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出轨没家暴,上海一男子离婚330万元房产为何仅得2.8万元

2020年,上海的一对夫妻小丽和阿强诉讼离婚,但在离婚分割市值330万元的房产时,阿强最终只分得2.8万余元。原来,当年夫妻购置总价170余万元的房产,其中首付100余万元由小丽的母亲出资,剩下70余万元则由小丽和阿强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进行支付。在做产权登记时,约定“按份共有”,且小丽占比99%。一审认为,阿强仅分割房屋1%,与其对房屋贡献严重不符,小丽应支付阿强房屋折价款共计50万元。小丽不服上诉,二审中,阿强辩称当时占1%的份额只为“安抚丈母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改判小丽支付阿强房屋折价款2.8万余元,剩余贷款由小丽归还。

那么离婚遇到房产纠纷究竟该怎么分割呢?

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

[if !supportLists]1、[endif]对于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在离婚时均主张房产所有权的,首先采用竞价机制,价高者得,取得所有权的一方根据市场价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if !supportLists]2、[endif]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上面是对离婚关系中,房产分割的一般原则,那么有人会问了,根据第二条的规定,本案中小丽既然取得了房产所有权,不应该对阿强进行补偿吗?为什么阿强只得到2.8万元。

其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财产关系可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对财产有特别约定的要按照约定划分财产,没有约定的才能按照法定财产制。本案中,小丽和阿强就该套房产在房屋产权登记证约定“按份共有”,且小丽占比99%,阿强占1%,就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分割财产,所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改判小丽支付阿强房屋折价款2.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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