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世间》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上次刷的剧还是十年前的《甄嬛传》,最近却被热播剧《人世间》触动。看热闹的同时,思考了几个剧中的法律问题。

1、周秉昆被假房东欺骗买的房产,是否应当返还给真房主?

剧中周秉昆购买一套房屋,向假房东支付了1700元房款,售房协议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多年后,真正的房东从国外归来,向周秉昆索要房产,周秉昆到房产管理部门理论遭拒,未能保住房产搬回老房。

这是民法中物权最重要的一个法律理论,即无权处分、善意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具体到剧情,如果周秉昆签订买卖合同时,对假房东的无权处分并不知情,尽到基本审慎义务仍有理由相信假房东就是真房东,并向其支付了合理的房款,不是过分低于市场价值,且在房产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则周秉昆可以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权,不必从房屋中搬出。而对于真正的房主而言,请求权基础则是债权,可以向假房主主张损害赔偿。所以当看到此段剧情时,心生一丝无奈。


2、骆士斌是否可以要回周楠的抚养权?

剧中骆士斌想要从郑娟身边要回周楠的抚养权,但是双方并没有走司法程序。暂且不考虑周楠的年龄是否还涉及到抚养权的问题,骆士斌是否可以要回抚养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如有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可能可以作为优先考虑的因素之一。在抚养权纠纷案件的实务处理中,双方经济能力、子女的成长经历、抚养教育等都是影响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因素。

具体到剧情,骆士斌追回抚养权的可能性极小,除非有证据证明郑娟存在重大故意过错等情形。

3、骆士斌的遗产应当由谁继承?

剧中骆士宾生前留有一份遗嘱,由其子周楠出任公司董事长,但在此之前名下全部公司股权暂时由其下属彭心生代持,直至周楠接任公司董事长。但是周楠作为遗嘱继承人,已于骆士宾死亡前意外身亡,骆士斌的配偶曾姗“胁迫”郑娟将骆士斌全部股权转移到自己名下,才肯谅解周秉昆过失致人死亡。

第一个问题是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去世,遗嘱是否还有效?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人(郑娟)是否可以代位继承遗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所以在遗嘱有效的情形下,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嘱处分的遗产应当按照遗嘱人的法定继承分配,而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即虽然周楠先于骆士斌死亡,遗嘱所处分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但是周楠也是骆士斌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也就是如果周楠有子女,其子女可以代位继承骆士斌的遗产。但是周楠无子女,并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代位继承只适用于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郑娟是周楠的母亲,并不适用代位继承。其次,代位继承仅限于法定继承,不适用遗嘱继承。

另外一个重要问题,骆士斌的遗嘱是否无权处分了其配偶曾姗的夫妻共有部分?剧中有一句台词,说是骆士斌的全部股权都在与曾姗结婚前持有,所以与曾姗无关。最终曾姗也没有得到任何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孳息和自然增值均为法律概念,不赘述。简单来说,一方婚前持有的股权,婚后产生的增值收益是因一方经营管理、付出脑力或体力劳动的结果,则该增值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该增值收益仅仅是因为市场行情变化而致,则其属于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享有的股权红利部分,除有特殊约定外,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骆士斌的遗嘱实际上无权处分了曾姗的夫妻共同部分,应当先将曾姗享有部分析出,剩余部分才可以作为骆士斌的遗产进行分割。 

当然,剧情只是剧情。作品的创造和改编需要以娱乐大众、准确表达作品精神为主。而剧情是客观事实,客观事实转化成法律事实,还要过证据这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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