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备案,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存在哪些不予登记的情形?

私募管理人不予登记情形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存在哪些不予登记的情形?

  据《Z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J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及相关自律规则,申请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不予办理登记:

  一、申请机构违反《证券投资基J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金行为的。

  二、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三、申请机构兼营民间借D、民间R资、业务、小额L财、小额J贷、P2P/P2B、Z筹、B理、担B、房地产开发、平台等《私募基J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规定的与私募基J业务相冲突业务的。

  四、申请机构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申请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Z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六、Z监会和Z券投资基J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d.私募JJ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JJ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任职相关决议及劳动合同。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JJ管理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

  从事非私募证Q投ZJJ业务的各类私募JJ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JJ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JJ从业资格。各类私募JJ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Z业务。(二)【资格认定】根据《私募JJ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

  注:1.新《基J法》于2013年6月1日施行,新《基J法》实施后存在募集及运作行为的私募证Q基J应符合新《基J法》规定。2.《私募投Z基J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于2014年8月21日发布,《私募投Z基J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存在募集及运作行为的私募证Q、股权、创投基J及其他类私募基J应符合《私募投Z基J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私募基J管理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一定要有私募相关工作经验吗?根据新规要求,私募证Q类管理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不具备3年以上金Z行业或等方面工作经历的。申请机构应提供材料说明实际控制人如何履行职责。对于私募股权类管理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不具备3年以上金Z行业、或拟投领域相关产业、科研等方面工作经历的。

  高管人员通过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JJ从业资格,仅适用于私募股权投ZJJ管理人(含创业投ZJJ管理人)。(三)【竞业禁止】私募JJ管理人的从业人员、出资人应当遵守竞业禁止原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不应当同时从事与私募业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四)【高管任职要求】根据《私募JJ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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