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特殊专利初步审查——分案申请(专题十三)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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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案申请的受理与申查

1.分案申请的受理及审查

(1) 分案申请的情形

•①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的,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或者依据申查员的审查意见提出分案申请。

•②原申请不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也可以主动提出分案申请。


(2) 分案申请的核实

①分案申请的类别应当与原申请的类别一致。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②分案申请应当在请求书中填写原申请的申请日。

•申请日填写有误的,申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符合规定的,重新确定申请日,分案申请以原申请的申请日为申请日。

③分案申请应当在请求书中正确填写原申请的申请号。

•请求书中应当正确填写原申请的申请号。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

(3) 分案申请的提交时间

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 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

② 对于驳回的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提出复申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③ 原申请被视为撤回,需办理恢复权利手续,再提出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递交日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

(4)针对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仍应当根据原申请申核。

②因申查员发出分案通知书或申查意见通知书指出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申查员的申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应当以该存在单一性缺陷的分案申请为基础申核。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以该分案申请为基础进行分案,申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

(5)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

•①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提出分案申请时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②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不符合规定的,申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

(6) 分案申请提交的文件

①分案申请除应当提交申请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申请文件副本以及原申请中与本分案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副本(如优先权文件副本)

②原申请中已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可以使用复印件。

③原申请的国际公布使用外文的,除提交原申请的中文副本外,还应当同时提交原申请国际公布文本的副本。

④电子申请原案已经提交的各种材料,不需要重新提交。

(⑦ 分案申清的期限和费用

•①分案申请适用的各种法定期限,例如提出实质申查请求的期限,应当从原申请日(优先权日)起算。

对于已经届满或者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至期限届满日不足两个月的各种期限,申请人可以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2个月内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补办各种手续;期满末补办的,申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②对于分案申请,应当视为一件新申请收取各种费用。

对于已经届满或者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至期限届满日不足2个月的各种费用,申请人可以在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2个月内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补缴;期满末补缴或未缴足的,申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8)分案申请内容的要求

①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② 分案申请应当在其说明书的起始部分,即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之前,说明本申请是哪一件申请的分案申请,并写明原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发明创造名称。

③ 分案以后的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分别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而它们的说明书可以允许有不同的情况。

• 例如,分案前原申请有A、B两项发明;

• 分案之后,原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A,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B,也可以只保留A;

• 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 B,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B,也可以只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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