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疫”义(十一):疫情期间常规犯罪容易钻空子!

文/厚积薄法 

声明:含本文在内,本系列文章均系原创

前引:法律谚语云:“法律的生命在于运用”,抽象的法律条文正是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才被人们认识、接受。作为一个法律人,见证庚子年中此国之大难,亲历其中,预备以目之所及、耳之所闻、身之所体,从小处着眼,作一些通俗易懂的法律分析,或者做一些有建设性的正能量建议,不求深刻于专业,只为科普于大众,也算用这一种形式,行爱国之心,参抗疫之事业。

/正文

最近南京检察披露了一个假冒防疫人员登门实施入室抢劫的案件。嫌疑人业某利用人们对病毒的恐惧和对上门自称防疫人员的没有防备心的心理,实施了抢劫犯罪。

业某某此前是物流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还做过一段时间小区装宽带的工作。2018年迷上网络赌博后,他先后在网络赌博平台充值人民币数十万元。为此,他丢了工作,变卖了汽车,在父亲的帮助下才还清借款。还清债务后,业某某并没有悬崖勒马,已经花光了所有积蓄的他,开始涉足网贷。因为无力偿还,网贷平台又频频骚扰家人,业某某开始谋划入室抢劫。

他将目光放在独居女性的身上,地点定为他熟悉的先前装过宽带的小区。

此次疫情发生期间,他瞅准了这个机会,利用人们对防疫人员没有防备心的心理,谎称防疫人员敲开了门,实施了抢劫行为。

这个新闻看完两个感受。

一个是感同身受,这种事发生在谁身上,恐怕谁都没有多少防备心,试问疫情期间,社区上门采集信息、发放防疫物品、送菜,我们已经习惯了在听到是防疫人员上门时马上开门,心里不大会有防备,换作是我们任何一个人,只怕也要中招。

另一个是可怕的联想。疫情期间,利用疫情期间的各种空子,进行犯罪活动的人,只怕不止抢劫犯!冒充能搞到口罩四处收采购款然后人间蒸发的、冒充防疫人员身份检查时掌握了检查对象的情况继而实施后续犯罪的,有没有?

再一联想,哪些方面可能会有此类犯罪,不禁后背汗津津。

不妨来做个设想。

第一类,实施入室盗窃、抢劫或强奸的行为。冒充志愿者,或者做个真的志愿者,利用工作之便,掌握了哪户人家在疫区、老家,或者其他地方,还没有回来,回头就可以堂而皇之地去上门撬锁盗窃,都不用晚上去,大白天就能过去,毕竟现在大家一般都不出门,楼道里一般也没人。又或者掌握到哪户人家只有一个老人或者女性、孩子在家,实施盗窃、抢劫或强奸。

第二类,盗窃物资的行为。冒充志愿者,或报名成为志愿者,在分发物资的过程中,以截留物资、少发物资或者谎称物资数量不足、谎称物资丢失的方式,盗窃防疫物资。

第三类,囤积居奇、抬高物价的行为。如口罩、酒精、消毒水、护目镜等。

第四类,私设路障冒充防疫人员进行检查实际进行抢劫、强奸等犯罪活动的行为。爬上高速,弄个卡子,几身简易的防护服,就能实现。事后,还不容易查出,毕竟都戴着口罩、护目镜,看不出特貌特征。

第五类,发起各种食物团购趁机掌握人员信息进而实施犯罪的行为。利用人们购买食物不便的机会,发起食物团购要求人们以防疫之名登记过于详细的信息,进而寻找犯罪机会。

第六类,利用防疫之机,对过去跟自己有矛盾的人,以防疫的名义,打击报复的行为。例如,看到自己的仇人在家里和儿子两个人玩牌,以疫情中不能聚集的名义,或者将其仇人的其他行为上纲上线进而实施打击报复。

……

这些行为,无法穷举,但都是利用了疫情之机,实施常规犯罪,却又因为利用了人们疫情期间关注焦点在疫情上,对其他事的防备心较低的机会,实施了犯罪,令人防不胜防。实践中一定要倍加小心。 

你可能感兴趣的:(法律的“疫”义(十一):疫情期间常规犯罪容易钻空子!)