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的圣言中的律法与福音

从一开始,宗教改革时期的教会就将作为恩典媒介的神的圣言区分为两部分,也就是律法和福音。我们不应当将这种区分理解为新旧约圣经之间的区分,而应当视为同时适用于新旧约圣经的区分。旧约圣经中有律法和福音,新约圣经中也有律法和福音。律法包含了圣经中一切以命令或禁令的形式启示出来的神的旨意;而福音则包括了一切关乎和好的工作,以及关于神在基督耶稣里寻找并救赎罪人之爱的宣告—无论是在旧约圣经中,还是在新约圣经中。在恩典的经世中,这两部分有它们各自的功用。律法试图唤起人心中对罪的痛悔,而福音则致力于唤醒在耶稣基督里使人得救的信心。律法的工作在某种意义上是对福音工作的预备。律法加深罪的意识,因此使罪人察觉到救赎的必要性。两者都服务于同样的目的,而且是恩典媒介必不可或缺的两个部分。人们并非总是充分地认识到这项真理。律法的定罪层面有时候被过分强调,忽略了律法本身是恩典媒介的一部分。从马吉安的时代以来,就有一些人只看到律法和福音之间的对比,并且假设律法和福音是互相排斥的。他们的观点部分是基于保罗对彼得的责备(加二11~14),部分是因为保罗偶尔在律法和福音之间作出清楚的划分,并明显将两者视为对立的(林后三6~11;加三2~3、10~14;另参:约一17)。他们忽略了一项事实,即保罗也说过,律法是训蒙的师傅,为要引人到基督那里(加三24),而且希伯来书并没有将律法描绘为和福音之间存在一种对立的关系,相反,是将律法描述为福音的预备状态和不完全的状态。

一些古老改革宗神学家将律法和福音描述为绝对对立的。他们认为律法是圣经中一切命令和要求的体现,而福音不包含任何要求,仅仅是无条件的应许,因此福音将一切要求排除在外。这有一部分是由于圣经有时候会将福音和律法相对比,一部分是与亚米念主义论战的结果。亚米念主义的观点使救恩取决于信心和对福音的顺服,将它们视为人的行为,这使得改革宗神学家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说恩典之约并没有向人作出任何的要求,没有规定任何的责任,也不要求或吩咐任何事物,甚至不要求人对上主的信心、信靠和盼望,等等,而是仅仅向人传达神将要为人作什么的应许。然而,其他人正确地主张,甚至连摩西的律法也不缺乏应许,而福音也包含了某些要求。他们清楚地看到,当人被引入恩典之约时,人不是完全被动的,而是蒙召要主动地接受圣约和圣约的一切特权,尽管是神在人心里动工,赐给人满足这些要求的能力。人所支取的应许,必然会将一些责任强加在人身上,而在这些责任中,包括人有顺服神的律法作为生命原则的义务,也带着神的保证,即神会在人里面做工,使他们“立志行事”(编按:腓二13)。在我们这个时代,立场前后一致的时代主义者,仍然将律法和福音描述为绝对对立的。他们认为,以色列在先前的时代是在律法之下,但是目前这个时代的教会则在福音之下,因此完全不受律法的捆绑。这意味着,如今福音是得救的唯一途径,而律法则不再是得救的途径。教会的成员没有必要关注律法的要求,因为基督已经为他们满足了律法的一切要求。他们似乎忘记了,尽管基督为人担当了律法的咒诅,也满足了律法作为行为之约的条件的要求,但是基督并没有为他们履行作为生命法则的律法,这是由于人被造就必须遵行这律法,不在任何圣约的安排之内。

——伯克富著,随真译,《伯克富系统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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