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

2019年8月20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201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医保发〔2019〕46号)。本目录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www.nhsa.gov.cn/art/2019/8/20/art_37_1666.html (最后一次访问时间:2019年1月6日)

《目录》中包括西药1279个、中成药1316个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48个(西药43个、中成药5个),共计2643个。中药饮品892个,不得纳入基金支付的中药饮片?个。

西药、中成药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分甲、乙类管理。西药甲类398个、中成药甲类242,其余西药、中成药以及协议期内谈判药物均为乙类。

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共6个。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共4个。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药品分类上,西药依据ATC分类方法进行分类;中成药根据功能主治进行分类;中药饮片按中文笔画顺序分类。具有多种治疗用途的药品,按其主要治疗用途进行分类。临床医师选择药品时,不受分类的限制。

西药、中成药、谈判品种按药品品种进行编号。一个品种只有一个编号,在其他地方出现时,以★(品种编号)形式标注。编号次序无特别含义。

除在“备注”栏中标有♢菱形符号的品种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且不包括盐基、酸根和剂型。剂型在单独一栏中注明。中成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加剂型的形式。在甲乙类、给药途径、备注相同的情况下,同一通用名的不同剂型为并列关系,先后顺序无特别含义。

西药剂型以《中国药典》中“制剂通则”部分的相应部分为基础,剂型合并归类。未归类的剂型以《目录》中标示的为准。(剂型另见)

除谈判药品外,《目录》中的品种不区分商品名、规格、生产厂家。只要其通用名中的主要化学成分、剂型与《目录》中的名称和剂型一致,均属于《目录》中的品种。通用名中包含罗马数字的品种单独列出。

“备注”栏中标有♢菱形符号的品种,是组成和适应症相似的一类药品的统称。(具体内种另见)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由医生开具处方或住院医嘱《目录》中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自行购买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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