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讲堂(第18讲)公交坠江后“车闹”仍不断?

    重庆万州的公交车坠江事故已过去了20多天,一出悲剧本应引起人们的警醒,但令人心痛的是,近期又发生了近20起乘客大闹公交车的事件。将公共安全当做儿戏,这些“车闹”为何如此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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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妄为,多起“车闹”事件再现

  近日,在广西南宁,由于公交车站点临时取消停靠,一男子与司机发生冲突。一怒之下,他不但暴力踹向刷卡机,更举起灭火器,恐吓司机。

    而在吉林珲乌高速,一男子因吸烟遭到司机制止,心怀不满,突然走到司机身旁,用力对其面部抡了一拳,致使大巴车失控,撞上隧道墙壁。

乘客:怎么的,有刀吗,有刀吗?

司机:下车吧下车吧。

乘客郑某:你捅我吧,你捅我吧。!

 司机孙某:你们都看着点车。

“车闹”频发,不少已升级为刑事案件

    公交车“车闹”频发,其中不少已升级为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19日发布的大数据显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公交车司乘冲突刑事案件共计223件。从纠纷起因来看,多为车费、上下车地点等小事,合计占比近6成。

  大数据显示,公交车司乘冲突刑事案件中,88.79%的案件发生在运营过程中,54.51%的案件发生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在公交车行驶中司乘冲突刑事案件部分,46.40%的案件公交车司机主动采取了“紧急停车”措施应对冲突。

    此外,公交车行驶中的司乘冲突刑事案件,乘客各类举动及占比分别为:攻击司(54.72%),抢夺大数据还显示,面对纠纷,约三成案件的司机选择了避让,仅约一成案件有其他乘客出面制止司乘冲突的情形。超五成案件出现车辆撞击其它车辆、行人、道旁物体或剧烈摇晃等危险情况,仅20%的案件未造成重大不良后果。

“车闹”入刑,一男子获刑3年

      最高法的大数据显示,公交车司乘冲突引发的刑事案件中,超九成的判决为有期徒刑,超八成被告人刑期在一年至五年。

    近日,在海南三亚,一名男子就因脚踹正在开车的司机致车辆撞墙,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林木说法]

    分析重庆公交车事件,首先那个乘客是高速行驶的公共车上动手打司机,她是对自己这种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应该是能够知道的,所以这个乘客按照刑法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个定性应该没什么问题。

    另外对那个司机,我认为应该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我倾向于他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因为中间司机也有一些避免危害结果出现的操作过程,只不过由于在这种应急状态下,他操作失误了,所以这种情况可能是司机过于自信的过失。”


有网友问,司机在被乘客袭击后进行反击的行为能属于正当防卫吗?专家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

      “作为司机来说也有这方面的判例,就司机被乘客打了以后,他跳起来跟那个袭击他的人对打,最后导致车子发生的事故,造成他人死伤的这种情况,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

      双方的行为性质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因为驾驶这个客车上面有众多的乘客,另外在公路上也是涉及到其他汽车运输的安全,所以发生这样的情况的话,那是非常危险的。因此,认为双方的行为性质都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这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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