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半年后患病而亡 肇事者与有原因的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问题提出

2019年5月13日傍晚,许某驾驶车辆不慎跟行人叶老太发生刮擦,叶老太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多处骨折,26天后出院。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许某负主要责任,叶老太负次要责任。同年10月9日,叶老太再次住院治疗,被诊断为急性白血病、脓毒血症、肺部感染等。15天后,叶老太病情恶化亡故。次日,经交警部门委托司法鉴定,评定意见为,叶老太死亡原因系急性白血病发作致多脏器功能急剧衰竭所致,涉案交通事故损失是远期的死亡事件发生的次要促进因素。据此建议死亡与交通事故损失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15%至25%。

叶老太家属悲痛之余认为,如果不是这场车祸,老人就算是患病也不会那么快撒手而去,许某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将许某及其车辆投保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赔偿叶老太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35.77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叶老太死亡的主要因素系其自身疾病,对叶老太因事故发生的各种损失按照鉴定意见适用20%参与度计算。然而,叶老太家属认为,急性白血病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对于他们的损失不应当考虑参与度。

二、问题分析

法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侵权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从上述法律规定的精神可以看出,对于受害人受到的同一损害后果,应找出造成该损害后果不同原因,侵权人仅对自身的过错造成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案涉司法鉴定意见分析可见,受害人叶老太死亡的原因力有两个,一个是急性白血病,另一个是交通事故导致的单纯性多发骨折。后者对死亡结果仅起到次要、促进作用,系次要原因力。故法院采纳鉴定意见关于参与度的建议;同时,结合被告保险公司的意见,对受害人的第二次住院医疗费、第二次住院期间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适用20%的参与度。

又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许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叶老太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据此确定由许某负担90%的赔偿责任,其余10%损失由受害人自负。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酌情确定为9000元。

三、问题解决

法院判决:车辆投保公司和许某各需赔付叶老太家属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1.8万余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驳回叶老太家属其他诉求。

四、小结

民事侵权赔偿纠纷中为何侵权人要承担责任,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其有过错;就是说侵权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产生,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在多个原因导致一个损害结果出现的情形下,仅考虑侵权人的过错和原因就可能导致不公平赔偿出现,所以对多个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要按照多个原因对损害结果所起着的不同作用力的大小来来确定各自的赔偿责任。如侵权人的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如侵权人的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受害人的死亡原因力有两个,一个是急性白血病,另一个是交通事故导致的单纯性多发骨折。根据交警部门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交通事故是远期的死亡事件发生的次要促进因素,因果关系参与度为15%~25%。故法院采纳鉴定意见关于参与度的建议,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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