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奇之思维奇特,奇之法律变换


《洞穴奇案》奇之思维奇特,奇之法律变换

久闻《洞穴奇案》之名,却不得观,本应作为法学入门之作,是法学生路途中不可或缺的刊物之一。

当然也并非法学生才可观读,对于案件的十四个法官判决意见本就言简意赅,寻常学生也可以在闲余时刻略观一二,及趣味万千又可以开拓视野,了解法律世界的美丽。

本文便不对书内容做过多解读,一个虚构在4300年的案件,一场历经50年的判决,十四位意见各异的大法官对案件的解读,或以自己的过往经历,或以历史追究当前,或类比,或追寻法理。各位法官的观点无不冲击着读者认知,意识形态居然如此丰富而有趣,法律竟可如此运用,不同于死板理论书籍,用专业的口吻说出奇思妙想。

通过观看法官判决意见,实在精彩,如实阐述自己观点:

究竟何为法律?

法律的概念总在变化,马克思说“法律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此乃法行于世千年而所著之词。自然法认为法是世间伦理之具现。那么法律究竟是什么?笔者认为应首先了解法之成因,法为何产生?因人类群居生活队伍庞大,矛盾屡屡发生,应全族构成某种共识,以期共同和谐共处,而此共识便为法的雏形。

为什么需要法律?

以目前为例,为什么需要法律,我想已不再是曾经的统治阶级便于管理人民了,法律的存在与否,与人民的生产生活已分不开关系。法律在社会中存在,那么法律便是为了本社会之中人民的生存与生活,为人民的生存提供保障。人之社会又如狮群,法律相对便是:狮王掌控公权力(指挥权与交配权),同时需要指挥狮群保障狮群安全生活;寻常狮子享受狮王指挥狮群带来的福利(没抓到猎物而享受食物权利),又要履行觅食的义务。此便是达成共识的法。为什么如此,因为能够更好的让族群生存下去,那么便可以有如此观点:因为让族群生活下去,因为有利所以需要法律。

被告人应如何判决才可有利?

回到最初,被告人为何进入洞穴,是为了探险,满足自己好奇欲望。为何能被解救出来,是吃了同伴,满足自己生存的欲望。解救之后有何反应,回国并对杀人闭口不谈,那么被告人究竟如何看待自己行为,我们暂且不知是悲痛或快乐,但绝不会认为其是犯罪。条件如此,下面权衡判决之利弊:

死刑:一个为冒险而遭遇困境,因困境而杀人的公民死亡,举国震撼,大骂法无人道之后,冒险人数急剧减少,在另一场类似险境中,公民也丧失杀人活命的想法,取代而来的是杀人也不能活命。一齐坚持下去,或死亡或被解救。

无罪:一个因冒险而遭遇困境,因困境而杀人的公民被释放,举国欢呼法律人道,在一场类似的险境(或可能不如此类险境),公民不用考虑直接掷筛、杀人、吃肉从而活命,快捷的步骤让人觉得在这个国家杀人是合法的,那么,现在如何判决?

故笔者意见,维持原判,判处被告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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