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票据法》的相关内容
《票据法》中没有贴现的相关具体规定,贴现票据种类单一,现有法律法规中对贴现的法律性质界定混乱,以及贴现条件规定不一致等,是导致贴现业务出现诸多问题的重要原因。但是,票据贴现(实践中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这一传统的票据融资方式已经无法满足市场主体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而《票据法》又禁止融资性票据产品,这是导致贴现业务中虚构交易背景、票据一级市场掮客盛行,以及民间承兑汇票融资市场不断扩大等问题的根源所在。
要保证贴现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票据融资功能,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特别是支持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就必须完善现有的承兑汇票贴现法律法规与制度,既要对现有的贴现立法进行修改完善,也要探寻融资性票据在风险可控条件下的合法化发展途径,为其市场应用提供法律与制度保障,从而从根本上解决贴现业务中的问题。
二、完善票据贴现相关立法规定
贴现业务在发展实践中反映出来的诸多问题,实际上也反映出现有立法明显滞后于市场发展,因此迫切需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票据业务操作规范,使票据业务发展和机构经营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为此,应该在以下两个方面采取行动:
一方面,在立法上需要明确贴现的法律地位。作为调整票据法律关系的基本法,《票据法》中对贴现没有做出任何规定,使立法和理论中对贴现的法律性质长期存在争议,并导致市场实践中对票据贴现的法律性质不甚明了,这不利于票据贴现申请人和贴现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划分,并在票据贴现业务创新方面形成障碍。
因此,应尽快补充修订《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在《票据法》中对贴现的法律性质进行正确界定,确立贴现的合法地位。只有在《票据法》中明确了贴现的法律地位,才能对相关规章中贴现主体、贴现条件等细节方面的规定起到指引作用,形成上下一体、统一规范的票据贴现法律制度。
另一方面,在立法上还应当统一贴现业务规范。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中都有贴现的相关规定,对贴现业务的经营主体、申请人资格、业务办理条件等细节做出了较具体的规定,是实务中业务操作的主要法规依据。但是,各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并不一致,这种法律规范上的不一致性使银行在实务操作中容易按照各自的理解各行其是,从而影响贴现业务发展,同时,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
因此,为了使贴现业务具有统一的法律规范指导,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制定专门的业务规范细则,对贴现主体、贴现条件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形成开展贴现业务的统一法律标准。
三、分类审查票据真实交易背景问题
在票据发展实践中,监管机构对票据真实交易背景的审查,在很大程度上是监管机构控制信贷规模,防范信贷风险的需要,同时也是央行控制信用扩张的重要手段,以避免银行承兑汇票成为企业绕开银行正常信用审核,导致融资规模无序扩大的途径和手段。
然而,尽管有明确的法规限制,在市场实践中,却出现了大量虚构交易背景的票据贴现,甚至在市场高涨时期,还催生出一个庞大的以虚构交易背景为生的票据掮客行业。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张票据业务,或无力进行深入审查,或故意放松审查标准,甚或通过外包给承兑汇票掮客的方式,帮助客户“包办”贴现业务所要求的相关资料和手续,导致违规操作现象屡禁不止、愈演愈烈。
市场实践证明,银行作为商业运营机构,发展票据业务是其拓展客户和保持客户黏性的基础性金融产品,要求银行进行严格交易背景审查并不能有效保证贴现票据交易背景的真实性,也无法有效防范信贷扩张的风险。因为商业银行既无动力,也无充分的条件保证交易背景的完全真实合法。这类法规规定不仅使银行承担了不应由其完全具体负担的职责,各个分支机构和人员素质的差异,也大大加重了银行负担。对整个票据市场发展而言,这也限制了票据更加有效地流通使用,难以发挥其在商事关系中应起的作用。
由银行承担真实交易背景的审查义务与责任,不仅加大了银行业务经营的成本,影响业务办理效率,也使银行承担了超出其能力的过多法律风险,妨碍票据贴现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屡禁不止的虚假交易背景票据反映了立法初衷与市场实践之间的差距。因此,防范银行信贷扩张风险,应当从源头上着手,在票据签发时对出票人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以保障票据资金的最终清偿,而不应在票据流通过程中通过多加限制来进行事后控制。
更重要的是,进入票交所新时代,票据的交易模式和操作方式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票据向标准化短期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演化的过程中,应该探索有序放开交易背景审查的要求,也可以考虑对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与融资性票据分类管理,对没有交易背景的融资性票据在发行、流转和资金运行上进行更多管理,提出更多的限制性措施。总体而言,票据市场发展宜疏不宜堵,宜分类施策管理不宜一刀切管控。唯有如此,才能在既促进票据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所需的同时,又有效管控票据风险,守住风险底线,确保票据市场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四、适时探索推出融资性票据问题
为了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5月23日颁布了《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发行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是企业筹措短期(1年以内)资金的一种直接融资方式。短期融资券推出后迅速成为优质企业的重要融资工具之一。
但是,由于短期融资券审批极为严格,准入门槛很高,并未成为绝大多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有效融资工具。短期融资券的实质是企业凭自身信誉发行的无担保的商业本票,只不过为了规避法律的限制在名称上做了改变。短期融资券的成功推行表明,融资性票据的使用已经具备了市场条件,也顺应了企业融资需求。因此,在上海票交所已经成立,票据进行场内交易的背景下,可以对《票据法》中关于融资性的规定进行修订,增加非金融企业发行融资性票据的相关规定,并对发行主体的信用等级、累积存续发行量等进行更详细的限定。
融资性票据一般通过承销机构公开发行,其发行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出票人在出票时无法确知具体的收款人,无法签发以特定人为收款人的记名票据,出票人只能采取无记名票据形式签发融资性票据。这种无记名的融资性票据在转让时最好采取交付方式,才能使票据流通便利可行。但《票据法》中不承认无记名票据,也不能通过交付方式转让承兑汇票,这就在技术上限制了融资性票据的发展。要使融资性票据在操作上可行就必须对现有的票据发行和转让制度进行适当修改,允许发行无记名票据以及用交付方式转让票据。
随着票据融资作用的日益突显,发展融资性票据的必要性也日渐增强。票交所的成立,解决了融资性票据的发行数量多、发行对象不确定,以及交易更活跃的问题,发展融资性票据的市场基础条件也已具备,市场只欠制度变革的东风。
五、加快修正票据资本占用规则
自2015年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简称《商业银行法》)开始施行,该法调整和放松了银行贷存比不得超过75%的硬性规定,将贷存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调整为流动性监管指标,这对票据业务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随着强监管期的到来,为规避信贷规模控制而进行的“消规模”式创新迅速萎缩。
但是,在监管机构的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中,这一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因此,为促进票据市场发展与流通,降低票据融资成本,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将信贷规模占用行只限定为承兑行。票据直贴后,贴现行通知承兑行,承兑行直接将票据的风险敞口纳入本银行的信贷规模,同时不计入贴现行的信贷规模。因为对于承兑行来说,其所承兑的票据应属于刚性兑付,纳入资产负债的表内资产,此时若再纳入表外或有负债统计,无法准确反应这项业务的风险实质。但是,后期的银行间市场转贴现交易,应属于资金性业务,已与债券的买卖核算类似,不应纳入买入行的信贷规模管理之中,而只计入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科目即可。
二是应该修改《贷款通则》第九条:“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人民银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贷款通则》的规章进行完善,明确承兑行、贴现行与转贴现行的贷款属性问题,将转贴现从贷款类金融资产中剔除,否则,也是违背交易实质的。在由央行牵头发布的资产管理新规文件中,由于未能将票据贴现从贷款类信贷资产中剔除,各家商业银行不能再将转贴现票据资产转化为资产管理产品,在信贷规模紧张的环境下,票据的流转出口被堵住,直接导致票据承兑和贴现利率的立即上升,加大企业的融资成本。在融资难、融资贵的大背景下,票据二级市场流转不畅直接伤害了更加依赖票据融资的中小微企业。三是修改风险资产计量规则,或适当降低票据转贴现业务占用的风险资产权重。例如,可以将风险资产权重从25%降低至5%~10%,可以修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将票据资产单独列出,降低风险权重。这样可以大大降低票据资产流转中的资本成本,有利于活跃市场交易,增加流动性,从而促进一级市场的扩展与繁荣,有利于满足实体企业的融资需求。
六、加强监管的日常协调
在不同监管机构层面,需要强化贴近市场实际的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央行规则制定权与主要监管机构执行尺度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推进票据市场监管规则的及时修订完善。特别是结合票据市场创新发展实际和未来趋势,消除不同部门法规制定与实施中的抵触和矛盾现象,以及尺度不一等问题,使票据市场在更完善、合理的监管制度框架和监管协作机制下健康发展。
同时,笔者还建议,根据承兑业务、贴现和转贴现业务的不同属性,建立相应的具体监管规则,分别把承兑和贴现纳入社会信用规模和独立的承兑汇票融资规模予以监管,摆脱现有票据融资规模归属信贷规模的范畴。同时,根据转贴现资金化运作的突出特征,将转贴现(回购)作为金融机构资金业务进行监管制度设计,从而规范票据承兑、贴现和转贴现业务的不同监管政策要求。
七、强化金融监管顶层协调
金稳委的成立,以及银监会与保监会合并为银保监会,标志着中国新监管框架的变革与创新。中央对金稳委的定位体现了加强统一监管的整体思路,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规则制定中地位的提高,表明更加协调的集中统一监管得到提升,这有助于堵住监管漏洞,填补监管空白区,提高监管质量和有效性。
按照国家金融监管领域顶层设计安排,金稳委的工作重心是通过“统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协调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相关事项,统筹协调金融监管重大事项,协调金融政策与相关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以此来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金稳委在新监管体系中处于中心地位,统筹、稳定、改革、发展是其基本职能。
在新监管体系下,央行负责宏观审慎管理,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负责微观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金稳委是指导央行与银保监会和证监会的领导组织与协调机构。这样一来,有分工、有协作,金融监管的盲区和重叠区将由金稳委统筹协调。在风险叠加和结构转型的当下,金融稳定、防范风险是首要任务,在稳定的基础上求发展,以推进金融业改革与发展稳中求进。
以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根本途径在于打通金融与实体经济之间的隔离墙,使金融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金稳委的协调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外部监管与金融机构内部监管的协调、国内与国外的协调,以及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
央行的监管职能也在加强,主要体现在构建宏观审慎管理体系,从宏观、逆周期和跨市场的角度加强监测、评估和调节。近几年,央行一方面积极稳妥推动货币政策框架从数量型调控为主向价格型调控为主逐步转型,创新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基本稳定,不断增强利率调控和传导能力,平衡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管理;另一方面逐步建立和完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
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则将更加注重微观审慎监管,包括对金融机构的功能监管、行为监管和竞争监管,关注的是金融机构的行为,注重对消费者的保护,强调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同时还要维护市场公平的竞争环境,不以机构类型的差异而设置业务准入门槛。
以金稳委的成立为开端,中国将步入由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为主导、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全方位监管的新时代。票据市场作为连接实体经济与货币市场的最佳途径,在票交所成立后票据交易转变为场内交易的背景下,必将在金融监管得到加强与协调的政策环境下,取得新的发展机遇,迎来新的更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