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搅拌和运输

(一)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在兼顾技术经济性的同时还应满足抗弯拉强度、工作性和耐久性三项指标要求。

根据《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的规定,并按统计数据得出的变异系数、试验样本的标准差、保证率系数确定配制28d强度值。不同摊铺方式混凝土最佳工作性范围及最大用水量、混凝土含气量、混凝土最大水胶比和最小单位水泥用量应符合规范要求,严寒地区路面混凝土抗冻等级不宜小于F250,寒冷地区不宜小于F200。混凝土外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高温施工时,混凝土拌合物的初凝时间不得小于3h,低温施工时,终凝的时间不得大于10h;外加剂的掺量应由混凝土适配试验确定;当引气剂与减水剂或高效减水剂等外加剂复配在同一水溶液中时,不得发生絮凝现象。

混凝土配合比参数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胶比的确定应按《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的规定公式计算,并在满足弯拉强度计算值和耐久性两者要求的水胶比中取小值。

(2)应根据砂的细度模数和粗集料种类按设计规范查表确定砂率。

(3)根据粗集料种类和适宜的坍落度,按规范的经验公式计算单位用水量,并取计算值满足工作性要求的最大单位用水量两者中的小值。

(4)根据水胶比计算确定单位水泥用量,并取计算值与满足耐久性要求的最小单位水泥用量中的大值。

(5)可按密度法或体积法计算砂石料用量。

(6)重要路面应采用正交试验法进行配合比优选。

按照以上方法确定的普通混凝土配合比、钢化纤维混凝土配合比应在试验室内经试验检验弯拉强度、坍落度、含气量等配合比设计的各项指标,从而依据结果进行调整,并经试验段的验证。

(二)搅拌

(1)搅拌设备应优先选用间歇式拌合设备,并在投入生产前进行标定和试拌,搅拌楼配料计量偏差应符合规范规定。应按配合比要求与施工对其工作性要求经试拌确定混凝土最佳拌合时间。每盘总搅拌时间宜为80~120s。

(2)搅拌过程中,应对拌合物的水胶比及稳定性、坍落度及均匀性、坍落度损失率、振动粘度系数、含气量、泌水率、视密度、离析等项目进行检验与控制,均应符合质量标准的要求。

(3)钢纤维混凝土的搅拌应符合《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的有关规定。

(三)运输

应根据施工进度、运量、运距及路况,选配车型和车辆总数。不同摊铺工艺的混凝土拌合物从搅拌机出料到运输、铺筑完成的允许最长时间应符合表2K31104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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