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07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危险

虚开增值税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就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这种行为是使国家遭受损失的一种行为。触犯后被查出,需要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的。下面介绍一下哪些行为属于需要增值税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民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

3、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为自己代开其余的对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

4、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还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与实际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有,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在本身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与实际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6、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没有货物购销,在没有向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但还要求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虽然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接受了应税劳务,但是要求他人开具数量与金额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7、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还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虚开发票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个人或单位财产。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编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填写支出金额或者不填写、少填写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但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付税款的,属于偷税行为。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对不缴或少缴部分的税款按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规定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发票申报抵扣税款的按偷税处理。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未申报缴纳的要补缴,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及时是善于取的虚开发票的,也需要在规定的期限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或者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支出的真实性,否则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由此可见,“虚开”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根本不存在商品交易,属于伪造、编造的商品交易内容和税额开具的发票,然后利用虚开的发票抵扣税款;另一种情况是虽然存在真实商品交易,但是存在少开或多开的情况,构成偷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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