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与财富传承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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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编”重申了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完善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及遗赠等。

①如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
②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③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

变化1:遗产范围扩大

原先继承法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7类可以作为遗产的财产类型;最新的民法典继承编直接将遗产定义为“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具有更强的包容性。

也就是说,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网络账户、网店、公众号等均都可以做为遗产,留给后人。

此外,将遗产通过概括的方式定义为“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能最大程度地保障个人生前取得的财富得以传承。

变化2:继承人放弃继承必须书面表示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需要明示,但是对于如何明示放弃并无规定。因此一直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继承人通过何种途径向何人表示放弃继承,并没有有效的判断标准,所以也会出现原本已经口头表示放弃继承后又反悔的情况。

民法典继承编明确了继承人放弃继承必须“书面”表示,用白纸黑字明确记载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将有助于减少继承纠纷,促进家庭和睦。

变化3:新增两种遗嘱法定形式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电子设备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打印或录像的方式来订立遗嘱。民法典继承编将法定遗嘱形式由原来的5种变更为6种,特别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并对两种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予以了明确规定。

以打印遗嘱为例,由于《继承法》尚未规定,审判实践中一般按照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予以审查。以代书遗嘱形式审查,往往因遗嘱不符合形式要件导致无效,使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难以实现。

此次民法典继承编新增两种遗嘱法定形式,不仅紧跟时代潮流,同时也符合现今民众的行为习惯,大大提高个人立遗嘱的便利性和有效性。

以上就是《民法典》6大继承关键词,可以看出民法典在保障个人财产传承上与时俱进,对被继承人的个人意志予以更充分的尊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继承编》

❶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❷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❹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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