、矫正性裁决,说犯人有罪,但是客观因素是犯人精神存在疾病导致犯罪的合理化。但是这个合理化显然不合理,比如第二个合理化,他会判定为一个疯子疯的越厉害,罪行就越轻。那如果是这样,他是不是需要进精神病院,那精神病院和监狱的区别在哪里?我感觉这也像一个软件的制作过程,中间一直在调试,目的是为了让它的功能真正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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