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法律实务居间人利益保护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法律规定了严格的招投标法律制度,但是实践中,居间合同依然大量存在,有的甚至涉及到商业贿赂的刑事问题。本文结合多份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就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利益保护问题做论述。

一、居间人方的居间合同订立的背景。

法律规定了严格的招投标法律制度,但是实践中,居间合同依然大量存在。存在及真理。而今在建筑工程领域,平均利润率很低,只有2%。而且建筑公司之间竞争激烈,如果按工程的正常造价报价建筑公司接不到业务。而且,现在发包人在正常造价上下浮比例也太大。所以,很多建筑公司采取了低价微亏投标中标,索赔和工程变更增加利润的做法。这种做法造成了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深层的不信任。在这其中,居间人作为资深工程师,对于委托人不只是穿针引线的介绍认识,还能提供很多服务。所以,帮助委托方实现更多价值,真是居间人的价值。

二、居间合同无效对居间人的利益与损害。

在《从最高法院判决看工程法律实务-1工程居间合同和居间费率》文中提到居间合同无效会导致居间人无法收到居间费。实际上,导致居间合同无效的也只是少数几个严重的情形,在居间合同起草履行中加以足够重视完全可以避免上述情形。有经验的律师都能避免该类问题。

三、居间费率调整的实战技巧。

法院有权调整居间费率是悬于居间人顶上的利剑。一旦委托人主张成功则直接损害居间人的利益。当然对待这种风险也有对策。例如:居间合同中增加服务费,将居间费和服务费区分开。服务费有个优点,就是没有标准所以也没有限制。在实践中,服务费收费没有具体的标准可参考。例如,律师服务费,同样的案件,不靠谱的小律师做只需要两千,知名大律师做可能就要两万。这种差异在日常生活中与受托人的能力和工作专业度有直接关系。所以,服务费唯一的标准是合同约定。而在居间合同订立时,居间人处于优势地位,可以在合同中做出有利约定。另外,服务费与工作量挂钩。工作量的约定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本文不做赘述。如此,居间合同的主要收费来源从居间费变成服务费。而服务费又以具体的工作量作为支撑。较高的居间合同服务费也有了合理合法发生的基础。法院很难认定居间费与工作量形成利益失衡,行驶自由裁量权进行调整也就失去法律依据。

当然,世间没有不破的盾,没有不折的矛。

四、居间合同的订立实务

居间合同的订立可以个人名义,也可以公司名义。对此,本文推介的是以公司名义的居间合同。

公司名义订立居间合同的缺点是程序繁琐,公司成立需要一定的手续。而个人名义订立居间合同比较简单,持身份证就能干活。但问题是个人的能力极其有限,很难在一个工程中做很多事务。所以其工作量很有限,即使其工作内容具有高技术性,也有一定的限度。而公司的内部的组织具有伸缩性,有大项目可以招人,如果项目小可以减员。法院不会查实公司为一个工程实际使用的资源。所以,当居间人工作量较大时,不会必然导致利益失衡。

另外,在刑法上,居间合同一旦被追究其后的行贿受贿的刑事责任时,公司做主体的单位犯罪也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具体详见《从最高法院判决看工程法律实务-1工程居间合同和居间费率》中的论述。

五、居间合同的履行实务

1,支付方式。居间合同在工程领域的实践中因为其特殊性。居间费的给付与工程款有区别。工程款的给付都是公对公账户转账,支付光明,账目清晰,记录可查,法院可以作为定案事实依据。但是很多居间费大多是现金方式给付,没有证明力较强的证据证明支出和收入。在实务中,主要要诉讼中自认的规则运用来确定事实。实践中,委托人很难证明自己支付过钱,居间人很难证明自己没收到过钱,双方都很难举证。为维护委托人和居间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在公对公转账支付的同时,在居间合同中做些具体约定。避免法院最终依据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2,工作量确认。工程项目上签证办理困难是实际情况。如果要确认居间服务的工作量会有同样的困难。实际上,正式因为居间合同的特殊性,如果找到合适的切入点,居间工作量确认反而容易。这个问题须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最后,工程领域的居间合同貌似简单,但是其因在工程领域的特殊作用,起草签订、履行和诉讼中有很多的细节问题需注意。建议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委托专业律师协助处理。本人接受中国领域内的相关委托。更多内容交流探讨请微信小程序搜索赵江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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